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朱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8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國銘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4048、25942、2594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中段之發還股款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貳萬參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壹、乙○○自民國100年9月間起,在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青公司)擔任財務部經理,負責公司商業會計事務,為商業會計法第5條所定之會計人員,亦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料其自108年7月間起,因個人投資股票、運動彩券及滿貫大亨線上遊戲等相繼失利,自同年8月30日起陸續向不知情之友 人徐振志(另為不起訴處分)調借資金繼續投入,仍無以為繼,為彌補資金缺口,竟利用其掌管大青公司財務,明知大青 公司正常付款流程為:申請人填製請款單於逐層審核送總經理 批核,交由其據以製作付款明細表呈送總經理核准後,其再填製大青公司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 庫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條,送總 經理蓋用大青公司之取款印鑑章,再持該等資料至銀行完成取款或匯款程序,故其應依總經理核准之付款明細表總金額據 實填製取款條之取款金額,竟利用總經理徐福光因事務繁忙且 對其信賴有加,未再逐筆詳予核對取款條金額與付款明細表是否相符等機會,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一、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溢開高於付款明細表總金額之取款條交由徐福光審核,徐福光未發現異狀,誤認該取款條金額乃依照簽准之付款明細表所製作,因而陷於錯誤,逕交付大青公司之大小章,授權乙○○於其面前在已溢增金額之取款條上蓋用大 青公司之取款印鑑章後,乙○○以上開取款條委由不知情之前 開申設帳戶銀行之行員處理,除用以給付大青公司實際應給付 之各項帳款外,溢開之金額則以下列方式處理: ㈠依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分別以提領現金、匯款入其所有之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其設立之禾風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禾風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己使用; 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證券交割專戶 帳戶,做為其買賣證券之證券交割款;匯入徐振志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用以償其還先前借款;匯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臺中公益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崇光百貨)所有之合庫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用以購買該百貨公司發行之商品禮券。 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25、30、35、37、43、4 7詐得款項向太平洋崇光百貨領取購得之商品禮券時,另基於 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利用保管大青公司發票章之機會,未經大青公司之授權,擅自以其持有保管之大青公司發票章,盜蓋大青公司之匯款明細上,用以表彰大青公司授權其受領商品禮券內容之私文書,持向太平洋崇光百貨復興館卡友服務 中心向不知情之服務人員行使之而領得商品禮券,足生損害於 大青節能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其再將所購得百貨公司商品禮券,以低於前揭商品禮券面額之93%價格,上網向不特定 之人兜售,變賣得現供己花用。 ㈢為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其另於附表三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方法欄所示之方式,製作與商業會計事項不相符之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會計傳票),用以隱匿所詐得之金額去向。乙○○以上開方式施用詐術,接續自大青公司詐得如附表一所示 共計新臺幣(下同)37,393,599元。 二、其利用其業務上保管大青節能公司新臺幣現鈔、美元現鈔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9年1 2月1日,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新臺幣現鈔116,425元 、美元現鈔8,638元(折合新臺幣為263,026元、計算式:美元8,638元×換算匯率30.45元=新臺幣263,026元)總計379,45 1元取出侵占入己。 三、為收取大青公司上開一部分款項,乙○○於109年11月間成立 禾風公司並擔任禾風公司負責人,以禾風公司所申設之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收受前揭大青公司 之匯款。其並無實際經營禾風公司之意,為完成禾風公司之設立登記,明知對股東應收之股款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無繳納禾風公司股款之意思,基於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籌措所需之10萬元款項後,充作繳納股款之證明,用以虛偽表示禾風公司業已收足股款,並據以製作不實之禾風公司資本負債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陳小雯查核認定禾風公司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簽證禾風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待上開不實登記文件完成後,旋持上開內容不實之禾風公司資本查核報告書,連同禾風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款項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提出行使而代為申辦公司設立登記,致使上開主管機關之承辦人員經形式審查後,認禾風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納之股款,符合公司設立登記規定,而於109年11月4日,核准禾風公司上開設立登記,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乙○○於禾風公 司設立登記完畢後,即將上開款項全數提領一空,並無實際用於禾風公司之經營,而以此方式使禾風公司之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股款,並足以生損害於禾風公司股本充實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貳、案經乙○○自首暨大青節能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白不諱,核與證人 即大青公司總經理徐福光偵訊指述、告訴代理人張文嘉警詢、偵訊指述、證人徐振志警詢、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為證據。此外,並有110年1月8日偵查報告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大青 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青節能公司現場照片、被告乙○○人事資料卡、人事資料表、被告乙○○戶籍地處所照片、通 聯調閱查詢單、本案財物損失明細總表、被告乙○○提示道歉 信、被告擅自挪用公司款項之「暫付款統計表」、「匯款、臨櫃提領現金31筆」、「30張匯款明細資料」、大青節能公司匯款明細、禾風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商工登記之 料查詢、查證照片禾風公司外觀、110年1月28日偵查報告書、乙○○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保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 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大青節能公司匯款明細、遠東百貨幾份有限公司禮券受出申請單、被告乙○○支出明細表、被告乙○○向徐振志借款還款明細 表、被告乙○○臺灣運彩帳戶交易明細、被告乙○○與滿貫大亨 幣商好匯鑽交易明細表、被告乙○○信用卡總表-中國信託帳 戶(購買手機遊戲滿貫大亨金額)、被告乙○○元大證券108- 110年交易明細表、被告乙○○國泰證券108-110年交易明細表 、大青節能公司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大青節能公司兆豐銀行外幣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大青節能公司一般傳票、匯款水單、匯款明細、模擬付款明細表、付款單、應付憑單列印、禾風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徐振志之第一銀行東勢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徐振志之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乙○○之兆豐銀行 存摺封面、內頁影本、乙○○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乙○○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存款交易明細 表、被告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自首申告單、申告補充狀 、被告乙○○提出之侵占明細、臺中市政府109年11月4日府授 經商字第10907630730號函-准予設立登記、禾風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禾風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禾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彭畢媛同意書、南屯區大新段2954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禾風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乙○○挪用大青公司帳戶及匯款等一覽表、110年4月18日 職務報告書、兆豐銀行存款往來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本案財物損失明細總表、被告以大青節能公司名義匯款徐振志第一銀行大雅帳戶匯款749,970元客戶收 執聯、大青節能公司之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被告人事資料卡、表及大青節能公司一般傳票、匯款水單、匯款明細、模擬付款明細表、付款單、應付憑單列印、大青節能公司一般傳票之證據在卷可佐(相關明細詳見附表一至三卷證出處欄所示),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犯罪事實壹、一部分: 1.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如統一發票、買賣合約、請購單、收據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即實務上所稱之傳票)。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不實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2.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大青公司之匯款明細上,盜蓋大青公司之發票章,進而偽造表彰大青公司領取商品禮券簽收單之私文書,再持以交予百貨公司人員而行使之,其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被告前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刑事法若 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行為人利用同一客觀環境的機會,主觀上預定侵害特定法益,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屬單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俾免重複評價,致刑罰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所謂集合犯者,乃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重複特質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散布等行為。故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以行為人是否出於反覆實行之單一犯意為之,綜合上開因素加以判斷。經查:被告為向大青公司詐取款項,利用其任職大青公司財務經理之客觀機會,持續詐取大青公司款項,並填製大青公司之不實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並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反覆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動,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被告之包括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犯罪事實壹、二部分: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2.被告以單一行為侵占大青公司新臺幣、美金現鈔,係屬單純一罪,起訴書認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而為,於法律評價上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單一業務侵占罪, 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㈢犯罪事實壹、三部分: 1.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中段之發還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 訴書認被告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容有未洽,惟二者屬同一條項,僅罪名有異,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再上開發還股款罪,業經本院準備程序時告知被告,對被告刑事辯護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附此敘明。 2.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向 臺中市政府申請禾風公司設立登記而為該犯行,為間接正犯 。又其所犯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目的均為虛偽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係 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應評價為一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中段發還股款罪處斷。 ㈣被告就上開㈠、㈡、㈢之犯行,侵害不同法益,各具獨立性,其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利用其在大青公司負責財務業務之機會,長期受到大青公司之重用,因沈迷線上博弈、投資股票、運彩造成自身財務缺口,竟挺而走險詐領公司款項、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現金,並據此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期間長達1年餘之久, 金額高達37,393,599元,致使大青公司及其股東蒙受鉅大損失,亦危及一般交易安全與秩序,及未能獲取告訴人諒解,並兼衡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並先行返還款項計3,250,000元,有附表四卷證出處欄所載證據資料及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院卷第193、195頁)在卷可考,復審酌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按,及被告自陳中 興大學會計系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財務工作約20年,目前沒有正式的工作,有兩個未成年子女目前就讀國小需扶養,太太是陸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目前她也沒有正式工作,目前只有負債,經濟情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係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法律之裁判為要件。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而向該管公務員自承其犯罪,不以先自向該公務員告知為必要,即受追問時,告知其犯罪仍不失為自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487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法第62條既已將自首之規定修正為得減輕其刑,其修法理由則謂「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對於自首者,依現行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在過失犯罪,行為人為獲減刑判決,急往自首,而坐令損害擴展之情形,亦偶有所見。必減主義,在實務上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之自首案例,而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宜予採用」。查被告在上開犯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109年12月29日主動自首願接受裁判,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申告單、申告補充狀、詢問筆錄在卷可憑(110年 度他字第113號卷第3、5、9至10頁),固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依法得減輕其刑,惟大青公司就109年會計 年度,將於110年1月進行結算,依法委由會計師事務所審核並出具財報,足認被告係迫於犯行將東窗事發之現實情勢,始坦承犯行,況被告於自首後,猶仍將詐取之款項匯出並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此見附表一編號,足認其非屬真誠悔悟,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所犯各罪均仍不宜依自首之規定予以減刑,併此指明。 四、沒收: ㈠按想像競合犯之從一重處斷,係以所犯各罪之全部作為衡量處罰之對象,其輕罪仍屬存在,即使刑法第55條但書僅規定輕罪之最低本刑具有封鎖效果,但個案中如宣告重罪之罪名,解釋上仍可依輕罪之沒收規定宣告沒收,尤其在輕罪具有義務沒收規定,或重罪具有沒收特別規定,但輕罪之犯罪物或犯罪所得,依其性質無法依重罪之沒收特別規定處理時,更見實益。再者,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後,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已非從刑,不應僅因論罪上之從一重處斷,即一律排斥輕罪部分有關沒收之適用。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沒收之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剝奪,犯罪所得如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之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均同此意旨)。查,本案被告詐欺及業務侵占所得款項共計37,773,050元(即詐欺取財37,393,599加上業務侵占379,451元)未據扣案,是依前揭說明,仍 應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及追徵。另審酌被告已陸續清償大青公司3,250,000元,有附表四卷證出處欄所載證據資 料可佐,堪認被告已未再保有該部分犯罪所得外,就所餘34,523,050元(37,773,050-3,250,000),仍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倘若被告另依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支付命令償付全 部或一部之情形,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因此部分犯罪利得已遭剝奪、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自仍應將該業已償付部分扣除之,而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沒收,乃屬當然,對被告之權益亦無影響,尤無雙重執行或對被告重複剝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附此說明。 ㈢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偽造印文指無製作權之人擅自製作 他人之印文,乃「無中生有」,倘無使用權之人擅自使用他人真正印文,則屬盜用印文。又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而得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沒收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 決參照)。經查:被告逾越權限所製作附表三所製作之會計憑證,及附表二編號1至6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上盜蓋「大青公司統一發票章」所蓋印之印文,係蓋用大青公司之真正之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章,所為係盜用印章,所產生之印文,非屬偽造印文,依上開說明,爰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至被告偽造之會計憑證、匯款證明 等文件,雖同係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用之物,然皆已交付大青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收受,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甲○○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附表一】 詐欺取財部分 編號 對應附表二編號 對應附表三編號 日期 公司銀行帳戶 轉出方式 金額 (新台幣/元) 匯入戶名及銀行帳戶 (收受資金) 卷證出處 1 1 108年12月16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0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28頁) 2 2 109年1月2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領現 (取得原幣美金16,000元*換算匯率30.24元) 483,840 大青公司傳票資料(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47、449頁) 3 3 109年3月2日 合庫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匯款 750,00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合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資料(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365頁) 4 4 109年3月30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50,00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63頁) 5 5 109年6月16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00,00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75頁) 6 109年6月16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0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75頁) 7 6 109年6月1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438,36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95頁) 8 109年6月1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領現 100,000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95頁) 9 7 109年8月10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38,575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79頁) 10 8 109年8月1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99,791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09頁) 11 109年8月1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50,00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09頁) 12 9 109年8月24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00,03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17頁) 13 109年8月24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88,281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17頁) 14 10 109年9月10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60,00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01頁) 15 11 109年9月21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0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49頁) 16 109年9月24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478,50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79頁) 17 109年9月24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領現 100,000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79頁) 18 12 109年9月28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750,030 遠東百貨 台中分公司 遠東商銀台中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63頁) 19 109年9月28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59,691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證券交割專戶 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63頁) 20 13 109年9月2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領現(取得原幣美金30,000元*換算匯率29.28元) 878,400 大青公司傳票資料(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53頁) 21 14 109年10月5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30 遠東百貨 台中分公司 遠東商銀台中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5頁) 22 109年10月5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413,47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5頁) 23 15 109年10月7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30 遠東百貨 台中分公司 遠東商銀台中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9頁) 24 109年10月7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478,50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9頁) 25 1 16 109年10月8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000,030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75頁) 26 109年10月8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484,03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75頁) 27 17 109年10月1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30 遠東百貨 台中分公司 遠東商銀台中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09頁) 28 109年10月1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389,76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09頁) 29 109年10月1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領現 100,000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09頁) 30 2 18 109年10月28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800,030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29頁) 31 109年10月28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485,13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29頁) 32 109年10月28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84,84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29頁) 33 19 109年11月5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0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41頁) 34 20 109年11月5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領現(取得原幣美金30,000元*換算匯率28.85元) 865,500 大青公司傳票資料(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51頁) 35 3 21 109年11月10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700,030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15頁) 36 109年11月10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900,030 禾風公司 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15頁) 37 4 22 109年11月13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30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45頁) 38 109年11月13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800,030 禾風公司 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45頁) 39 23 109年11月16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370,539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65頁) 40 24 109年11月20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52,114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77頁) 41 109年11月20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800,030 禾風公司 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77頁) 42 109年11月23日 領現 199,500 1.被告乙○○110年(筆錄誤載為109年)1月19日調查筆錄(110他字第279號卷一第171-1頁反面) 2.被告乙○○109年12月29日自首書(110他字第133號卷第15頁) 3.大青公司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02頁) 43 5 25 (起訴漏載,惟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補充告知) 109年11月27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000,030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97頁) 44 109年11月27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00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97頁) 45 109年11月27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339,09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97頁) 46 109年11月27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000,030 禾風公司 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97頁) 47 6 26 109年12月4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00,030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321頁) 48 109年12月4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367,049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321頁) 49 109年12月4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000,030 禾風公司 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321頁) 50 27 109年12月10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3,000,040 禾風公司 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385頁) 51 109年12月10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領現(取得原幣美金26,000元*換算匯率28.49元) 740,740 大青公司傳票資料(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55頁) 52 28 109年12月22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445,159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05頁) 53 109年12月22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499,810 禾風公司 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05頁) 54 29 109年12月2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552,410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37頁) 55 109年12月29日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2,000,000 禾風公司 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單(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37頁) 合計 37,393,599 【附表二】 盜蓋公司統一發票章領取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商品禮券部分 編號 對應附表一編號 日期 盜蓋標的文書名稱 領取商品禮券金額(新台幣/元) 卷證出處 1 25 109年10月10日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 1,000,000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75頁) 2 30 109年11月1日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 816,000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29頁) 3 35 109年11月18日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 700,000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93頁) 4 37 109年11月18日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 500,000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33頁) 5 43 109年12月9日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 1,020,000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97頁) 6 47 109年12月9日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 510,000 大青公司匯款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321頁) 合計 4,546,000 【附表三】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 編號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對應附表一編號 傳票日期 被告為附表一各編號犯行 所填製的不實會計憑證 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方法 卷證出處 1 1 1 108年12月16日 (1)原始憑證: 付款單 (2)記帳憑證:傳票 (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虛列「應付費用」之對象、金額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23、428及431頁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會計科目認列為「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33、435、439及443頁 2 2 2 109年1月2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虛列「應付費用」之對象、金額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49頁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會計科目認列為「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35、441及443頁及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47頁 3 3 3 109年3月2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虛列「應付設備款」之對象、金額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47至450頁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會計科目認列為「暫付款」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51至455頁 4 4 4 109年3月30日 (1)原始憑證: 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虛列「應付費用」之對象、金額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57、461及463頁 109年12月29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其返還的55萬,不實認列為「預收貨款」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65頁 5 5 5 6 109年6月16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虛列「應付費用」、「應付帳款」及「應付設備款」之對象、金額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67、469、471及475頁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會計科目認列為「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徐振志)】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81、483、485及489頁 6 6 7 8 109年6月19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虛列「應付費用」、「應付帳款」之對象、金額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91至495頁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會計科目認列為「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徐振志)】及「庫存現金-台幣」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97頁 7 7 9 109年8月10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虛列應付費用、應付帳款之對象、金額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77、479頁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會計科目認列為「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徐振志)】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87頁 8 8 10 11 109年8月19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虛列「應付費用」、「應付帳款」之對象、金額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03、505及509頁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認列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預付款項-乙○○(徐振志)】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11及513頁 9 9 12 13 109年8月24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虛列「應付費用」、「應付帳款」之對象、金額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15及517頁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認列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預付款項-乙○○(徐振志)】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19至523頁 10 10 14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徐振志)】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99及501頁 11 11 15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43至549頁 12 12 18 19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遠東百貨禮券)、預付款項-乙○○(證券款)】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551至563頁 13 13 20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庫存現金-美金」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53頁 14 14 21 22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遠東百貨禮券)、預付款項-乙○○(徐振志)】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3至15頁 15 15 23 24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遠東百貨禮券)、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7至29頁 16 16 25 26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太平洋崇光禮券)、預付款項-乙○○(徐振志)】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75至87頁 17 17 27 28 29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認列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遠東百貨禮券)、預付款項-乙○○】及「庫存現金-台幣」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95至109頁 18 18 30 31 32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太平洋崇光禮券)、預付款項-乙○○(徐振志)、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17至129頁 19 19 33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調整會計科目認列為「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141至149頁 20 20 34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庫存現金-美金」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51頁 21 21 35 36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太平洋崇光禮券)、預付款項-乙○○(禾風)】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03至215頁 22 22 37 38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禾風)、預付款項-乙○○(太平洋崇光禮券)】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35至245頁 23 23 39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57至265頁 24 24 40 41 109年12月1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禾風)、預付款項-乙○○(徐振志)】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71至277頁 25 漏未 起訴 00 00 00 00 109年12月1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並未入帳,事後填製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太平洋崇光禮券)、預付款項-乙○○(禾風)、預付款項-乙○○(徐振志)、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79至297頁 26 25 47 48 49 109年12月4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分別為預付款項-乙○○(禾風)、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299至321頁 27 26 50 109年12月10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禾風)】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361、363、365、381頁 27 51 109年12月10日 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庫存現金-美金」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55頁 28 28 52 53 109年12月22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禾風)、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387至405頁 29 29 54 55 109年12月29日 (1)原始憑證: 應付憑單列印-預付、付款單 (2)記帳憑證: 傳票(編號: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BNGI-000000000) 行為時,填製不實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將自大青公司不法取得的款項,認列為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為預付款項-乙○○(禾風)、預付款項-乙○○】 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三第407至437頁 【附表四】 被告返還詐欺所得予告訴人明細表 編號 日期 返還資金 使用帳戶 (轉出資金) 方式 返還金額 (新台幣/元) 匯入告訴人 銀行帳戶 (收受資金) 卷證出處 1 109年12月24日 徐振志 第一銀行東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200,000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徐振志第一銀行東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一第305頁) 2.大青公司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05頁) 3.證人徐振志110年1月20日調查筆錄(110他字第279號卷一第209頁) 2 109年12月24日 徐振志 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匯款 1,500,000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徐振志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一第285頁) 2.大青公司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05頁) 3.證人徐振志110年1月20日調查筆錄(110他字第279號卷一第209頁) 3 109年12月29日 乙○○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網路轉帳 550,000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乙○○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一第249頁) 2.大青公司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10年度偵字第14048號卷二第407頁) 合計 3,250,000 【附錄】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