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吉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蔡吉銘與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