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銀谷有限公司、邱福泓、百富寶有限公司、林昱宏、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邱泰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泓 訴訟代理人 廖偉鈞 被 告 百富寶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昱宏 被 告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泰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1月25日下午4時, 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