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簡麒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麒倫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1304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簡麒倫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附表所示拾捌份租賃契約其上偽造之房客林浩誠、傅鈺萍、陳怡廷、郭鎧寧、謝政峰、鍾宓橙、李玟錡、賴芳羚、張評硯、施雅雯、陳重志、袁嵊淮、蕭鳳祺、林鈺庭、郭紓婷、洪紹軍、楊尚燁、許菱恩等人之署押,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簡麒倫為從事不動產租賃業之祺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祺家公司)之董事。緣鴻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升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起,與祺家公司簽立套房物業管理委任契約書,委由祺家公司代為管理位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益民金鑽大樓2至4樓套房(下稱益民套房,每樓層6間套房,2樓房號A1至A6房,3樓房號B1至B6房、4樓房號C1至C6房,共計18間),並負責該等房間以新臺幣(下同)8,700元至9,200元不等金額之租金出租,及代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暨相關費用等事宜。祺家公司由簡麒倫負責上開工作;鄭玉珠前於105年10月7日,向鴻升公司負責人蕭必亨購入上開益民套房,遂與簡麒倫約定以上開契約條件,繼續委託管理,並於105年12月起,再加委託鄭玉珠之前購入位在臺中 市○○區○○街000號2至5樓套房(下稱五義套房,每樓層3間套 房,房號201至203房、301至303房、401至403房、501至503房,共計12間),簡麒倫係受鄭玉珠之委託,以從事租屋管理為業務之人。簡麒倫原應依前與鴻升公司所簽立之契約內容履行,亦由鄭玉珠與房客簽立租賃契約,租金由房客匯入鄭玉珠向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三信銀行帳戶)內;因房客頻繁提前終止租約,簡麒倫未據實報告鄭玉珠,反私下委由他人代為找房客承接,自行由簡麒倫以出租人名義與房客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且因帳目不清,為向鄭玉珠對帳請領管理服務費、代墊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未經如附表所示之房客授權或同意,自行變造、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提供經偽造、變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予鄭玉珠,並將如附表所示之提前終止房客沒收押金,其中半個月押租金抵充為新房客之廣告代租服務費,其餘款項均予以侵占入己,均足生損害於鄭玉珠、如附表所示遭偽造之房客等人。嗣因簡麒倫多次遲延轉交代收之租金,鄭玉珠遂於107年11月28日終止委任,改由自己 管理,發現簡麒倫有交付租期重疊、不同版本之租賃契約書方知上情。 二、案經鄭玉珠委由林彥君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簡麒倫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9、51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玉珠警詢指訴、及偵查中陳述及證述(見他字卷第347至350及403至404、492至493及547至548及622至623及偵卷第13至14頁,他卷第604至605頁)。 ㈢證人張評硯、陳重志、傅鈺萍、陳怡廷、許菱恩、關采琳、高仁佑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第405至407、409至411、413 至415、417至419、421至423、425至427、429至431頁)。 ㈣套房物業管理委任契約書、祺家公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被告張貼於五義街房屋佈告欄之通知影本、益民C6套房租約影本5份:前屋主轉交之益民C6房客張評硯105年7月12日至106年7月11日租約、被告提供之益民C6房客施雅雯105年10月15日至106年10月30日租約、益民C6房客陳重志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租約、益民C6房客袁嵊淮租約到期繳回之107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租約、被告提供之益民C6袁嵊淮107年4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租約、告訴人與被告關於益民C6房客陳重志之LINE對話截圖1張、益民C6房客張評硯房屋租 賃契約書變更附表、益民B3房客謝政峰105年7月8日至106年7月31日租約1份及現場照片3張、益民B3房客鍾宓橙106年6 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租約、益民A1套房租約影本3份:被告提供之益民A1房客林浩誠105年8月7日至106年7月31日租約 、被告提供之益民A1房客傅鈺萍106年5月1日至107年4月30 日租約、益民A1房客傅鈺萍提供之106年4月15日至107年4月30日租約、五義203套房租約影本2份:被告提供之五義203 房客郭紓婷106年8月8日至107年8月7日租約、五義203房客 郭紓婷遺留106年7月8日至107年7月7日租約、益民A2套房租約影本2份:被告提供之益民A2房客陳怡廷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租約、益民A2房客陳怡廷提供之107年6月24日至108年6月30日租約、五義403套房租約影本2份:被告提供之五義403房客林若妍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租約、實際之五義403房客許菱恩107年1月25日至108年1月24日租約、 五義202房客蕭鳳祺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租約、五義202房客林鈺庭107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租約照片、五義302套房租約影本3份:被告提供之五義302房客楊尚燁107年5月24日至108年5月31日租約、實際之五義302房客洪紹軍106年3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租約、五義302套房新房客(姓名 不詳)租約影本、益民A6套房租約影本3份:107年11月告訴 人與被告LINE對話截圖及益民A6房客107年9月27日退租註記、益民A6房客郭鎧寧107年2月2日至108年2月1日租約及LINE對話截圖及退租註記、益民A6房客關采琳104年11月15日至105年11月30日及林慧婷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租約2份、租屋現場照片6張、益民B4套房租約影本3份:益民B4房客林昱汝105年7月15日至106年7月31日租約、被告提供之益民B4房客賴芳羚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租約、益民B4 房客賴芳羚提供之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租約、106年10月收租表影本1份、益民C3套房租約影本2份:被告提供之益民C3房客高仁佑106年6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租約、益 民C3房客李玟錡提供之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租約、 存證信函影本1份、和解書影本1份、員警職務報告、益民套房格局圖、五義套房格局圖、益民套房房間內部照片、五義套房房間內部照片、被告與告訴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庭呈益民C6房客陳重志106年5月25日至107年5月30日租約正本、雅舍收租表-107年10月、雅舍收租表-107年9 月、被告與益民A6房客郭鎧寧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他字卷第21至29、31、33、35至43、45至54、55至64、65至74、75至84、85、87、89至99、101至110、111至119、121至134、135至136、137至143、145至154、155至164、165至175、177至188、189至198、199至208、209至213、215、217至219 、221、223至233、235至262、263至265、267至275、277至283、285至294、305、307至316、317至326、327至331、377至379、385、513至517、519、521至531、533至543、561 至569、571至581、593、595、597至599頁)。 ㈤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三信銀管字第10904 085號函暨檢附鄭玉珠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 明細、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9年12月4日花二信雅字第1090050號函暨檢附陳虹美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陳虹美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帳戶往來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18227號函暨檢附簡麒倫 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光碟1片、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110年3 月22日員林字第1100000922號函暨檢附簡麒倫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110年4月15日西臺中字第1100000717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110年4月9日合金忠明南路字第1100000881號 函暨檢附簡麒倫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3月12日上票字第1100005520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110年3月11日合金彰儲字第1100000781號函暨檢附簡麒倫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員林分行110年3月11日北富銀員林字第1101000004號函暨檢附簡麒倫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30047號函暨檢附簡麒倫國泰世華帳戶資料光碟1 片、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10年3月10日高銀台中字第110000979號函暨檢附簡麒倫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 月1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12391號函暨檢附簡麒倫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110)政查字第80543號函、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0年3月11日中業執字第1100005753號函暨檢附簡麒倫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3月9日新光銀 集作字第1100100831號函、聯邦商業銀行110年4月6日聯業 管(集)字第11010311451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檢附簡麒倫聯邦 銀行往來明細光碟片1片、信託資金報告書、單筆授信攤還 及收息紀錄查詢單(見偵卷第41、43至111、123、125、127至149、151、243頁光碟片存放袋、159、161至163、165、169、171至184、185、187、189至200、201、203、205、243頁光碟片存放袋、207、208、209、211至212、213、215、219、221至223、225、243頁光碟片存放袋、227、229至230 頁)。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協商內容如主文所示,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附表: ㈠益民A1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林浩誠 105年8月7日至106年7月31日 106年4月間 9,500元押金 2 傅鈺萍 106年4月15日至107年4月30日 106年5月15日 變造租期106年5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 ㈡益民A2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陳怡廷 107年6月24日至108年6月30日 偽造租期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 ㈢益民A6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郭鎧寧 107年2月2日至108年2月1日 107年9月間 8,500元押金 ㈣益民B3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謝政峰 105年7月8日至106年7月31日 106年3月間 8,500元押金 2 鍾宓橙 106年5月25日至107年5月31日 變造租期106年6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 ㈤益民C3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李玟錡 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 偽造承租人高仁佑;租期106年6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 ㈥益民B4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賴芳羚 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偽造租期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 ㈦益民C6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張評硯 105年7月12日至106年7月11日 105年10月間 8,500元押金 2 施雅雯 105年10月15日至106年10月30日 106年5月15日 3,500元7個月租金差額加8,500元押金 3 陳重志 106年5月25日至107年5月30日 107年2月間 偽造租期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 8,500元押金 4 袁嵊淮 107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 偽造租期107年4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 ㈧五義202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蕭鳳祺 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 107年8月間 7,500元押金 2 林鈺庭 107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 ㈨五義203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郭紓婷 106年7月8日至107年7月7日 偽造租期106年8月8日至107年8月7日 ㈩五義302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洪紹軍 106年2月20日至107年2月28日 偽造租期106年3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 延後起租日之7,500元月租金差額 2 楊尚燁 107年5月24日至108年5月31日 五義403套房部分: 編號 房客 租賃期間 提前終止契約日 偽造契約 侵占金額 1 許菱恩 107年1月25日至108年1月24日 偽造承租人林若妍;租期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