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云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醫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云芝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21939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云芝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醫療器材屬性管理查詢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通知單、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6日衛授食字第1100001707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按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 。醫師法第1條、第7之2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醫 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規定,被告非醫師,自無從執行醫療業務,又被告為告訴人執行冷凍溶肢,係屬改變身體組織之行為,自屬醫療業務,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二)爰依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素行尚可;醫療行為涉及我國國民身體健康甚鉅,同時具有高度專業性,我國醫師制度除應接受完整醫學教育及訓練外,亦應取得國家考試合格暨受主管機關監督,被告未取得法定醫師資格仍擅自實施醫療行為,不僅使主管機關無法監督其醫療行為,排擠合格醫師就實施醫療專業行為之獨佔性,更使受其診治之病患承擔非合格醫師實施醫療行為之風險,所為實不足取,然被告係受僱於創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美容師,其以機器為客戶進行冷凍溶脂行為,雖屬醫療業務,然並無侵入他人身體,亦無造成重大傷害之風險,對健康危害性較低,情節亦屬輕微,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致告訴人因此而受傷,業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有本院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36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查;另 審酌被告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美容工作,月收入約3、4萬,與配偶同住、經濟狀況普通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章,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損失,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三、被告係受僱於創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進化分館擔任美容師,卷內無證據足證被告有向告訴人收取費用始為告訴人進行冷凍溶脂行為,難認被告有因執行上開醫療業務獲得不法所得,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簡式審判程序雖原則上僅能為全部有罪判決,但如有告訴乃論之罪,一部經合法撤回告訴,且無爭議,為利訴訟經濟,可以在有罪判決內就該撤回告訴部分說明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 人已於110年8月4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 表示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36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然該部分與前述有罪之違反醫師法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一罪關係,依上開說明,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第3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論罪科刑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1939號被 告 張云芝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4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云芝係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創亞生醫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創亞公司)」Eunice SPA進化分館之美容師,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領有醫師執照,依法不得執行醫療業務行為,竟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上午10時許,在創亞公司 進化分館,違法操作儀器,為客人鮑廣文之大腿進行屬醫療業務之冷凍溶脂課程,又其操作時,本應注意儀器之操作應依客人之皮膚狀況予以調整適當之強度,且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客人皮膚之反應、變化予以調整,詎竟疏未注意,僅依照統一標準SOP進行溶脂,於發現鮑廣文之皮膚發生紅腫、刺 痛之狀況下,並未適時予以調整儀器強度或停止操作,致鮑廣文之雙大腿外側因而受有凍傷、發炎後疤痕色素沉澱之傷害。 二、案經鮑廣文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證據種類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供述證據 1 被告張云芝之供述。 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操作儀器為告訴人鮑廣文進行大腿溶脂之事實。 2 告訴人鮑廣文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文書證據 1 告訴人鮑廣文提出之創亞公司網站溶脂課程廣告擷圖照片共12張。 創亞公司有提供溶脂之美容課程。 2 告訴人提出之其大腿受傷之照片共4張。 告訴人因接受被告進行溶脂課程所受傷。 3 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申訴協調會會議紀錄影本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結果報告書1份。 告訴人與被告協商不成立、調解不成立之事實。 4 告訴人提出之張基亮皮膚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 告訴人因接受被告進行溶脂課程所受傷。 5 告訴人提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醫療收據、處方箋影本1紙 。 同上。 6 網路上之「冷凍減脂」說明資訊之網頁資料1紙。 網路上就「冷凍減脂」之說明。 7 被告提出之冷凍溶脂儀 系統說明書1份。 冷凍溶脂儀器如何操作之說明。 8 被告提出之告訴人與其LIIE通訊紀錄擷圖資料2紙。 告訴人向被告表示就溶脂後大腿疼痛之事實。 9 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6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1 14號函文1紙。 利用儀器冷凍溶脂屬醫療業務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醫師法第28條前段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檢 察 官 蔡 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