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俊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俊雄、鈴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張俊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鈴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美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28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