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8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顯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9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李顯達與林佳樑於民國110年2月9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松河棋牌社打麻將,李顯達因不滿林佳樑打牌時丟籌碼,竟基於傷害犯意,於同日20時許,在上開地點,持麻將和小茶桌丟擲林佳樑,致林佳樑受有左側前臂、左側手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10年10月7日與告訴人林佳樑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10年10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