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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丁智慧戰諭威蔡逸蓉

原告
瞬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珠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告
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錫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6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錫德答辯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劉錫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智易字第56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蔡逸蓉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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