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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1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蔡逸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泓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366號、110 年度執字第607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泓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逸蓉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2月1日     │108年2月1日     │108年2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9 年度偵字第│署109 年度偵字第│署109 年度偵字第│
│                │1884號          │1884號          │1884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9 年度金訴字第│109 年度金訴字第│109 年度金訴字第│
│事實審│        │344 號          │344 號          │344 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9 年度金訴字第│109 年度金訴字第│109 年度金訴字第│
│判  決│        │344 號          │344 號          │344 號          │
│      ├────┼────────┼────────┼────────┤
│      │判    決│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27號(編號1至3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共2罪)       │                │                │
├────────┼────────┼────────┼────────┤
│犯   罪  日   期│①108年3月10日  │108年3月10日至10│                │
│                │②108年3月11日  │8 年3 月11日(聲│                │
│                │(聲請書附表誤載│請書附表誤載為  │                │
│                │為108 年3 月10日│108 年3 月11日)│                │
│                │至108 年3 月11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9 年度偵字第│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23178號 、110 年│23178號 、110 年│                │
│                │度偵字第5788號(│度偵字第5788號(│                │
│                │聲請書漏載110 年│聲請書漏載110 年│                │
│                │度偵字第5788號)│度偵字第5788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10 年度金訴字第│110 年度金訴字第│                │
│事實審│        │14號            │14號            │                │
│      ├────┼────────┼────────┼────────┤
│      │判決日期│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10 年度金訴字第│110 年度金訴字第│                │
│判  決│        │14號            │14號            │                │
│      ├────┼────────┼────────┼────────┤
│      │判    決│110年4月23日    │110年4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07│                │
│                │2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1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