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瑞龍
具 保 人 譚國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國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譚國鳳因受刑人陳瑞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判決、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均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員警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件卷可憑。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其等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資料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