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奕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奕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奕成明知告訴人日東商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下稱日東公司)於日 東公司官方網站、一頁商店網路平台、LINE@口袋商店、樂 天市場購物網、松果購物網路平台所刊登之網頁圖片、文字(詳如附件1,下稱系爭圖文)係日東公司委託謝宗仁設計 師完成之著作,並約定由日東公司享有著作權財產權之圖文著作,未得日東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竟於不詳日期,基於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改作他人著作之犯意,以電腦及相關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先擅自重製、改作日東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系爭圖文,製作成「只要改變走路姿勢」、「在夏天來之前」、「塑腿分趾套只要改變走路姿勢日本最新研究」等標題之影片(詳如附件2,下稱 系爭影片,改作、重製之詳細內容,詳如卷內所附系爭圖文與系爭影片對照表),再將系爭影片上傳至臉書「優選美學」粉絲專頁(網址不詳),連結一頁式網頁(網址:https;//toe.bs-go.tw/、https;//toe.bs-go.tw/youtube-fztyx ),作為其販售塑腿分趾套商品之介紹,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上開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下單購買而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日東公司就系爭圖文享有之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嗣經日東公司員工於108年5月3日發現後,發 送訊息通知被告移除,被告均置之不理,日東公司員工即於109年6月間某日,購買被告販售之塑腿分趾套商品後向臉書公司檢舉下架,被告再接續將系爭影片上傳至臉書「漫活嚴選」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anhuo123),連結一頁式網頁(網址:https;//foottest.bs-go.tw/fztyx),作為其販售塑腿分趾套商品之介紹,使不特定 多數人瀏覽上開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下單購買而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日東公司就系爭圖文享有之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經本案告訴人日東公司告訴被 告賴奕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 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 訴代理人夏宗漢業已當庭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於110年10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本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和解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9、293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