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芃熹、江舒芩、涂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芃熹 江舒芩 涂金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35523號、110年度偵字第11739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認 罪(110年度智易字第2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芃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舒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涂金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江芃熹、江舒芩、涂金芳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5號卷 第214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江芃熹、江舒芩、涂金芳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等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等自民國109年1月14日前某日起至109年3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為之,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又其等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⑴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取;⑵被告江芃熹為主要業務經營者,被告江舒芩前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57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⑶本件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數量;⑷被告犯後均已坦承 犯行之態度,惟尚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2.被告江芃熹於警詢自承:1個月營業額約新臺幣(下同)50 至70萬元,給江舒芩薪資5萬元,給涂金芳薪資3萬元等語(見警卷第6頁背面、第9頁),爰以此估算被告江芃熹、江舒芩、涂金芳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權人 1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39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 仿冒右揭商標圍巾3件 3 仿冒右揭商標圍巾21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右揭商標帽子4件 5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1件 6 仿冒右揭商標耳環35對 7 仿冒右揭商標眼鏡40件 8 仿冒右揭商標圍巾6件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9 仿冒右揭商標手環10件 10 仿冒右揭商標耳環39對 11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129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12 仿冒右揭商標外套14件 13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55件 14 仿冒右揭商標掛繩42件 15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52件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16 仿冒右揭商標圍巾1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7 仿冒右揭商標髮飾4件 18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6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9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24件 20 仿冒右揭商標圍巾34件 21 仿冒右揭商標掛繩31件 22 仿冒右揭商標皮帶98條 23 仿冒右揭商標胸針158件 24 仿冒右揭商標耳環128對 25 仿冒右揭商標項鍊15條 26 仿冒右揭商標髮夾7件 27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25件 英商布拜里公司 28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16件 荷蘭商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29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15件 30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365件 美商美國棒球聯盟股份有限公司 31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29件 32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1件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5523號110年度偵字第11739號被 告 江芃熹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舒芩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涂金芳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10樓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芃熹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雨過天芩有限公司(下 稱雨過天芩公司)負責人,涂金芳為其配偶,渠等與江舒芩均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為附表一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均各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包含衣褲、圍巾、飾品等商品上,且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輸入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且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詎渠等猶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前某日起,推由江芃熹以雨過天芩公司名義利用通訊軟體微信向暱稱「万佳1-11街-2檔」、「A丹頂鶴 啊詩」以每件新臺幣(下同)約200元至600元不等價格購入附表一所示未經上開商標權公司之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仿冒商品,再推由江舒芩在臺中市○○區○○街00號,利用電腦設 備連接網際網路後,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使用臉書帳號申設「雨過天芩衣舖服飾直播平台」粉絲專頁並藉此開設販售商品之直播頻道,並由涂金芳負責操作電腦系統、回覆上揭粉絲專頁之顧客訊息及訂單、加單、改單及出售、商品包裝及開立發票等,以此方法出售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顧客牟利,販售上揭仿冒商品所得款項則匯入雨過天芩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每月獲利至少50萬元。嗣警方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揭粉絲專頁直播頻道所販售商品價格,與市價有顯著差異,遂佯為顧客以249元(不含運費)價格 購買附表一編號32所示仿冒FILA商標之褲子1件,經收受商 品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後,於109年3月1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街00號執行 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 獲上情。 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謝尚修律師、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邵瓊慧、趙國璇、黃柏諺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及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芃熹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江舒芩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涂金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證明下列事實: 1、被告涂金芳於被告江舒芩直播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時,擔任小幫手即負責回覆直播時顧客之訊息。 2、被告涂金芳負責操作電腦系統、訂單、加單、改單及出售、商品包裝及開立發票等出售仿冒商標商品之工作。 3、被告涂金芳知悉所出售商品之定價。 4 臺中市政府109年2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019022號函所檢附「雨過天芩衣舖」商業抄本登記資料、109年2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87360號函所檢附雨過天芩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臉書「雨過天芩衣舖服飾直播平台」粉絲專頁擷圖、被告江舒芩於臉書上以直播方式販賣採證即仿冒FILA褲子及其他仿冒商標商品影像擷圖照片、被告涂金芳回覆訊息擷圖照片、採證即仿冒FILA商品、明細、發票及商品包裝外觀照片、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嘉大司營處109字第014號函檢附寄送商品明細表、雨過天芩韓國連線出貨單。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109年度聲搜字第31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清點後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 證明扣案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為被告等所販售之事實。 6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美商美國棒球聯盟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禤貫之出具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產品鑑定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檢視報告書。 證明被告等人所販售附表一所示商品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 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被告3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本件被告3人自109年1月14 日前某日起,迄為警查獲日止,販賣而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被告上開犯行,即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3人以一行為同時 侵害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3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意圖營利而販賣仿冒被害人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迄今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至扣案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3人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另報告意旨另認被告3人販賣仿冒附表二所示商標權商品行 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經查:附表二編號1所示 圍巾1條疑似仿冒商標權人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之圍巾1條,因未使用英商布拜里公司圖樣商標且格紋商標亦與英商布拜里公司格紋商標不同,附表二編號2所示圍巾5條雖疑似商標權人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商標,因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已與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終止委任關係,亦無法鑑定,此分別為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09年5月18日薈台字第0191090109518號函及109年4月20日薈台字第00000000F03號函在卷可參,是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所持有附表二所示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自難僅以扣得附表二所示商品,遽認被告3人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綜上所述,應認被告3人就此部分之犯罪嫌疑尚屬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檢 察 官 廖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邱麗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1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39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GUCCI)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16/8/31 115/8/31 111/11/30 2 仿冒右揭商標圍巾3件 00000000(GUCCI) 111/11/30 3 仿冒右揭商標圍巾21件 00000000(DIOR)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115/9/30 4 仿冒右揭商標帽子4件 00000000(DIOR) 115/9/30 5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1件 00000000(DIOR) 115/9/30 6 仿冒右揭商標耳環35對 00000000/00000000(DIOR) 113/12/15 111/4/15 7 仿冒右揭商標眼鏡40件 00000000(DIOR) 118/5/31 8 仿冒右揭商標圍巾6件 00000000(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118/8/1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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