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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0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昇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博鏞

具 保 人 黃品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品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品翔因受刑人張博鏞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8 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226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又經檢察官就其中1罪上訴後,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2號判決撤銷該罪原審判決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一罪未經上訴已確定),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該部分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再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等刑事判決及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19 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參。

㈡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於通知到案執行之日雖已入監執行,然其經詢問並通知請求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有執行筆錄在執行卷內可佐,而已確實知悉應遵期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後,卻仍未履行;又受刑人經聲請人囑託拘提,亦拘提無著,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等件在執行卷內可憑。再者,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0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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