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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姿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223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09年度智易字第8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賴姿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侵害日本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Pokemon寶貝球伍件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記載之後,應補充記載「並於109年3月24日前,共售出仿冒商標註冊/審定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寶貝球24件」;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賴姿婷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82號卷第45頁)、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刑事陳報狀(見本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號卷第15頁刑事陳報狀),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賴姿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雖被告販賣刊登在拍賣網站上之寶貝球予喬裝買家之員警,惟員警並無購買真意,此部分尚屬販賣未遂,然商標法第97條不罰未遂犯,此部分仍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惟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已自承其有藉由網路拍賣販賣寶貝球、迄今已售出24件等語(見偵卷第25至29頁、第277至278頁;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82號卷第45頁),況本件員警為蒐證而至被告之露天拍賣網站下單購買,有成功購入仿冒商標之寶貝球3件,綜上足認被告確有實際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尚不僅止於陳列。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僅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容有誤會,然論罪科刑之法條同一,無庸變更起訴法條,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本案被告自民國108年4月底某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在同一拍賣網站,以同一帳號,販賣仿冒商標寶貝球,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亦同此旨)。

(二)爰審酌:⑴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取;⑵被告之教育程度(見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82號卷第17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⑷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具狀表示經與被告溝通後無法達成和解(見本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號卷第15頁刑事陳報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1.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仿冒商標之Pokemon寶貝球5件(含警方蒐證購得3件),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5號扣案物固亦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惟均與本件犯罪無關,復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自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

2.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販賣資訊係是利用其所有行動電話刊登等語(見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82號卷),該行動電話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然行動電話本非違禁物,任何人可隨意購入取得,本件沒收行動電話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3.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自承:販售仿冒商標之Pokemon寶貝球24件之所得約1200元等語(見偵卷第29頁、第278頁),此屬被告犯罪所得(被告已向員警辦理自動繳回同等金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二)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7223號
    被      告  賴姿婷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姿婷明知附表編號1之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
    000000)係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兒童益智玩具、其
    他玩具商品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
    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
    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
    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復明知其向大陸淘寶網站
    向不詳之人購買之寶貝球,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與上揭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底某日起,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
    號「obuymy」開設之賣場上,刊登以每件新臺幣(下同)48
    元(不含運費)之價格,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寶貝球之圖片與
    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而以此方式侵害日商任
    天堂株式會社之商標權。嗣警方上網巡邏瀏覽發覺,於108
    年10月14日,佯以買家購買下標3個寶貝球,賴姿婷再將仿
    冒上開商標寶貝球寄送予警方,警方將該寶貝球送請鑑定後
    確認是仿冒品後,於109年3月24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核發之搜索票至當時賴姿婷居所即臺中市○○區○○路0段0
    0號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另賴姿婷並
    主動交付獲利所得1200元予警方扣案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賴姿婷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網路上意圖販賣而陳列本案仿│
│    │                                │冒之寶貝球事實,然辯稱:伊並不知道│
│    │                                │寶貝球要獲得商標權利人之授權,另外│
│    │                                │其他查扣物品,伊並未販售等語。    │
├──┼────────────────┼─────────────────┤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本案犯罪事實。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                                  │
│    │賴姿婷書寫之悔過書、現場照片、臺│                                  │
│    │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賴姿婷│                                  │
│    │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之扣押證物商標對│                                  │
│    │照表、拍賣賣場網頁列印資料、鑑定│                                  │
│    │意見書、商標檢索系統資料、侵權市│                                  │
│    │值表、露天拍賣帳號「obuymy」註冊│                                  │
│    │申登資料、交易明細紀錄、警方購買│                                  │
│    │之寶貝球3件之相片及其鑑定報告書 │                                  │
│    │、郵件包裹外觀                  │                                  │
└──┴────────────────┴─────────────────┘
二、核被告賴姿婷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
    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嫌。扣案之本案仿冒商標
    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之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報告及英
    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告訴
    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商品以外部分,亦涉嫌違反商標法,然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販售寶貝球以外商品之行為,而本案並
    未有被告販售陳列寶貝球以外商品之網路資料及販售紀錄,
    尚難僅以搜索被告之上揭居所扣得該等商品,即認此部分被
    告有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然此部份如構成犯
    罪,與上開提起公訴部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關係,為法律上同一行為,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建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佳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 │是否提出│
│    │                │        │                      │號        │告訴    │
│    │                │        │                      │          │        │
├──┼────────┼────┼───────────┼─────┼────┤
│1   │POKEMON商標寶貝 │5件(函搜│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00000000、│是      │
│    │球              │證購得證│                      │00000000  │        │
│    │                │物3件)  │                      │          │        │
├──┼────────┼────┼───────────┼─────┼────┤
│2   │POKEMON鑰匙圈   │2件     │                      │無        │否      │
├──┼────────┼────┼───────────┼─────┼────┤
│3   │熊大(BROWN)商標 │1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否      │
│    │鑰匙圈(吊飾)    │        │                      │          │        │
├──┼────────┼────┼───────────┼─────┼────┤
│4   │Hello Kitty商標 │1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否      │
│    │三角巾          │        │                      │          │        │
├──┼────────┼────┼───────────┼─────┼────┤
│5   │Hello Kitty商標 │2件(1雙)│(同上)              │(同上)  │(同上)│
│    │襪子            │        │                      │          │        │
├──┼────────┼────┼───────────┼─────┼────┤
│6   │Hello Kitty商標 │19件    │(同上)              │00000000、│(同上)│
│    │髮飾            │        │                      │00000000  │        │
├──┼────────┼────┼───────────┼─────┼────┤
│7   │Hello Kitty商標 │10件    │(同上)              │00000000  │(同上)│
│    │束口袋          │        │                      │          │        │
├──┼────────┼────┼───────────┼─────┼────┤
│8   │MyMelody(美樂蒂)│1件     │(同上)              │00000000  │(同上)│
│    │商標束口袋      │        │                      │          │        │
├──┼────────┼────┼───────────┼─────┼────┤
│9   │Cinnamoroll(大耳│5件     │(同上)              │00000000  │(同上)│
│    │狗)商標束口袋   │        │                      │          │        │
├──┼────────┼────┼───────────┼─────┼────┤
│10  │Pompompurin(布丁│2件     │(同上)              │00000000  │(同上)│
│    │狗)商標束口袋   │        │                      │          │        │
├──┼────────┼────┼───────────┼─────┼────┤
│11  │CrayonShinchan( │24件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00000000  │否      │
│    │蠟筆小新)商標束 │        │                      │          │        │
│    │口袋            │        │                      │          │        │
├──┼────────┼────┼───────────┼─────┼────┤
│12  │DORAEMON(小叮噹)│8件     │(同上)              │00000000  │(同上)│
│    │商標內褲        │        │                      │          │        │
├──┼────────┼────┼───────────┼─────┼────┤
│13  │DORAEMON(小叮噹)│10件    │(同上)              │00000000  │(同上)│
│    │商標束口袋      │        │                      │          │        │
├──┼────────┼────┼───────────┼─────┼────┤
│14  │PeppaPig(佩佩豬)│1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00000000  │是      │
│    │商標上衣        │        │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          │        │
│    │                │        │限公司                │          │        │
├──┼────────┼────┼───────────┼─────┼────┤
│15  │Sumikkogurashi( │90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否      │
│    │角落小伙伴)商標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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