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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蔡孟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勛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勛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勛鐿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144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君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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