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武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武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武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黃武德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武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交通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機關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29419號 │年度偵字第29419號 │年度偵字第29419號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346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346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346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9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346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346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34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是 │ 均是 │ 均否 ││、易服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 │年度執字第5565號(編號│年度執字第5565號(編號│年度執字第5566號 ││ │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8月) │8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