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鉦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884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1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鉦傑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鉦傑係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銀微系統公司)員工,擔任資深工程師,於大銀微系統公司擁有管理權之網路伺服器內之電腦使用權限,僅限於黃鉦傑所屬研發部門工作有關範圍,對於人資部門之資訊並無取得權限,未經授權或非為執行職務需要,更不得擅自重製取得上開資訊,黃鉦傑竟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前之某時,以閱覽前主管陳銘旭所留下文件資料之方式,取得大銀微系統公司之人資部門員工林忠賢之帳號、密碼,再於民國108 年2、3月間之某時,未經林忠賢之同意,輸入林忠賢之帳號、密碼,登入大銀微系統公司所管理之網路伺服器後,下載非黃鉦傑權限所能取得之「2016員工分紅試算(00000000)」、「2018Q4及年終考績核定_R3部」、「2018Q4及年終考績核定_R4部」、「2018年終考績_M2部」、「2018年終考績_M3部」、「2018年終考績_R1部」、「2018年終考績_R1部_Tom Revised」、「2018年終考績_系統發展部」、「2018年終考績_品保部」、「2018 年終考績_資材部」等人事資料之電磁紀錄,存放於大銀微系統公司發放予黃鉦傑使用之個人電腦內,足以生損害於大銀微系統公司對其人事資料管理之安全。嗣因黃鉦傑於108 年9月24日下午5時30分許,因違規夾帶智慧型手機,為大銀微系統公司之警衛查獲,大銀微系統公司遂於108年9月25日派員調查黃鉦傑所使用之個人電腦,發現存有上開電磁紀錄,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銀微系統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鉦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忠賢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大銀微系統公司資訊部吳俊弘108年9月25日電子郵件、電腦及網路資源用規範、使用網路申請單、林忠賢聲明書、被告108 年10月2 日訪談紀錄表、被告非法下載之大銀微系統公司人事資料電子檔列印紙本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8 條、第359條規定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08 年12月27日生效,惟修正後規定僅係將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規定換算之罰金數額結果明定於刑法,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無變更,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先予敘明。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二)被告身為告訴人大銀微系統公司資深工程師,其對於專業倫理及法律基本常識之認識及理解,應較一般人為高,竟借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無故入侵告訴人公司電腦,取得告訴人公司所有之電磁紀錄,危害告訴人公司對於人事資料管理之安全,行為實有不該,惟無證據可證被告有將該等電磁紀錄挪作其他不法用途;(三)被告為碩士畢業,目前從事科技業,家裡有父親、妻子與子女需要其扶養照顧(見訴字卷第42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四)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試行和解,但因金額差距過大,致和解不成(見訴字卷第41頁、第63至65頁、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下載至告訴人公司發放供其使用之個人電腦內之電磁紀錄,固係其犯罪所得,惟該等電磁紀錄業經告訴人公司自行刪除、銷毀,此據本院電詢告訴代理人確認無誤(見簡字卷第15頁之電話紀錄表),本院自毋庸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8 條、第359條、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