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孫于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于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31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于婷與陳駿騰前為夫妻(業於民國109年6月1日登記離婚),陳柏銜(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受雇 於陳駿騰所經營之午騰鐵皮防鏽工程行(下稱午騰工程行),擔任鐵皮隔熱保養、防鏽抓漏、油漆工程等技術人員。嗣陳柏銜離職後,與孫于婷共同成立「永鑫鐵皮防鏽工程行」,並以「永鑫鐵皮(防鏽、隔熱、噴漆、除鏽)工程行」(下稱永鑫工程行)之名稱於臉書註冊粉絲專頁。詎孫于婷知悉陳駿騰於午騰工程行施工時,自行或指示員工嚴崇維拍攝案場施工前、中、後照片,全數傳送與嚴崇維,由嚴崇維篩選後,上傳至午騰工程行之LINE工作群組之照片著作權均為陳駿騰所有,非經陳駿騰授權或同意,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陳駿騰之同意或授權,由孫于婷於109年11月26日 某時下載附件所示之照片至手機內,接續以電腦開啟手機檔案,公開傳輸至孫于婷所經營之「永鑫鐵皮(防鏽、隔熱、噴漆、除鏽)工程行」臉書粉絲專頁,另於110年3月2日於 前揭粉絲專頁上留有陳柏銜之手機電話號碼及以手機號碼為ID之LINE帳號。嗣經陳駿騰於同日瀏覽上開粉絲專頁,委請友人加入LINE帳號詢問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孫于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孫于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 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 和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契約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