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銳翊資訊有限公司、李旺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銳翊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旺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6839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旺昌、銳翊資訊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李旺昌、銳翊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銳翊公司)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簡易庭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旺昌為被告銳翊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所謂網路認證服務業,係指從事提供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憑證簽發、管理及其他相關電子認證服務之行業,其並未實質提供上開服務業務,猶以從事網路認證服務之名目,於淘寶網路購物網站兜售代收驗證簡訊服務,而可預見其提供門號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使用,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將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門號遂行不法犯行,仍基於縱若其門號被供冒名申辦網路交易帳號使用,亦不違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著作權法等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間,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之行動電話號碼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由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上網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賣場用戶之網頁中,使用被害人張勻庭名義,輸入其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暨填載本案門號等個人資料,用以表示係被害人張勻庭本人使用帳號「j2191k」(下稱本案網拍帳號)而申請為賣家之意思後予以上傳,蝦皮拍賣網站旋以簡訊方式發送1組驗證碼至本案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被告李旺昌接 收驗證碼後,立即告知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由其輸入該驗證碼而成功註冊前開帳號,已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張勻庭及蝦皮拍賣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後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明知「Hypervolt肌肉舒緩按摩槍」係由美國HYPERICE 公司獨家授權予告訴人有熊運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熊公司)代理銷售之商品,在有熊公司網站上所刊登介紹並銷售上揭商品之照片,均係有熊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有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竟於108年4月間,先將前述攝影著作照片3張下載後,再 以前開取得之本案網拍帳號,透過網際網路等設備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上傳至其所設置之賣場,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以吸引消費者購買其販售之按摩槍,並以本案門號作為與買家聯絡使用之電話。因認被告李旺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幫助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 資料、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幫助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銳翊公司則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涉犯前揭幫助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之罪嫌而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 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旺昌涉犯上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幫助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銳翊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涉犯前揭幫助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之罪嫌而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科以罰金,無非係以被告李旺昌之供述、告訴代理人曾瑞香於警詢時之證詞、本案網拍帳號註冊資料、蝦皮購物網站以本案網拍帳號上傳之有熊公司所有按摩槍照片截圖、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7日函、108年12月4日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該按摩槍原廠授權圖片之勘驗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銳翊公司設立登記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李旺昌固就公訴意旨所指上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為認罪之表示,而被告李旺昌、銳翊公司則堅決否認有何前揭幫助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之犯行,辯稱:伊單純賣認證碼,如客戶需要購買這個服務,就由伊這邊提供門號收認證碼,客戶要用什麼樣的資料伊不會知道,伊只會知道他的蝦皮認證碼是什麼而已等語(見中智簡卷第91頁、智訴卷第49至50頁、第200至201頁)。 五、經查: ㈠被告李旺昌係被告銳翊公司之負責人,其曾於107年10月1日在臺灣某處以被告銳翊公司名義申請本案門號,再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本案門號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用於本案網拍帳號之驗證,隨即將代收之簡訊驗證碼提供予該人資以驗證,嗣該人復曾於108年4月間以本案網拍帳號販售按摩槍商品,並將有熊公司網站所刊登用以販售前揭肌肉舒緩按摩槍商品之照片下載後上傳至本案網拍帳號之賣場網頁,為有熊公司人員發覺而報警處理,另本案網拍帳號係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冒用被害人張勻庭之名義,在蝦皮購物網站上登載被害人張勻庭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出生月日等個人資料後所申請註冊使用等情,均為被告李旺昌、銳翊公司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即有熊公司人員曾瑞香、陳偉勛、證人即被害人張勻庭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可佐(見偵27233卷第21至23、91至92頁、智訴卷第205至207頁),另有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樂購蝦皮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7日函暨所附本案網拍帳號申請註冊資料、108年12月4日函暨所附本案網拍帳號申請註冊及買賣交易資料、授權書、勘驗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銳翊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8年7月26日函、有熊公司基本查詢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867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各1份在卷足憑(見偵27233卷第26至28、58至85、95至106、116至120、133至137、221頁、智訴卷第117至120頁),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李旺昌前揭提供驗證碼之行為係於108年4月間所為,並認前揭不詳之人係於該次驗證時始使用被害人張勻庭名義輸入前揭個人資料後上傳而申請為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家。惟查,前揭不詳之人早於106年12月25日即為前揭 冒名登載被害人張勻庭之個人資料及銀行帳戶綁定本案網拍帳號之行為,被告李旺昌則於107年10月5日始提供本案門號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阿芬」之成年人用於本案網拍帳號之驗證,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10月20日函、被告李旺昌提出之淘寶網站 列印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及收款資料各1份在卷可 稽(見偵26839卷第63頁、他卷第155至159頁),足徵被告 李旺昌提供前揭驗證碼時,公訴意旨所指前揭不詳之人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犯罪行為業已完成,被告李旺昌所為自無從認有何助益上開犯罪行為之實施可言;公訴意旨前揭認定,尚與客觀事實不合。從而,本案自尚難僅以被告李旺昌於107年10月5日提供前揭驗證碼予不詳之人,單憑其對上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部分為認罪之表示,即遽對被告李旺昌論以此部分之罪。 ㈢另查蝦皮購物網站之用戶於註冊時倘依系統指引進行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驗證,即可使用該網站服務,倘用戶欲申請為賣家,始須另外綁定銀行帳戶以提領該網站錢包款項乙節,復有前揭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10月20日函存卷可佐(見偵26839卷第63頁),可見被告李旺昌所提供蝦皮購物網站驗證碼僅係為驗證用戶身分使用,此等驗證與用戶是否申請成為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尚無必然關聯,且衡諸一般使用購物網站交易常情,申請使用蝦皮購物網站服務之用戶亦有可能僅係欲使用網路購物、評價回饋等功能,用戶是否通常會進而申請成為該網站賣家並販賣商品、刊登相關商品照片,甚或為前開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犯行,均非無疑。則於此背景下,實尚難推認被告李旺昌於提供前揭驗證碼之際主觀上即具有縱使他人嗣另辦理綁定銀行帳戶程序並申請為賣家後為前開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又本案既尚不能認定被告李旺昌有何幫助為前開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犯行,自更無從認被告銳翊公司應因被告李旺昌執行業務涉犯此部分之罪而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科以罰金。 六、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所提出上述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本案依現存證據資料,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既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李旺昌、銳翊公司犯有本案前揭犯行之確切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其等被訴前揭犯行應屬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倨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