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光隆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王世吉 余靜芳 吳沂芳 李博軒(原名李清輝) 許博超 陳睿鴻(原名陳沅鴻) 陳冠全 陳冠甫 陳雅棻 曾宛萱 黃盈憲 黃智衍 黃藝萍 謝明志 謝東益 韓青舉 臺灣法儂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玉玲 昇佳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秀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俞光隆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109 年度金訴字第527 號),聲請扣押被告俞光隆及第三人王世吉等人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光隆如附表編號1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 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王世吉如附表編號2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2 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余靜芳如附表編號3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3 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吳沂芳如附表編號4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4 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李博軒如附表編號5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5 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許博超如附表編號6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6 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陳睿鴻如附表編號7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7 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陳冠全如附表編號8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8 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陳冠甫如附表編號9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9 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陳雅棻如附表編號10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0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曾宛萱如附表編號11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1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黃盈憲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黃智衍如附表編號13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3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黃藝萍如附表編號14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4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謝明志如附表編號15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5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謝東益如附表編號16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6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韓青舉如附表編號17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7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臺灣法儂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18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8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昇佳食品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19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於附表編號19所示金額內,准予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俞光隆等人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仍自民國105年間某日起,共同基於以收受投資名義, 向多數人收受款項及吸收資金,而約定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吸金,總計金額至少為新臺幣(下同)2838萬8250元。該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 度偵字第1911號、第15480號起訴在案,現由本院審理中。 其中告訴人羅惠美投資金額1677萬餘元匯入被告俞光隆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上揭不法利益業已合於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2款之規定,自有必要沒收其犯罪所得或 追徵其價額,爰依法聲請就被告俞光隆及第三人王世吉等人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所示之金額內予以扣押,以保全執行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又法院為扣押之裁定,審核扣押之聲請,應視聲請之目的係為保全沒收或追徵,就其所敘述之理由及所為之釋明,是否屬於刑訴法第133 條第1 項所列「得沒收之物」,或是否符合同條第2 項所規定「必要」、「酌量」等要件,而為准否之裁定。 三、本案被告俞光隆等人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以收受存款論罪嫌,業經聲請人偵查終結以109 年度偵字第1911號、第15480 號起訴在案,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有扣押被告俞光隆指定告訴人羅惠美匯入之如附表所示帳戶之金額,以保全沒收與追徵之必要,而向本院聲請扣押裁定。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及上揭偵查全卷資料,認尚無不合,應扣押如主文所示第三人財產,以確保沒收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10 年4 月30日17時止,逾期不得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姓名 │金融機構帳│金額(新臺│備註 │ │ │ │戶 │幣/元) │ │ ├──┼────┼─────┼─────┼─────────┤ │1 │俞光隆 │中國信託商│0000000 │1.聲一卷第185頁 │ │ │ │業銀行文心│ │2.聲一卷第186頁 │ │ │ │分行帳號47│ │3.聲一卷第190頁 │ │ │ │0000000000│ │4.聲一卷第191頁 │ │ │ │號 │ │ │ ├──┼────┼─────┼─────┼─────────┤ │2 │王世吉 │國泰世華銀│300000 │聲二卷第87頁 │ │ │ │行西屯分行│ │ │ │ │ │帳號239506│ │ │ │ │ │150267號 │ │ │ ├──┼────┼─────┼─────┼─────────┤ │3 │余靜芳 │台新銀行高│251100 │聲一卷第449頁 │ │ │ │雄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3100號 │ │ │ ├──┼────┼─────┼─────┼─────────┤ │4 │吳沂芳 │國泰世華銀│450000 │聲二卷第152頁 │ │ │ │行文心分行│ │ │ │ │ │帳號215502│ │ │ │ │ │097837號 │ │ │ ├──┼────┼─────┼─────┼─────────┤ │5 │李博軒(│合作金庫銀│695140 │聲二卷第48頁 │ │ │原名李清│行潮州分行│ │ │ │ │輝) │帳號037076│ │ │ │ │ │0000000號 │ │ │ ├──┼────┼─────┼─────┼─────────┤ │6 │許博超 │台灣中小企│434000 │聲二卷第236頁 │ │ │ │銀彰化分行│ │ │ │ │ │帳號540621│ │ │ │ │ │49038號 │ │ │ ├──┼────┼─────┼─────┼─────────┤ │7 │陳睿鴻(│凱基銀行市│450000 │聲一卷第290頁至第 │ │ │原名陳沅│政分行帳號│ │293頁 │ │ │鴻) │0000000000│ │ │ │ │ │07號 │ │ │ │ │ ├─────┼─────┼─────────┤ │ │ │郵局臺中四│300000 │聲一卷第93頁 │ │ │ │張犁分行帳│ │ │ │ │ │號00000000│ │ │ │ │ │164821號 │ │ │ ├──┼────┼─────┼─────┼─────────┤ │8 │陳冠全 │台北富邦銀│0000000 │1.聲一卷第357頁 │ │ │ │行北臺中分│ │2.聲一卷第359頁 │ │ │ │行帳號0072│ │ │ │ │ │0000000000│ │ │ │ │ │號 │ │ │ ├──┼────┼─────┼─────┼─────────┤ │9 │陳冠甫 │合作金庫銀│267125 │聲一卷第335頁 │ │ │ │行和美分行│ │ │ │ │ │帳號120989│ │ │ │ │ │0000000號 │ │ │ ├──┼────┼─────┼─────┼─────────┤ │10 │陳雅棻 │第一商業銀│499000 │聲一卷第394頁 │ │ │ │行北屯分行│ │ │ │ │ │帳號405680│ │ │ │ │ │12582號 │ │ │ │ │ │ │ │ │ ├──┼────┼─────┼─────┼─────────┤ │11 │曾宛萱 │臺灣中小企│214000 │聲一卷第156頁 │ │ │ │銀蘇澳分行│ │ │ │ │ │帳號171628│ │ │ │ │ │05649號 │ │ │ ├──┼────┼─────┼─────┼─────────┤ │12 │黃盈憲 │元大商業銀│329800 │聲一卷第140頁 │ │ │ │行新店中正│ │ │ │ │ │分行帳號21│ │ │ │ │ │0000000000│ │ │ │ │ │48號 │ │ │ │ │ ├─────┼─────┼─────────┤ │ │ │渣打銀行天│420000 │聲二卷第22頁 │ │ │ │母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0395號 │ │ │ │ │ ├─────┼─────┼─────────┤ │ │ │土地銀行新│380000 │聲一卷第167頁 │ │ │ │店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21號 │ │ │ │ │ ├─────┼─────┼─────────┤ │ │ │永豐銀行東│400000 │聲二卷第285頁 │ │ │ │湖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6511號 │ │ │ │ │ ├─────┼─────┼─────────┤ │ │ │國泰世華銀│450000 │聲二卷第203頁 │ │ │ │行南京東路│ │ │ │ │ │分行帳號00│ │ │ │ │ │0000000000│ │ │ │ │ │號 │ │ │ │ │ ├─────┼─────┼─────────┤ │ │ │花旗銀行台│310000 │聲二卷第17頁 │ │ │ │北橋分行帳│ │ │ │ │ │號00000000│ │ │ │ │ │88號 │ │ │ ├──┼────┼─────┼─────┼─────────┤ │13 │黃智衍 │中國信託商│495000 │聲一卷第218頁 │ │ │ │業銀行彰化│ │ │ │ │ │分行帳號42│ │ │ │ │ │0000000000│ │ │ │ │ │號 │ │ │ ├──┼────┼─────┼─────┼─────────┤ │14 │黃藝萍 │臺灣銀行南│305200 │聲一卷第284頁至第 │ │ │ │崁分行帳號│ │286頁 │ │ │ │0000000000│ │ │ │ │ │28號 │ │ │ ├──┼────┼─────┼─────┼─────────┤ │15 │謝明志 │中國信託商│452000 │聲一卷第263頁 │ │ │ │業銀行敦北│ │ │ │ │ │分行帳號01│ │ │ │ │ │0000000000│ │ │ │ │ │號 │ │ │ ├──┼────┼─────┼─────┼─────────┤ │16 │謝東益 │第一商業銀│329800 │聲一卷第421頁 │ │ │ │行銀北屯分│ │ │ │ │ │行帳號4055│ │ │ │ │ │0000000號 │ │ │ │ │ ├─────┼─────┼─────────┤ │ │ │元大商業銀│499000 │聲一卷第145頁 │ │ │ │行臺中分行│ │ │ │ │ │帳號202720│ │ │ │ │ │00000000號│ │ │ │ │ ├─────┼─────┼─────────┤ │ │ │兆豐國際商│671275 │聲一卷第127頁 │ │ │ │業銀行東臺│ │ │ │ │ │中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1號 │ │ │ ├──┼────┼─────┼─────┼─────────┤ │17 │韓青舉 │國泰世華銀│112500 │聲二卷第223頁 │ │ │ │行新店分行│ │ │ │ │ │帳號024509│ │ │ │ │ │500106號 │ │ │ ├──┼────┼─────┼─────┼─────────┤ │18 │台灣法儂│台中商業銀│100000 │聲二卷第365頁 │ │ │化粧品工│行帳號0242│ │ │ │ │廠有限公│00000000號│ │ │ │ │司 │ │ │ │ ├──┼────┼─────┼─────┼─────────┤ │19 │昇佳食品│彰化銀行溪│343200 │聲一卷第319頁 │ │ │有限公司│湖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8500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