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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74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德寬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健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030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0年度訴字第91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健權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就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應如後更正或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

1.起訴書第1頁第10列所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接續犯意」應予刪除。

2.起訴書第1項第14列所載「①於附表編號」應更正為「①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3.起訴書第1項第14列所載「②於附表編號」應更正為「②各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

4.起訴書第1項第14列所載「③於附表編號」應更正為「①各基於詐欺得利、偽造準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5.起訴書第2頁第19列所載「使用手機設備」應更正為「使用其所有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之SIM卡1枚)」。

㈡證據部分:

1.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2.簽帳單照片、葛鎂診所初診填寫單、治療紀錄表、東方美學生活館訂購單、刷卡單、何羣文創娛樂有限公司銷貨單、信用卡簽帳單(新北地檢偵卷部分)。

3.冒用消費明細(臺中地檢偵卷部分)。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王健權(下稱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罪名:

1.核被告王健權(下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2.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七、十四、十六、十九至二十

一、二十五、二十七至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四十、四十二、四十七至四十八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十八、三十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4.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至

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至三十

九、四十一、四十三至四十六、四十九至五十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二、四、七、十五、二十五、三十六部分,均係於密切接近時間或同一地點實行,陸續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刑法評價上,宜視包括之一行為,為接續犯,僅構成實質上一罪。

㈣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7年4月2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上揭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如前揭犯行,均為累犯,且斟酌本案與前案均侵害財產法益之罪質及類型,是見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及有特別惡性,縱加重最低本刑,對於被告並無過苛侵害之虞,亦無違反比例原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㈤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為附表編號八至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至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至三十九、四十

一、四十三至四十六、四十九至五十部分,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斷。

㈥分論併罰:被告所犯附表一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除犯上開詐欺罪(不重複評價)外,另犯竊盜、侵占、詐欺等案件,各經法院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考,其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改,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而為本件竊盜、偽造私文書而詐欺取財或得利等行為,顯對他人財產權之不尊重與侵害,行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受有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見新北地檢偵卷第6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所載)、暨考量被害人損害情形,迄未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為和解或賠償損害(本院訴916號卷第140頁),與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並審酌其犯罪之侵害個人財產之犯罪類型、手段方式、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對被告懲戒與教化預期效用及比例原則,就附表一所示「罪刑」欄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分別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1.本件被告因犯附表一編號二至五十部分,各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十所示之犯罪所得,上情業據被告警詢及本院供認在卷(臺中地檢偵卷第117-123;本院訴916號卷第140頁),均未扣案,也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2.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至二十

四、二十六、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至三十九、四

十一、四十三至四十六、四十九至五十部分,均以其所有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上網刷卡支付上揭部分款項,該手機另案扣押中,業據被告於本院坦認明確(本院訴916號卷第140頁),由上,上開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係被告所有供以為上揭部分之犯罪所用之物,另案扣押中,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上揭罪刑項中,均宣告沒收。

3.另附表一編號一部分,被告竊得被害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一張,固為被告犯罪所得,惟該信用卡得經被害人得報失重新申辦而失其效力,且如予沒收,勢必耗費司法資源過高,且該等卡片價值不高,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本院自不予宣告沒收。另其餘被告所簽署其姓名之簽帳單部分,雖為被告簽名後供以上開犯罪使用,惟經被告交付予上開店家店員取得,均非其所有之物,本院亦不得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次 編號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 被害人/被害商店名稱 所犯法條 罪刑 犯罪所得 (新臺幣:元) 一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 吳小惠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王健權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小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一枚(因可補發、價值低、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沒收) 二 2 起訴書附表筆數1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GlobalMall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 (服飾)  3 起訴書附表筆數31    360 (衣服)  4 起訴書附表筆數32    1,007 (衣服) 三 5 起訴書附表筆數2 台北萬年鐘錶市○○區○○街00號-BAUHAUS-FIRST  BR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46 (服飾) 四 6 起訴書附表筆數3 台北市○○區○○街0號-摩曼頓-峨眉第二門市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6 (衣服)  7 起訴書附表筆數7    3,552 (鞋子) 五 8 起訴書附表筆數4 台北市○○區○○街○段00號 Dickies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80 (褲子) 六 9 起訴書附表筆數5 台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70-9 鐘錶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35 (手錶) 七 10 起訴書附表筆數6 台北市○○區○○街00號-爭鮮迴轉壽司-西門店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 (食物)  11 起訴書附表筆數19    120 (食物)  12 起訴書附表筆數24    1,230 (食物)  13 起訴書附表筆數68    450 (食物) 八 14 起訴書附表筆數8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高鐵板橋站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2,150 (運送服務) 九 15 起訴書附表筆數9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東路582之-台灣大車隊14822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280 (服務車資) 十 16 起訴書附表筆數10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G5FD3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281 (服務車資)  十 一 17 起訴書附表筆數11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鐵左營站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2,150 (高鐵車資) 十 二 18 起訴書附表筆數12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IPGCJ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209 (服務車資) 十 三 19 起訴書附表筆數13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IK27V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150 (服務車資) 十四 20 起訴書附表筆數14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3-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8 (飾品) 十 五 21 起訴書附表筆數15 國外網路交易-ITUNES.COM/  BILL (itunes係蘋果公司所開發媒體播放器,用以播放以及管理數位音樂與視訊檔案)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60(數位影音服務)  22 起訴書附表筆數27    30(同上)  23 起訴書附表筆數30    60(同上)  24 起訴書附表筆數42    3,050(同上)  25 起訴書附表筆數47    3,050(同上)  26 起訴書附表筆數49    1,790(同上)  27 起訴書附表筆數52    1,040(同上)  28 起訴書附表筆數56    1,340(同上)  29 起訴書附表筆數57    1,490(同上)  30 起訴書附表筆數63    750(同上)  31 起訴書附表筆數65    300(同上) 十 六 32 起訴書附表筆數16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北縣樹玉店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飲食) 十 七 33 起訴書附表筆數17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F7GRG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114 (服務車資) 十 八 34 起訴書附表筆數18 台北市○○區○○街000號-李炳輝養生館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王健權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 (按摩服務) 十 九 35 起訴書附表筆數20 台北市○○區○○街00號-STUDIOA-西門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90 (耳機) 二 十 36 起訴書附表筆數21 台北市○○區○○街00號-誠品西門店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0 (服飾) 二 十 一 37 起訴書附表筆數22 台北市○○區○○街000號-DEBRAND台北西門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60 (衣服) 二 十 二 38 起訴書附表筆數23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FP3QM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358 (服務車資) 二 十 三 39 起訴書附表筆數25 台北市○○區○○街00號- UBER TRIP  (車號) 3XVZY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40 (服務車資) 二 十 四 40 起訴書附表筆數26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SR7DK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212 (服務車資) 二 十 五 41 起訴書附表筆數28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 (食物)  42 起訴書附表筆數29    261 (食物)  43 起訴書附表筆數45    2,480 (食物)  44 起訴書附表筆數60    1,896 (食物) 二 十 六 45 起訴書附表筆數33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IYZGT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436 (服務車資) 二 十 七 46 起訴書附表筆數34 台北市○○區○○街00號-STAGE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80 (衣服) 二 十 八 47 起訴書附表筆數35 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96巷22-HILL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800 (外套) 二 十九 48 起訴書附表筆數36 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96巷12-UNDERPEACE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0 (衣服) 三 十 49 起訴書附表筆數37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KA4DI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97 (服務車資) 三 十 一 50 起訴書附表筆數38 台北市○○區○○○路000號-GORDON BIERSCH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20 (衣服) 三 十 二 51 起訴書附表筆數39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UW57V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812 (服務車資) 三 十 三 52 起訴書附表筆數40 台北市○○區○○路00號6樓-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30 (食物) 三 十 四 53 起訴書附表筆數41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PPI2V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361 (服務車資) 三 十 五 54 起訴書附表筆數43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葛鎂診所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王健權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50 (醫美療程) 三 十 六 55 起訴書附表筆數44 新北市○○區○○路00號-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0 (服飾)  56 起訴書附表筆數46    500 (蛋糕) 三 十 七 57 起訴書附表筆數48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MOH7G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424 (服務車資) 三 十 八 58 起訴書附表筆數50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KPNT2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104 (服務車資) 三 十 九 59 起訴書附表筆數51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YP2EQ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84 (服務車資) 四十 60 起訴書附表筆數53 新北市縣○○道○段0號地下-橘村屋食品有限公司-板橋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 (食物)  61 起訴書附表筆數54    300 (食物) 四 十 一 62 起訴書附表筆數55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7MXGK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156 (服務車資) 四 十 二 63 起訴書附表 58 新北市○○區○○路000號-永盛加油站有限公司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5 (油品) 四 十 三 64 起訴書附表筆數59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4PQW2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251 (服務車資) 四 十 四 65 起訴書附表筆數61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H43E4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891 (服務車資) 四 十 五 66 起訴書附表筆數62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M3LMM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204 (服務車資) 四 十 六 67 起訴書附表筆數64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00000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363 (服務車資) 四 十 七 68 起訴書附表筆數66 台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信義二館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00 (衣服) 四 十 八 69 起訴書附表筆數67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遠東SOGO百貨台北復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王健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4 (衣服) 四 十 九 70 起訴書附表筆數69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GE2LD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379 (服務車資) 五十 71 起訴書附表筆數70 台北市○○區○○○路000號- UBER  TRIP (車號)  PRROY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予更正) 王健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右列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不詳SIM卡1枚),沒收。 538 (服務車資)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5030號
  被   告 王健權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
             ○0號6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健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
    3日以106年度簡字第2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
    於107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思悛悔,分別
    為下列犯行: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10月26日上
    午10時許,在其友人母親吳小惠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
    號7樓之住處,徒手竊取吳小惠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卡)1張,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
  ㈡嗣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等接續犯意,持所竊得之上開吳小惠所有之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佯裝為持卡人吳小惠本人,分別為下
    列行為:
  ①於附表編號1、3、6、16、19、21、24、28、29、31、32、34
    、36、40、44、45、46、53、54、58、60、68所示時間,前
    往附表編號1、3、6、16、19、21、24、28、29、31、32、3
    4、36、40、44、45、46、53、54、58、60、68號所示商店
    ,利用上開信用卡進行簽帳或感應刷卡無需簽名方式消費附
    表編號1、3、6、16、19、21、24、28、29、31、32、34、3
    6、40、44、45、46、53、54、58、60、68號所示之金額,
    致如附表編號1、3、6、16、19、21、24、28、29、31、32
    、34、36、40、44、45、46、53、54、58、60、68所示特約
    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吳小惠持卡人本人或經其授權之人
    而允予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
  ②於附表編號2、4、5、7、14、18、20、22、35、38、43、66
    、67號所示時間,前往附表編號2、4、5、7、14、18、20、
    22、35、38、43、66、67號所示商店,在簽帳單上隨便簽署
    「王健權」姓名,消費附表編號2、4、5、7、14、18、20、
    22、35、38、43、66、67號所示之金額,致如附表編號2、4
    、5、7、14、18、20、22、35、38、43、66、67號所示特約
    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吳小惠持卡人本人或經其授權之人
    而允予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其中附表編號18、43號
    為提供服務,其餘為提供商品)。
  ③於附表編號 8、9、10、11、12、13、15、17、23、25、26、
    27、30、33、37、39、41、42、47、48、 49、 50、51、52
    、 55、56、57、59、61、62、63、64、 65、69、70所示之
    時間、地點,使用手機設備分別登入ITUNES.COM/BILL等網
    路特約商店、臺灣大車隊網站、臺灣高鐵網站及UBER TRIP
    網站,輸入上開吳小惠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之卡號、
    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之網路刷卡消費電磁紀錄,確認
    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金額負付繳清責任,用以表徵填
    寫人有透過網路消費商品、服務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
    ,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持卡人
    向網路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意思後,以網路授權付款之方式
    ,將上開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之準私文書以網際網路傳輸至上
    開網站,而行使上開準私文書,致經營ITUNES.COM/BILL等
    網路特約商店、臺灣大車隊網站、臺灣高鐵網站及UBER TRI
    P網站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王健權為前開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購買如附表編號8
    、9、10、11、12、13、15、17、23、25、26、27、30、33
    、37、39、41、42、47、48、 49、 50、51、52、 55、56
    、57、59、61、62、63、64、 65、69、70所示之網路服務
    及商品,進而提供王健權網路商品或計程車運送服務、高鐵
    運送服務與UBER運送服務,足以生損害於吳小惠、各該網路
    商店或支付平台及信用卡發卡銀行之利益與對於信用卡交易
    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吳小惠發覺上開信用卡遭盜刷合計新台
    幣(下同)12萬4,577元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小惠暨中國信託銀行委由陳禹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建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陳禹伸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㈠、㈡之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吳小惠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吳小惠於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遭被告竊取後,並未同意被告刷卡使用之事實。  4 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證明被告持上開所竊取之信用卡於附表編號60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告訴人吳小惠同意而刷卡消費之事實。  5 葛鎂診所消費紀錄1份。 證明被告持上開所竊取之信用卡於附表編號43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告訴人吳小惠同意而刷卡消費之事實。  6 告訴人吳小惠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消費明細表1份。 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之時間、未經告訴人吳小惠同意而刷卡消費,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之商品或服務之事實。  7 信用卡消費簽帳單13份。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②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告訴人吳小惠同意而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簽立「王健權」姓名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與科刑建議: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程其遠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
    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
    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
    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次按刑法第339條
    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
    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
    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
    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
    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
    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又錄音、
    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
    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
    、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
    法第10條第6項亦有明定。而按未得持卡人授權或同意,擅
    自以他人信用卡在電腦網路刷卡消費,係在特約商店網頁,
    冒用他人名義行使信用卡,將其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
    意思,以聲音、影像、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
    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
    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
    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
    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如已足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自應成立行使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王健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㈢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於犯罪事實欄一、㈡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嫌;於犯罪事實欄一、㈡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
    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
    被告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㈡①、②、③等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
    ,於密接時地,各以同一被害人之信用卡、冒用同一被害人
    名義,以相同方式進行盜刷,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之獨立性
    甚為薄弱,無從加以割裂評價,請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另被
    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③所為之網路盜刷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信
    用卡購買網路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處斷。被告於
    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
  ㈣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其不分情節,基
    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
    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
    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
    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參照),依上
    開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
    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經查,被告有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竊盜與詐欺罪嫌,雖僅詐欺罪部分與前案為相同罪名,
    然本案與前案均係再犯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罪質,是仍可見
    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縱加
    重最低本刑,對於被告並無過苛侵害之虞,亦無違反比例原
    則,是就被告上開所為,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詐得各該價值之商品或服務,取
    得上開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及各該價值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總計12萬4,577元,並未扣案,且未
    實際發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分別在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告訴人吳小惠之中國
    信託銀行信用卡,雖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參酌上開物品
    本身價值低微,並可透過掛失、補發等程序重新取得或使其
    失效,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
    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
    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四、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②部分,尚涉有刑
    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嫌乙節:
  ㈠按我國刑法對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亦即形式主義
    ,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為要件,
    且須二者兼具始可,故於偽造文書罪,對冒用何人名義,製
    作之文書其內容如何之不實,均須明白認定,詳細記載,始
    足為適用法令之基礎,此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51號
    、89年度台上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足供參照。
  ㈡經查,本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②部分,既係簽署自己之中
    文姓名「王健權」,並未偽簽他人姓名,有消費之簽帳單影
    本13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並無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
    單上簽名,此部分行為即與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尚無從認定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前開部分如果成
    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均有裁判上ㄧ罪關係,爰不另為不
    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昇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嘉玲
附表:
 冒用明細           客戶:吳小惠 卡號:0000000000000000          筆數 消費日 消費時間  交易地址  商店名稱 消費方式 金額 有無簽單  1 2018/10/29 11:13:24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  Global Mall 門市刷卡 899 無  2 2018/10/29 13:09:34  台北市○○區○○街00號  BAUHAUS- FIRST  BR 門市刷卡 4,746 編號 1  3 2018/10/29 13:57:35  台北市○○區○○街0號  摩曼頓-峨眉第二門市 門市刷卡 1,776 無  4 2018/10/29 14:22:53  台北市萬華區武昌街二段71  Dickies 門市刷卡 1,980 編號 2  5 2018/10/29 14:55:37  台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70-9  萬年鐘錶 門市刷卡 9,435 編號 3  6 2018/10/29 16:21:26  台北市○○區○○街00號  爭鮮迴轉壽司 -西門店 門市刷卡 330 無  7 2018/10/29 16:48:19  台北市○○區○○街0號  摩曼頓-峨眉第二門市 門市刷卡 3,552 編號 4  8 2018/10/29 17:16:44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  高鐵板橋站 網路交易 2,150 無  9 2018/10/29 19:36:38  高雄市仁武區 八德東路582之  台灣大車隊1 4822 網路交易 280 無  10 2018/10/29 20:54:37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G5FD3 網路交易 281 無  11 2018/10/29 21:20:05  高雄市○○區○○路000號  高鐵左營站 網路交易 2,150 無  12 2018/10/29 23:48:45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IPGCJ 網路交易 209 無  13 2018/10/30 10:08:47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IK27V 網路交易 150 無  14 2018/10/30 12:27:10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3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 門市刷卡 2,208 編號 5  15 2018/11/01 06:11:02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60 無  16 2018/11/16 18:11:39  新北市○○區○○街00號  萊爾富-北縣樹玉店 門市刷卡 144 無  17 2018/11/17 01:33:55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F7GRG 網路交易 114 無  18 2018/11/17 07:15:08  台北市○○區○○街000號  李炳輝養生館 門市刷卡 1,400 編號 6  19 2018/11/17 11:30:06  台北市○○區○○街00號  爭鮮迴轉壽司 -西門店 門市刷卡 120 無  20 2018/11/17 11:33:32  台北市○○區○○街00號  STUDIO A-西門 門市刷卡 4,990 編號 7  21 2018/11/17 13:22:24  台北市○○區○○街00號  誠品西門店 門市刷卡 1,650 無  22 2018/11/17 14:28:27  台北市○○區○○街000號  DEBRAN D台北西門 門市刷卡 4,760 編號 8  23 2018/11/17  14:34:39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FP3QM 網路交易 358 無  24 2018/11/17  20:21:22  台北市○○區○○街00號 爭鮮迴轉壽司 -西門店 門市刷卡 1,230 無  25 2018/11/17  21:25:13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3XVZY 網路交易 40 無  26 2018/11/17  22:42:34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SR7DK 網路交易 212 無  27 2018/11/18  00:55:02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30 無  28 2018/11/18  01:15:46  新北市○○區 ○○路00號5樓 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 門市刷卡 2,100 無  29 2018/11/18  07:50:13  新北市○○區 ○○路00號5樓 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 門市刷卡 261 無  30 2018/11/18  11:12:22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60 無  31 2018/11/18  16:37:41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 Global Mall 門市刷卡 360 無  32 2018/11/18  18:27:22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 Global Mall 門市刷卡 1,007 無  33 2018/11/18  23:29:39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IYZGT 網路交易 436 無  34 2018/11/19  16:19:17  台北市○○區○○街00號 STAGE 門市刷卡 2,480 無  35 2018/11/19  16:53:44  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96巷22 HILL 門市刷卡 22,800 編號 9  36 2018/11/19  17:18:57  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96巷12 UNDERPEACE 門市刷卡 1,440 無  37 2018/11/19  17:55:48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KA4DI 網路交易 97 無  38 2018/11/19  18:27:24  台北市○○區 ○○○路000號 GORDON BIERSCH 門市刷卡 2,520 編號 10  39 2018/11/19  18:30:57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UW57V 網路交易 812 免簽  40 2018/11/20  17:04:19  台北市○○區 ○○路00號6樓 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 門市刷卡 2,030 無  41 2018/11/20  20:36:47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PPI2V 網路交易 361 無  42 2018/11/20  21:51:59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3,050 無  43 2018/11/21  15:58:14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 葛鎂診所 門市刷卡 1,850 編號 11  44 2018/11/21  17:54:58  新北市○○區○○路00號 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 門市刷卡 1,580 無  45 2018/11/21  20:46:55  新北市○○區 ○○路00號5樓 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 門市刷卡 2,480 無  46 2018/11/21  21:27:56  新北市○○區○○路00號 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 門市刷卡 500 無  47 2018/11/22  00:39:37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3,050 無  48 2018/11/22  21:18:40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MOH7G 網路交易 424 無  49 2018/11/23  00:17:32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1,790 無  50 2018/11/23  00:29:08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KPNT2 網路交易 104 無  51 2018/11/23  00:43:52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YP2EQ 網路交易 84 無  52 2018/11/23  00:54:51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1,040 無  53 2018/11/23  11:56:49  新北市縣○○道○段0號地下 橘村屋食品有限公司-板橋 門市刷卡 300 無  54 2018/11/23  20:31:55  新北市縣○○道○段0號地下 橘村屋食品有限公司-板橋 門市刷卡 300 無  55 2018/11/23  20:35:29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7MXGK 網路交易 156 無  56 2018/11/24  00:03:05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1,340 無  57 2018/11/24  00:31:32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1,490 無  58 2018/11/24  11:42:27  新北市○○區○○路000號 永盛加油站有限公司 門市刷卡 195 無  59 2018/11/24  15:23:16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4PQW2 網路交易 251 無  60 2018/11/24  18:30:13  新北市○○區 ○○路00號5樓 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 門市刷卡 1,896 無  61 2018/11/24  19:50:59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H43E4 網路交易 891 無  62 2018/11/24  20:54:46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M3LMM 網路交易 204 無  63 2018/11/25  00:22:00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750 無  64 2018/11/27  20:11:25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CZ4SS 網路交易 363 無  65 2018/11/29  06:20:54  國外網路交易 ITUNES.COM/   BILL 網路交易 300 無  66 2018/11/29  15:24:11  台北市○○區○○路00號 新光三越百貨-信義二館 門市刷卡 12,900 編號 12  67 2018/11/29  18:54:52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 遠東SOGO百貨台北復 門市刷卡 3,904 編號 13  68 2018/11/29  20:31:52  台北市○○區○○街00號 爭鮮迴轉壽司 -西門店 門市刷卡 450 無  69 2018/11/30  14:56:10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GE2LD 網路交易 379 無  70 2018/12/01  12:57:21  台北市○○區 ○○○路000號 UBER   *TRIP PRROY 網路交易 538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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