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1號
- 原告
-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福泓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鈞
- 被告
- 百富寶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昱宏
- 被告
-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泰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