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信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233號、110 年度執字第566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信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信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 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 53 條、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不同、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07月24日 │ 108年07月28日 │ 108年07月08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108 年度毒 │南投地檢 108 年度毒 │南投地檢 108 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74、694號 │偵字第674、694號 │偵字第798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 414│108 年度審訴字第 414│108 年度審訴字第 497│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05日 │ 108年11月05日 │ 108年12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 414│108 年度審訴字第 414│108 年度審訴字第 497│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8年12月07日 │ 108年12月07日 │ 109年01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南投地檢 109 年度執 │南投地檢 109 年度執 │南投地檢 109 年度執 │ │ 備 註 │字第11號 │字第11號 │字第303號 │ │ ├──────────┴──────────┼──────────┤ │ │編號1至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3 至4 號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3月 │ │ ├─────────────────────┴──────────┤ │ │編號 1 至 4 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658 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5月 │ └────────┴────────────────────────────────┘ ┌────────┬──────────┬──────────┐ . │ 編 號 │ 4 │ 5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9│ 106年10月30日 │ │ │時 37 分前 1 週至 3 │ │ │ │個月內某時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108 年度毒 │臺中地檢 107 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98號 │字第23075號等 │ │ │ │ │ ├───┬────┼──────────┼──────────┤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 497│107 年度易字第 3325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5日 │ 109年10月26日 │ ├───┼────┼──────────┼──────────┤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 497│107 年度易字第 3325 │ │判 決│ │號 │號 │ │ ├────┼──────────┼──────────┤ │ │判 決│ 109年01月17日 │ 110年02月0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南投地檢 109 年度執 │臺中地檢 110 年度執 │ │ 備 註 │字第303號 │字第5667號 │ │ ├──────────┤ │ │ │編號3 至4 號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3月 │ │ │ ├──────────┤ │ │ │編號 1 至 4 號經臺灣│ │ │ │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 │ │ │ │聲字第 658 號裁定應 │ │ │ │行有期徒刑2年5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