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7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婉玉林雷安吳逸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保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8290),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鴻彬、賴保燕2人因工資問題發生口角爭執,被告兼告訴人朱鴻彬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業經本院審結),於109年11月13日17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賴保燕兒子謝明峰所經營之大群企業社,向被告賴保燕聲稱:不給錢,公司就不用開了等語,再當場灑冥紙、翻桌,以此言語、行為恫嚇被告賴保燕,使播各賴保燕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兼告訴人朱鴻彬在上開行為期間,被告賴保燕見狀,明知被告兼告訴人朱鴻彬並無發動攻擊傷人之意,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從旁取出鐵條1根,毆打被告兼告訴人朱鴻彬左側頸部,致被告兼告訴人朱鴻彬受有左側下顎鈍傷、頸部紅腫之傷害。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賴保燕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賴保燕被訴罪名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朱鴻彬於111年7月27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不再追究,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院爰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