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顏冠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冠庭 簡順清 陳進財 陳文慧 林志典 黃柏穎 呂鑑芳 張福鑽 呂彥翰 施勝諭 趙小榛(原名趙曉苹) 李子語 林昕均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 陳宇粲(原名陳偉豪) 林騰宥 林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16207、22867、26604、28426、32457、32522、33687、33688、33689、33690號、108年度偵字第390、7160、10857、26056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⒈顏冠庭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⒉簡順清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⒊陳進財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⒋陳文慧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⒌林志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⒍黃柏穎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⒎呂鑑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⒏張福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⒐呂彥翰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⒑施勝諭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⒒趙小榛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⒓李子語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⒔林昕均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⒕陳宇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⒖林騰宥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⒗林銘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顏冠庭、簡順清、陳進財、陳文慧、林志典、黃柏穎、呂鑑芳、張福鑽、呂彥翰、施勝諭、趙小榛、李子語、林昕均、陳宇粲、林騰宥、林銘章(下稱顏冠庭等16人)分別為附表所示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以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均明知公 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而公司之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屬記載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收益或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之人員,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發生不實之結果,顏冠庭、簡順清、陳進財、陳文慧、林志典、黃柏穎、呂鑑芳、張福鑽、呂彥翰、施勝諭、趙小榛、李子語、林昕均分別於設立附表所示公司時,陳宇粲、林騰宥、林銘章分別於附表所示公司辦理增資時,因無力籌措設立公司之資本額或辦理公司增資之款項,顏冠庭等16人分別透過友人介紹或自行搜尋借貸資料與附表所示金主聯繫借款事宜(金主劉力華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餘金主由本院另行審結),附表所示金主亦均知顏冠庭等16人借款之目的係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驗資所用,嗣顏冠庭、張福鑽分別與附表編號1、9所示金主及記帳士康建良(由本院另行審結);另簡順清、陳進財、陳文慧、林志典、黃柏穎、呂鑑芳、呂彥翰、施勝諭、趙小榛、李子語、林昕均、陳宇粲、林騰宥、林銘章則分別與附表所示金主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顏冠庭等16人分別申設或提供附表所示帳戶後,再由附表所示金主依顏冠庭等16人指定驗資金額匯至顏冠庭等16人所提供之帳戶(匯款帳號、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作成顏冠庭等16人所欲設立或辦理增資之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顏冠庭及張福鑽再委由康建良,另簡順清、陳進財、陳文慧、林志典、黃柏穎、呂鑑芳、呂彥翰、施勝諭、趙小榛、李子語、林昕均、陳宇粲、林騰宥、林銘章再分別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或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事宜,並據上開不實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製作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連同附表所示公司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充作股款繳納之證明,虛偽表示其等所設立或增資之公司已實際收足設立股款,交由附表所示之不知情之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後,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認定各公司已確實收足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之股款,嗣附表所示金主即將出借驗資之款項全數匯回至附表所示帳戶(詳如附表「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所示),而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顏冠庭等16人所欲設立或辦理增資之公司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其後,再由康建良或不知情之不詳記帳士、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持上開不實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連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所需之文件資料,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辦理附表所示之公司設立登記、增資登記,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上開文件後,於附表所示時間核准各公司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記在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之充實,以及臺中市政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管理之正確性。 ㈡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暨該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顏冠庭、簡順清、陳進財、陳文慧、林志典、黃柏穎、呂鑑芳、張福鑽、呂彥翰、施勝諭、趙小榛、李子語、林昕均、陳宇粲、林騰宥、林銘章於調查局中部地區工作站、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自白。 ㈡附表證據清單欄所列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顏冠庭等16人行為後,公司法第8條雖於民國101年1月 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7日起施行,另公司法第8條、第9條再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起生效, 然該等條文第1項均未修正,對被告顏冠庭等16人即無有利 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均應適用現行公司法第8條、第9條之規定。另刑法第214條亦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14條之法 定刑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其中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換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修正後則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由前開修 正前、後條文可知,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而提高一定倍數後之罰金數額,直 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個別條文中,從而省卻迂迴適用法律之繁瑣與不便,實質上並未變更此一犯罪類型之應刑罰性及其法律效果,是以此部分條文之修正,僅係將原有錯綜之法律規定化繁為簡,核與單純之文字修正無異,無關處罰之輕重,對被告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即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所變更,是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之同一法理,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㈡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及人頭股東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原則有所違背,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自均構成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顏冠庭等16人分別以向如附表所示金主暫時借資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並於不知情之會計師做成資本查核報告書後,即將上開款項返還予金主,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顏冠庭等16人所為即有違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而該當於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責。 ㈢核被告顏冠庭、簡順清、陳進財、陳文慧、林志典、黃柏穎、呂鑑芳、張福鑽、呂彥翰、施勝諭、趙小榛、李子語、林昕均、陳宇粲、林騰宥及林銘章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 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㈣被告顏冠庭、張福鑽分別與金主馬啟修及記帳士康建良,另被告簡順清、陳進財、陳文慧、林志典、黃柏穎、呂鑑芳、呂彥翰、施勝諭、趙小榛、李子語、林昕均、陳宇粲、林騰宥、林銘章則分別與附表所示金主,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間接正犯: 被告顏冠庭等16人利用附表所示不知情之會計師進行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出具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表明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資本額業已收足,以遂行本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㈥又被告顏冠庭等16人均明知其等所設立之公司於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並未實際收足如附表所示之股款,然為達成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單一目的,而為前揭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顏冠庭等16人均明知自己並無籌資繳納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所需之股款,被告顏冠庭、張福鑽竟分別與金主馬啟修及記帳士康建良,另被告簡順清、陳進財、陳文慧、林志典、黃柏穎、呂鑑芳、呂彥翰、施勝諭、趙小榛、李子語、林昕均、陳宇粲、林騰宥、林銘章則分別與附表所示金主共同為前開犯行,紊亂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與資本查核之正確性,並破壞財務報表與公司登記之公信力,且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資本充實之立法本旨,使得交易相對人無法對於是否與該公司進行交易作出適切資力評估及信用判斷,增加交易相對人交易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穩定;然考量被告顏冠庭等16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顏冠庭等16人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354頁、卷 三第307頁、第331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被告簡順清、陳文慧、林志典、呂鑑芳、呂彥翰、施勝諭、林昕均、陳宇粲、林騰宥及林銘章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黃柏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另被告張福鑽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 確定;被告李子語前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9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前開3名被告緩刑期滿均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規定,前開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視為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另被告陳進財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減刑為5年1月,於99年1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0年10月31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迄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尚佳,本院考量被告黃柏穎、張福鑽、李子語、林昕均、陳宇粲、林銘章、簡順清、陳文慧、林志典、呂鑑芳、呂彥翰、施勝諭、林騰宥、陳進財均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然犯後均坦承犯行,足徵其等確有悔悟之心,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均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上開被告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使前開被告確實謹記教訓,依法行 事,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前開被告均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若前開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緩刑 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固有明定。查, 附表所示各公司用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不實資本額變動表及設立登記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公司籌備處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分別為被告顏冠庭等16人所有,且係供前開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文件均已交付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各公司設立登記、增資登記所用,而非各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顏冠庭等16人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㈡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㈢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㈣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4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 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記時之地址) 辦理登記之性質 金主姓名 使用之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 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 資本額查核簽證之會計師 辦理登記之主管機關 證據清單 不實驗資帳戶帳號、戶名及開戶日期 借款驗資之金額 匯款日期 匯款日期 資本額查核報告日 設立或增資之登記資本額 核准登記日期 1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22867之編號13 顏冠庭 /董事 豐龘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00000000,應予更正》,址設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40之5號1樓) 設立登記 金主:馬啟修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鄭維仁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被告顏冠庭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工作站、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康建良之證述: ⑴107年5月3日調查局筆錄(東法卷一第39頁至第43頁) ⑵110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58至64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啟修之證述: ⑴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85至87頁)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4.證人林榮漴之證述: ⑴107年01月3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 第393頁至第396頁) ⑵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347至350頁) 5.豐龘工程有限公司之有限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影本、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銀「豐龘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顏冠庭」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台中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存摺存款憑條影本(見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即東法卷一第141至152頁,見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二〈107偵22867〉即東法卷二第27至33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豐龘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顏冠庭 500萬元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30日 106年6月29日 500萬元 106年7月4日 2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22867之編號14 簡順清 /董事 欣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欣榮企業環保有限公司,應予更正)(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設立登記 金主:馬啟修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臺中市政府 1.被告簡順清於調查局、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啟修之證述: ⑴106年11月2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第7頁至第13頁) ⑵107年03月30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第21頁至第31頁) ⑶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85至87頁) ⑷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3.證人林榮漴之證述: ⑴107年01月3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 第393頁至第396頁) ⑵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347至350頁) 4.台中商銀取款憑條、存摺存款憑條影本、欣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欣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簡順清」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委託書(見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二〈107偵22867〉即東法卷二第43至44頁、第109至118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欣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簡順清 100萬元 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12日 100萬元 106年4月19日 3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22867之編號15 陳進財 /董事 峰富建設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1樓) 設立登記 金主:馬啟修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勝睿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郁侃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被告陳進財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工作站、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啟修之證述: ⑴107年03月30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第21頁至第31頁) ⑵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85至87頁) ⑶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3.證人林榮漴之證述: ⑴107年01月3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 第393頁至第396頁) ⑵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347至350頁) 4.台中商銀存款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峰富建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設立登記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峰富建設有限公司籌備處陳進財」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委託書(見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即東法卷一第243至257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峰富建設有限公司籌備處陳進財 1,500萬元 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0日 1,500萬元 106年3月22日 4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22867之編號16 陳文慧 /董事長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3樓之5) 設立登記 金主:馬啟修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胡家倫 臺中市政府 1.被告陳文慧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工作站、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啟修之證述: ⑴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85至87頁)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3.證人林榮漴之證述: ⑴107年01月3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 第393頁至第396頁) ⑵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347至350頁) 4.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中商銀「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陳文慧」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簽證委託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銀存款存款、取款憑條影本(見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即東法卷一第363至374頁,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二〈107偵22867〉即東法卷二第67至69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陳文慧 500萬元 106年6月14日 106年6月15日 106年6月14日 500萬元 106年6月16日 5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26604之編號11 林志典 /董事 皇瑋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設立登記 金主:許芳美、林佳達 林佳達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達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臺中市政府 1.被告林志典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之證述: ⑴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67至72頁,第73頁具結)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⑶110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76至85頁) ⑷111年3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90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之證述: ⑴107年7月27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3至23頁) ⑵107年10月11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局刑案偵查卷宗〈107偵33690號〉第183至195頁) ⑶111年3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91頁) 4.證人林佳達之證述: 107年4月12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83至86頁) 5.林佳達帳戶之資金進出表、皇瑋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中商銀行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皇瑋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林志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委託書(見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25頁、第251至258頁、第621至624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皇瑋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林志典 100萬元 106年11月16日 106年11月17日 106年11月16日 100萬元 106年11月21日 6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26604之編號12 黃柏穎 /董事 富揚水電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設立登記 金主:許芳美、林佳達 林佳達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達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臺中市政府 1.被告黃柏穎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之證述: ⑴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67至72頁,第73頁具結)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⑶110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76至85頁) ⑷111年3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90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之證述: ⑴107年7月27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3至23頁) ⑵107年10月11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局刑案偵查卷宗〈107偵33690號〉第183至195頁) ⑶111年3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91頁) 4.證人林佳達之證述: 107年4月12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83至85頁反面) 5.林佳達帳戶之資金進出表、台中商銀行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富揚水電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富揚水電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黃柏穎」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委託書(見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25頁、第57至59頁、第651至661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富揚水電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黃柏穎(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立輻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500萬元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1月21日 106年11月20日 500萬元 106年11月23日 7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26604之編號13 林騰宥 /董事 駿凱環境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增資登記 金主:許芳美、林佳達 林佳達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達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臺中市政府 1.被告林騰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之證述: ⑴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67至72頁,第73頁具結)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⑶110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76至85頁) ⑷111年3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90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之證述: ⑴107年7月27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3至23頁) ⑵107年10月11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局刑案偵查卷宗〈107偵33690號〉第183至195頁) ⑶111年3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91頁) 4.證人林佳達之證述: 107年4月12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83至85頁反面) 5.林佳達帳戶之資金進出表、駿凱環境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駿凱環境事業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委託書(見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25頁、第195至202頁、第647至650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駿凱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450萬元 106年11月17日 106年11月20日(匯入410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交易日期為18日) 106年11月20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7日 450萬元 106年11月27日 8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26604之編號14 呂鑑芳 /董事 泰欣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台中市○○區○○路000○00號1樓) 設立登記 金主:許芳美、林佳達 林佳達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達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臺中市政府/ 1.被告呂鑑芳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之證述: ⑴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67至72頁,第73頁具結)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⑶110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76至85頁) ⑷111年3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90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之證述: ⑴107年7月27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3至23頁) ⑵107年10月11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局刑案偵查卷宗〈107偵33690號〉第183至195頁) ⑶111年3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91頁) 4.證人林佳達之證述: 107年4月12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83至85頁反面) 5.林佳達帳戶之資金進出表、泰欣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泰欣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呂鑑芳」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委託書(見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卷宗〈107偵26604〉第25至26頁、第211至222頁、第669至672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泰欣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呂鑑芳 1,000萬元 106年11月21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1日 1,000萬元 106年11月24日 9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32457之編號3 張福鑽 /董事 德寶國際商城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1《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十二街,應更正》) 設立登記 金主:馬啟修 馬啟修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啟修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揚繼德 臺中市政府 1.被告張福鑽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康建良之證述: ⑴109年1月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264卷第73至75頁反面) ⑵109年1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10至116頁) ⑶110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58至64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啟修之證述: ⑴107年9月25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卷宗〈107偵33687號〉第321至338頁) ⑵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85至87頁) ⑶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4.德寶國際商城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德寶國際商城有限公司籌備處張福鑽」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委託書、「德寶國際商城有限公司籌備處張福鑽」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107偵32457號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卷第91至107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德寶國際商城有限公司籌備處張福鑽 499萬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500萬元) 103年11月27日 103年11月28日 103年11月27日 500萬元 103年12月1日 10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33687之編號1 呂彥翰 /董事 仁基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 設立登記 金主:黃文忠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揚繼德 臺中市政府 1.被告呂彥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文忠之證述: ⑴107年9月25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8號卷第129至135頁)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⑶111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95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金主林麗芬之證述: ⑴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⑵110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6至187頁) 4.仁基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仁基有限公司籌備處呂彥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委託書、「仁基有限公司籌備處呂彥翰」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見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卷宗〈107偵33687號〉第13至31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仁基有限公司籌備處呂彥翰 300萬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5日 300萬 105年8月1日 11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33688之編號3 施勝諭 /董事 興喬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縣○○市○○路0段000號2樓《改制前》) 設立登記 金主:黃文忠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臺中市政府) 1.被告施勝諭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文忠之證述: ⑴107年3月20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3頁至第12頁)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⑶111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95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金主林麗芬之證述: ⑴107年9月25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8號卷第167至171頁) ⑵107年10月25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221至247頁) ⑶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77至81頁) ⑷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⑸110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6至187頁) 4.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興喬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興喬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施勝諭」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見107年度偵字第33688號卷第81至89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興喬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施勝諭 500萬元 99年3月3日 99年3月5日 99年3月3日 500萬元 99年3月15日 12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7年度偵字第33690之編號3 趙小榛(原名趙曉苹)/ 董事 清醇精品咖啡餐飲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00號1樓) 設立登記 金主:劉力華 ㈠現金存入30萬元 ㈡劉力華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70萬元) 劉力華之三信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啓吉 臺中市政府 1.被告趙小榛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劉力華之證述: ⑴107年9月11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局刑案偵查卷宗〈107偵33690號〉第196至197頁反面) ⑵108年10月2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269號卷第188頁正反面) 3.證人翁正興之證述: ⑴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局刑 案偵查卷宗〈107偵33690號〉第256至258頁 反面) ⑵108年10月2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269號卷第188頁正反面) 4.清醇精品咖啡餐飲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三信商銀「清醇精品咖啡餐飲有限公司籌備處」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客戶帳卡明細單、存款存入憑條、取款憑條(見臺中市調查局刑案偵查卷宗〈107偵33690號〉第35至42頁) 帳戶: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 戶名:清醇精品咖啡餐飲有限公司籌備處 100萬元 ㈠103年2月17日 ㈡103年2月20日 103年2月24日 103年2月20日 100萬元 103年2月24日 13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8年度偵字第10857之編號13 李子語 /董事 莫泥卡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 設立登記 金主:馬啟修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胡家倫 臺中市政府 1.被告李子語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豐原站、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啟修之證述: ⑴107年9月28日調查局筆錄(臺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8偵10857號〉第7至11頁) ⑵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85至87頁) ⑶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3.證人林榮漴之證述: ⑴107年01月3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 第393頁至第396頁) ⑵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347至350頁) 4.莫泥卡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莫泥卡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李子語」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簽證委託書、台中商銀存款憑條、取款憑條(見臺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8偵10857號〉第43至53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莫泥卡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李子語 100萬元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0日 100萬元 106年5月15日 14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8年度偵字第10857之編號15 林昕均 /董事 道術勢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26樓) 設立登記(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增資 ,應予更正) 金主:馬啟修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胡家倫 臺中市政府 1.被告林昕均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啟修之證述: ⑴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85至87頁)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3.證人林榮漴之證述: ⑴107年01月3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 第393頁至第396頁) ⑵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347至350頁) 4.道術勢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道術勢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林昕均」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簽證委託書、台中商銀存款存入憑條、取款憑條影本(見臺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8偵10857號〉第207至217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道術勢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林昕均 100萬元 106年6月21日 106年6月22日 106年6月21日 100萬元 106年6月29日 15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8年度偵字第10857之編號17 陳宇粲(原名陳偉豪) /董事 緻鎂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增資登記 金主:馬啟修 馬啟修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啟修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胡家倫 臺中市政府 1.被告陳宇粲於本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啟修之證述: ⑴106年11月2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第7頁至第13頁) ⑵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85至87頁) ⑶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3.緻鎂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緻鎂科技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委託書、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見臺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8偵10857號〉第351至364頁,臺東縣調查站附卷二〈108偵10857號〉第419至420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緻鎂科技有限公司 300萬元 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12日 300萬元 106年4月20日 16 即起訴書附表一之108年度偵字第10857之編號18 林銘章 /董事 右璨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8樓) 設立登記 金主:馬啟修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榮漴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臺中市政府 1.被告林銘章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啟修之證述: ⑴109年5月27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85至87頁) ⑵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3.證人林榮漴之證述: ⑴107年01月3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附卷一(107偵22867) 第393頁至第396頁) ⑵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347至350頁) 4.右璨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右璨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林銘章」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台中商銀取款憑條、存款存入憑條(臺東縣調查站附卷二〈108偵10857號〉第421至433頁) 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右璨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林銘章 100萬元 106年3月6日 106年3月7日 106年3月6日 100萬元 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