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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泓
訴訟代理人
廖偉鈞
被告
百富寶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昱宏
被告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泰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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