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蔣育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4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育翔 陳宥宏 (現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丘崑佑 劉易昌 黃詩婷 李冠霆 尤信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65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9087號、第31490號、第31786號、第31837號、32031號、第32732號、第34902號、第35190 號、第36655號、第36767號、第37345號、第37665號、110年度 偵字第544號、第605號、第1310號、第3700號、第3899號、第3916號、第4608號、第5427號、第6717號、第8513號、第13853號 、第14056號、第14525號、第18301號、第22306號、第23093號 、第28562號、第33953號、第3127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28號 、第829號、111年度偵字第5027號、第39969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3900號、第1876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50號、110年度偵字第3612號、第3700號、第6214號、第29411號、第1452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64號、111年度偵字第43608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蔣育翔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5、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三編號1至3、5、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附表三編號1至3、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蘋果 廠牌IPHONE黑色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宥宏犯如附表三編號1、4、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分別處附表三編號1、4、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如附表三編號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附 表三編號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犯如附表三編號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附 表三編號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詩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蔣育翔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0、21、28部分均免訴。 尤信筑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蔣育翔、丁○○、陳宥宏、己○○等人於民國109年6月起,陸續 加入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車手集團組織,分別負責領取內含提款卡之包裹或持提款卡領取款項,擔任俗稱「取簿手」、「車手」之工作,蔣育翔、丁○○、陳宥宏、己○○及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陳宥宏、己○○參 與組織犯罪部分,另經法院判決): ㈠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再由蔣育翔、陳宥宏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方式領取如附表一帳戶之提款卡或存摺,再交付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而供給上開詐欺集團使用。 ㈡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再由蔣育翔、丁○○、陳宥宏、己○○分別或共同依指 示提領再轉交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二、蔣育翔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極可能遭犯罪集團持以做為人頭帳戶,供為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之用,犯罪人士藉此收取贓款,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竟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6月22日,將其向元大銀行水湳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在臺中市北區忠明路大潤發對面巷口,交付與尤信筑,嗣尤信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即以如附表二編號8、15、16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8、15、16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編號8、15 、16所示時間匯款至該帳戶內,再經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領出,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三、黃詩婷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極可能遭犯罪集團持以做為人頭帳戶,供為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之用,犯罪人士藉此收取贓款,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竟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6月底某日,將其向玉山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華南 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網路銀行功 能及依指示綁定帳號後,再將存摺封面、身分證、健保卡拍照後,以LINE傳送給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即以如附表二編號1、2、4、9、10、11、62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2、4、9、10、11、62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2、4、9、10、11、62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二編號1、2、4、9、10、11、62帳戶內,再經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領出,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四、戊○○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行徑,常與財產犯 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極可能遭犯罪集團持以做為人頭帳戶,供為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之用,犯罪人士藉此收取贓款,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竟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7月14日前某日,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即以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內,再經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領出,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五、案經陳立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曾綉如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雅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淑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李鈺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董珮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黃美霞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轉由苗栗 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賴永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蔡玉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楊家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張鳳麟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轉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頭份分局、吳敬中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轉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李昱璆訴由新竹市警察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蔡佩芬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賀文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高昱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郭庭佑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葉文妍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林蓮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劉招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轉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蘇子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陶靜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翁秋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林雨潔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賴暄萓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許瀚文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洪偉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翁子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閻學武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廖芮琦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朱輕輕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黃啟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劉姵君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邵姵蓉、羅科竣、劉芸湘、羅湘晴、施睿晉、李茳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第二分局、阮玉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轉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李子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鐘郁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李婕妤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盧佳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邱承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周嘉馨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迺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轉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吳玉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劉大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于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徐妙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大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蔡佩芬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姜秋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轉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暨檢察官主動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 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 意旨參照)。且上開規定,必以犯罪組織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該所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 決意旨參照)。準此,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證人於警詢之陳述,於認定被告蔣育翔、丁○○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 罪事實,均不具有證據能力,而未採為判決基礎,惟不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渠等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蔣育翔、丁○○、陳宥宏、己○○、黃詩婷、戊○○等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42號卷一第561頁;本院42號卷二第61頁),本院審 酌被告等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有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蔣育翔(見警卷三第7頁至第22頁;警卷七第31頁 至第41頁;他卷一第11頁至第15頁;偵卷一第149頁至第153頁;偵卷五第9頁至第14頁;偵卷七第25頁至第27頁、第57 頁至第60頁;偵卷十一第27頁至第37頁、第69頁至第72頁;偵卷十二第23頁至第26頁;偵卷十三第19頁至第29頁;偵卷十四第21頁至第25頁;偵卷十六第31頁至第41頁、第143頁 至第193頁、第233頁至第235頁;偵卷十七第21頁至第23頁 ;偵卷十九第23頁至第27頁;偵卷二十第45頁至第53頁;偵卷二十二第27頁至第32頁;偵卷二十三第41頁至第46頁;偵卷二十四第59頁至第64頁;偵卷二十六第55頁至第63頁;偵卷二十八第53頁至第56頁;偵卷三十第71頁至第81頁;聲羈646號卷第21頁至第24頁;本院42號卷一第461頁、第554頁 ;本院42號卷二第320頁至第328頁)、丁○○(見警卷四第53 頁至第61頁;偵卷一第149頁至第155頁;偵卷三十四第37頁至第43頁;偵卷三十七第103頁至第113頁;本院42號卷一第77頁;本院42號卷二第55頁、第198頁至第200頁、第204頁 、第207頁至209頁)、陳宥宏(見警卷六第9頁至第19頁; 偵卷七第85頁至第91頁;偵卷二十三第57頁至第63頁;偵卷二十四第65頁至第71頁、第259頁至第262頁;偵卷二十九第57頁至第60頁;偵卷三十六第33頁至第41頁;偵卷四十五第31頁至第35頁;本院42號卷二第55頁、第201頁至第203頁、第205頁)、己○○(見偵卷三十四第45頁至第51頁、第183頁 至第185頁;偵卷三十七第119頁至第128頁;本院42號卷一 第189頁;本院42號卷二第200頁、第204頁、第207頁)、黃詩婷(見本院42號卷一第77頁、第461頁、第554頁;本院42號卷二第198頁)、戊○○(見警卷四第77頁至第85頁;偵卷 八第53頁至第55頁;本院42號卷一第77頁、第554頁;本院42號卷二第207頁)就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證據附卷可查,足認被告蔣育翔、丁○○、陳宥宏、己 ○○、黃詩婷、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渠 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犯罪行為人實行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此為財產上處分為要件,且有既、未遂之分。換言之,只要犯罪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故意,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者,即為既遂;反之,若被害人未陷於錯誤,無交付財物,或已識破犯罪行為人之詐欺技倆,非出於真正交付之意思而交付財物,或基於別種動機為之,此乃被害人主觀上之意欲及相應作為,就行為人已著手於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一事應無影響,尚不得以被害人之認知、意欲或有無因此陷於錯誤之不同,決定行為人詐欺犯罪成立與否,是以被害人有無因行為人實行詐術之行為而陷於錯誤,應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僅係依其情節分別論以既遂或未遂之問題。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被害人張靜婷告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虛偽話術時,已然使被害人張靜婷之財產法益有受侵害之可能,是已著手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又被害人張靜婷因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 第148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認定被害人張靜婷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之,有該判決(見本院卷二第451頁至第458頁)附卷可稽,則被害人張靜婷既可預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目的係遂行犯罪,仍為個人利益,基於幫助之雙重故意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即與因誤信虛偽話術,陷於錯誤而交付之被害人有別,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詐欺集團就此部分所為應僅構成未遂,則被告蔣育翔領取、轉交被害人張靜婷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僅構成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另如 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係被害人林冠志與警方配合誘捕偵 查,故被告蔣育翔領取帳戶提款卡時,該帳戶已在警方公權力監督支配下,雖被害人林冠志仍交付帳戶提款卡,然非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性質無非為警方基於取證必要所為,犯罪結果已無可能實現,從而,該次犯行亦僅構成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按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 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已有明顯不同,可見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保護法益,從「妨害司法權運作」(打擊犯罪),兼及「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 錢罪。另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所示:「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 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一)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二)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三)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四)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飾不法所得去向、所在之典型行為,所以,使用他人提供、販售之帳戶存、提不法所得,用來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犯罪者之關聯性,阻礙金流透明,破壞金融秩序,藉以掩飾或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並逃避追訴、處罰,更屬於侵害上開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而在其立法目的之規範範圍。復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 法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 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係先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等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帳戶,被告蔣育翔、陳宥宏、丁○○、己○○再自該等帳戶提領詐騙款項後, 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等情,已如前述,依上揭說明,渠等犯行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而非同法第15條之罪。 ㈢按當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之人頭帳戶時,該詐欺取財犯行自當「既遂」;至於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成功與否,乃屬洗錢行為既、未遂之認定;即人頭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若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當屬洗錢行為既遂,自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若該帳 戶遭檢警機關通報金融業者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圈存該帳戶內款項,致詐欺集團成員無法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或者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時,遭檢警機關當場查獲而未能提領得手,則屬洗錢行為未遂,僅能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46、49、56、63所示之人因遭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46、49、56、63所示時間,將遭詐騙款項匯入如附表二編號46、49、56、63所示帳戶,惟因該等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遭圈存、無法領取,揆諸上揭說明,就附表二編號46、49、56、63部分,因該款項匯入該帳戶時,已達詐欺集團成員實際管領支配之範圍內,即屬詐欺取財行為既遂,惟因該款項未遭提領得手,自屬洗錢行為未遂。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詐欺集團分工細緻,被告蔣育翔、陳宥宏、丁○○、己○○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且與撥打 電話詐騙被害人之成員間有互不相識之情形,然擔任車手、取簿手者明知詐欺集團係先向被害人施以詐術後,再通知、指示其領取帳戶提款卡、存摺或提領特定帳戶款項,藉以取得被害人財物,卻仍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集團,並分擔實際取得財物之工作,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雖其等僅負責取簿、車手部分,惟依前揭說明,仍應對全部結果,負共同責任。 ㈤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又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 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 號刑事裁定參照)。另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且其應負之責任,以對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有所認識為必要;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範圍時,則就該超過部分,其事前既不知情而無犯意,自不負幫助之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參照) 。由此觀之,幫助犯雖因「共犯從屬性」緣故,須依附於其所幫助之正犯而不具獨立性,以致幫助犯之成立與否,端賴於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之情形為斷,惟幫助犯主觀上認知其所幫助之罪名,未必與正犯最終實行之犯罪結果相當,亦有可能正犯所實現之犯罪構成要件,已然逾越幫助犯可得認識之範圍,而形成共犯責任之過剩。此於共同正犯之間尚有因部分實行正犯所為逾越犯罪謀議,致使無從預見該名正犯過剩行為之其餘共同正犯,僅就犯罪謀議範圍所及之罪名共負其責;而幫助犯之可責性及犯罪參與程度均遠低於共同正犯,一旦發生正犯自行逸脫原本犯罪計畫而非幫助犯得以預見之特殊情形,如謂受限於共犯從屬性理論而強令幫助犯一律依正犯所犯罪名論處,恐與自己責任原則有悖,亦有違反罪責原則之疑慮,自非所宜。查,被告黃詩婷就附表二編號1、2、4、9、10、11、62、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0、被告蔣育 翔就附表二編號8、15、16所示犯行,僅係提供自己帳戶與 本案詐欺集團,使詐欺集團得以用做詐騙後匯款之帳戶,容任實施詐術者以之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用,渠等並未進而出面提領,依據前揭上開說明,應認被告蔣育翔、黃詩婷、戊○○各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 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又被告蔣育翔、黃詩婷、戊○○僅交付上開物 品與對方,並不知悉對方已達於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所稱之「三人以上」,而現行刑法既已增列上開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構成要件,並相應提高違犯者之刑罰效果,則無論係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等犯罪參與型態,均應對於該等加重構成要件之前提事實有所認識,始能依據前揭刑罰規定加重其刑責,是僅能依據被告蔣育翔、黃詩婷、戊○○主觀認識所及範圍,亦即該帳戶可能在日後遭 人用以從事詐騙,據以評價其具備一般詐欺犯罪及洗錢之幫助故意,而非與其所幫助之正犯同受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論處,附此敘明。 ㈥就附表二編號17部分,被告蔣育翔提供其子帳戶與本案詐欺集團後,復提領該帳戶內款項轉交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犯意既已提升至正犯,是被告蔣育翔幫助詐欺集團從事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為犯意提升後所為之正犯即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詐欺、洗錢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核被告蔣育翔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 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3、5、6、12至14、17至19、23至27、29至44所為,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就附表二編號8、15、16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 陳宥宏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2項、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8、24、25、34至44、50至53、57、60、61所為,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丁○○就 就附表二編號48所示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10、47、54、55所示犯行,均係犯 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46、49 、56、63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一般洗 錢未遂罪。被告己○○就附表二編號10、48、49、54所為,均 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黃詩婷就附表二 編號1、2、4、9、10、11、62所示犯行,戊○○就附表二編號 10所示犯行,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㈧公訴意旨認被告蔣育翔就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5、6、12至19所示犯行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罪,容有未洽,惟因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罪名,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㈨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0涉犯一般洗錢、加重 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蔣育翔就附表二編號8、15、16係涉 犯特別洗錢、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然依被告戊○○、蔣育翔 交付帳戶之提款卡或存摺之行為,本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蔣育翔、戊○○有其他構成要件行為或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則 被告戊○○、蔣育翔單純交付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應僅 係提供犯罪之助力,而應成立上開幫助犯行。則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又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起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又加重條件之刪減,亦毋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452號刑事判決意旨均供參 照),是本件經本院認定被告戊○○、蔣育翔犯一般洗錢罪及 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部分,自毋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又公訴意旨認被告蔣育翔就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被告丁○○就附表二編號46、49、56、63 所示犯行均屬既遂,然依前開說明,尚有誤會,因僅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亦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 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另公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1、3部分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然因被害人張靜婷、林冠志並 無被騙而交付帳戶之情,則被告蔣育翔、陳宥宏拿取該等帳戶行為,自非屬洗錢行為,為此部分與構成有罪之加重詐欺罪部分,為法律上同一,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㈩被告蔣育翔、丁○○、陳宥宏、己○○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其 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第22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蔣育翔、丁○○參與犯罪組織,與其等在該詐欺集團 之首次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8所示犯行,係 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亦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蔣育翔就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1、3、5、6、12至14、17至19、23至27、29至44所示犯行,被告陳宥宏就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8、24、25、34至44、50至53、57 、60、61所示犯行,被告丁○○就附表二編號2、10、46至49 、54至56、63所示犯行,被告己○○就附表二編號10、48、49 、54所示犯行,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蔣育翔就附表二編號8、15、16所示犯行、被告 黃詩婷就附表二編號1、2、4、9、10、11、62所示犯行,各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二編號8、15、16及附表二編 號1、2、4、9、10、11、62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又被告蔣育翔、黃詩婷、戊○○各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觸犯幫助詐欺 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 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另移送併辦意旨109年度偵字第33900號、第18761號、110年度偵字第14525號、111年度偵字第43608號之犯罪事實,與109年度偵字第32650號之起訴如附 表二編號1、2之犯行為法律上同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與110年度偵字第14525號、第31278號追加起訴如附表二編號10 之犯行亦為法律上同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案自應併辦審理,附此敘明。 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蔣育翔、陳宥宏、丁○○、己 ○○雖有多次提領詐欺款項之行為,然本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 罪數,仍應以被害人數計算。又本案雖有被害人寄送數帳戶與詐欺集團及多次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之情形,被告蔣育翔、陳宥宏亦有分次提領款項之情形,然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又被告蔣育翔、丁○○、陳宥宏 、己○○就本案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陳宥宏前於108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0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09年7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節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陳宥宏此次所犯後罪,與前案所為之罪,罪質不同,其所為固形式上構成刑法第47條「累犯」要件,惟法律效果上實無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被告蔣育翔就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被告陳宥宏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被告蔣育翔就附表二編號8、15、16所示犯行、被告黃詩婷就附表二編號1、2、4、9、10 、11、62所示犯行、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0所示犯行,均 屬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蔣育翔、丁○○、陳宥宏、己○○,就上開 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分別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該部分原應減輕其刑,惟依上 開說明,渠等犯行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於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 爰審酌被告等人: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參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嚴重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致使被害人無端受害,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等人係擔任受人支配之取簿手或車手及提供帳戶之角色,參與之程度非深;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年輕識淺、涉世未深,致其違法意識、罪惡感低落,以供犯罪集團驅使;被告蔣育翔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工作為汽車美容、月收入2萬5000元;被告陳宥宏自陳學歷為高 職肄業、工作為工地臨時工、月收入2萬多到3萬元;被告丁○○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工作為服務業、月收入3萬元;被 告己○○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工作為工廠作業員、月收入3 萬元;被告黃詩婷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現無工作;被告戊○○自陳學歷為大學休學、工作為服務業、月收入4、5萬元之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12月10日做成釋字第812號解釋文:「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3 條,但本項並未修正)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 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準此,起訴書雖以被告蔣育翔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請求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然依上開說明,已無依同條第3項 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餘地,併此敘明。 沒收 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刑事判決意旨均供參照)。 ⒉查被告蔣育翔為本案犯行而領得報酬10萬元,被告陳宥宏之報酬為每日3000元,被告丁○○領得報酬1萬元,被告己○ ○領得報酬為1萬元,其餘提款部分均交回上手,此節業據 被告蔣育翔(見偵卷十四第23頁)、陳宥宏(見警卷六第15頁)、丁○○(見偵卷三十四第41頁;偵卷三十七第111 頁;本院42號卷一第77頁)、己○○(見偵卷三十四第184 頁;本院42號卷一第189頁)陳述在卷,另被告黃詩婷陳 稱因此領有3萬元報酬等語(見警卷四第39頁),被告戊○ ○陳稱未因此領取報酬等語(見警卷四第83頁),是依上開說明,應僅就被告蔣育翔、丁○○、陳宥宏、己○○、黃詩 婷等人領得之報酬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蔣育翔為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而取得之提款卡,業據被害人林冠志具 狀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查(見他卷一第51 頁),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又被告蔣育翔、丁○○、陳宥宏 、己○○、黃詩婷、戊○○等人用以為本案犯行之提款卡及存 摺,並未扣案,且該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應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又非違禁物,不具刑法上重要意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廠牌蘋果IPHONE黑色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蔣育翔為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蔣育翔陳述 在卷(見偵卷十六第35頁),爰依法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廠牌ASUS行動電話1支、郵局存摺2本,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另公訴意旨就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犯行,認告訴人蔡佩芬另於109年8月9日17時9分許匯款2萬9986元至如附表二編號17 所示帳戶云云,然告訴人蔡佩芬係匯款2萬9986元至蘇益進 向屏東海豐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節業據告訴人蔡佩芬、蘇益進證述在卷,核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9年9月2日屏營字第1092900485號函暨所附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查(見偵卷十五第9頁至第19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63頁至第67頁),且無證據顯示被告蔣育翔參與該款項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被告蔣育翔所為之如附表二編號17有罪部分為法律上同一,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參、免訴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蔣育翔另涉犯如附表二編號20、21、28所示犯行,認被告蔣育翔就該等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裁判意旨參照)。再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 全部,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蔣育翔就附表二編號20、21、28部分,前經檢察官另案起訴,分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99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判處罪刑,且均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見本院42號卷二第347頁至第441頁)在卷可考。是本案被告蔣育翔所涉附表二編號20、21、28部分,當為該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公訴,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肆、無罪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尤信筑與被告蔣育翔就如附表二編號5、17、22、30、31所示犯行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蔣育翔領取如附表二編號5、17、22、30、31所示款項後,轉交與被告尤信筑,因認被告 尤信筑涉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從而,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被 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著有明文。是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必與事實相符者為限,若其自白顯有疑義,而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其職權調查之所得,仍未能證明其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者,自不得據為認定犯罪事實唯一之基礎;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自白,法院應調查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之規定,係指被告雖自白犯罪,仍應就其他必要證據從事調查,以察其自白之虛實者而言,亦即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而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087號、29年上字第1648號、73年台上字第5638號、100年度 台上字第6181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尤信筑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蔣育翔之證述及如附表二編號5、17、22、30、31所示證據為其主 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尤信筑雖不否認有加入上開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然否認有參與附表二編號5、17、22、30、31所示犯行,辯 稱:伊當時已經退出該詐欺集團等語。經查: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固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然被告仍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衡諸此類型詐欺案件,無論擔任該集團成員何種角色,該集團均無平白將自己冒著風險取得之贓款,分配予未出面之詐欺集團成員、車手之可能,則各次詐欺犯行未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既未參與該次犯行,事後亦未分受贓款,顯亦無利用他人之犯罪行為為自己行為之可能。準此,本案共犯行為之認定,自應以實際參與各次詐欺犯行之行為人為準,至詐欺集團內之其他成員、車手,而未參與各次犯行者,既未參與詐欺行為,事後亦未分得贓款,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僅因各成員、車手同在所屬詐欺集團指揮之下,即均論以共犯。 ㈡被告尤信筑辯稱:伊於109年5、6月間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但伊做到109年8月中旬就跑出來,結果被抓回去打;被告蔣育翔將錢交給伊,伊再交給李俊輝;伊於109年8月後就沒再做,因被告蔣育翔有一件打伊的傷害案件,伊在這案件發生後就沒繼續做等語(見偵卷四十一第17頁至第21頁;偵卷四十九第225頁;本院42號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第316頁)。㈢被告蔣育翔雖於警詢、偵訊時均證稱:伊於109年8月6日經由 被告尤信筑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是被告尤信筑聯絡伊去提領如附表二編號5、22、30、31所示款項後,伊再轉交給 被告尤信筑;伊有於109年8月8日提領款項,是被告尤信筑 交給伊提款卡,伊領完款後,去蜜雪兒汽車旅館將款項及提款卡繳給被告尤信筑;伊第1次領錢是8月6日,最後一次領 錢是8月20幾號,警方通知伊做筆錄,伊那時想問被告尤信 筑發生什麼事,被告尤信筑就消失了;伊會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7、22所示款項,是因被告尤信筑要還伊錢,所以伊去領出來後,給被告尤信筑4萬9900元,伊自己拿3萬元;伊因為被告尤信筑騙伊使用伊兒子帳戶這件事,與被告尤信筑有嫌隙;109年8月6日至15日,都是被告尤信筑交提款卡給伊, 伊去領錢後再將提款卡及錢繳給被告尤信筑,109年8月16日就改跟被告陳宥宏配合等語(見警卷三第7頁至第11頁;偵 卷十一第29至第35頁、第79頁;偵卷十二第24頁至第25頁),然於110年8月30日偵訊時證稱:伊於109年8月初開始作車手,是被告尤信筑介紹伊去做;大約到109年8月10日左右,被警方通知做筆錄,伊知道是作車手,就動手打被告尤信筑,之後就與被告陳宥宏作車手;伊有如附表二編號5、30、31所示領款行為,是被告尤信筑將提款卡給伊,指示伊去領 款,伊領完款後,被告尤信筑指示伊去蜜雪兒汽車旅館,將提款卡跟款項交給他等語(見偵卷四十二第31頁至第33頁);復於110年5月31日偵訊時證稱:伊於109年8月17日以前係與被告尤信筑一起做,後來伊發現他拿伊兒子的帳戶當作詐騙匯入款項帳戶,伊就找他麻煩,被告尤信筑於109年8月17日因這件事就去報警,伊與被告尤信筑就沒再聯絡,之後就與被告陳宥宏一起做等語(見偵卷四十九第215頁至216頁);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尤信筑於109 年5 、6 月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於109年8 月份離開;被告尤信筑與伊發 生爭執後離開,當時伊有打被告尤信筑;伊於109 年8 月14日邀約被告尤信筑,被告尤信筑因此被詐欺集團成員抓起來打,到8 月17日才放掉被告尤信筑,被告尤信筑這時離開詐欺集團;伊會打被告尤信筑是因他讓伊兒子的帳戶變警示帳戶,伊不知道其他人為何要這樣對他;伊與被告尤信筑在109年8月8日時還未鬧翻,他當時有拿提款卡給伊去領款,伊 領完後有將提款卡及款項交給被告尤信筑;被告尤信筑係109年8 月9 日要伊去領伊兒子帳戶裡的錢,害伊被警察調查 ,所以對被告尤信筑不高興;在伊與被告尤信筑發生爭執前,伊領錢後大部分都是交給被告尤信筑,被告尤信筑傳訊息給伊說哪一張卡片,裡面有多少錢,伊領錢後交給被告尤信筑,伊與被告尤信筑發生爭執後換被告陳宥宏傳簡訊給伊,伊領款後交給被告陳宥宏;伊於109年8月14日前有聽聞李俊輝已經在找被告尤信筑,但伊不知道他為何找被告尤信筑;伊於109年8月14日前有與被告尤信筑聯絡,因被告尤信筑沒有給伊報酬;伊認為被告尤信筑於109年8月14日前還屬於本案詐欺集團的一份子,因當時李俊輝還一直問伊知不知道被告尤信筑在何處,有無看到他,但伊不知道李俊輝為何找被告尤信筑等語(見本院42號卷二第277頁至第284頁)。 ㈣被告陳宥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尤信筑109年6月底、7月 時加入本案詐欺集團,109年8月換伊與被告蔣育翔做,被告尤信筑就沒有在詐欺集團;伊與被告尤信筑是同一個詐欺集團,但各自作各自的,沒有前後錯開時間;被告蔣育翔一開始跟被告尤信筑,後來跟伊配合,被告蔣育翔和伊配合時,被告尤信筑已經沒做;被告蔣育翔後來要改和伊配合,是因被告尤信筑有私自扣下領取的款項,所以尤信筑被踢出去;伊知道被告蔣育翔有去抓及打被告尤信筑,但伊沒有參與;被告蔣育翔不是在被告尤信筑被打前與伊配合,他是在大概7月底或是8月初時就與伊配合,因被告蔣育翔有與伊一起住;在被告尤信筑被打前,伊上手就有跟伊說被告尤信筑挪用款項,所以在找他,伊有問被告蔣育翔知不知道這件事,被告蔣育翔說知道;被告蔣育翔打被告尤信筑是因被告尤信筑拿公司錢及害被告蔣育翔兒子帳戶變警示帳戶;在還未發生打被告尤信筑這件事前,被告蔣育翔或伊上手告訴伊因被告尤信筑挪用款項,所以在找被告尤信筑時,被告蔣育翔已經跟伊配合;上手跟伊講這件事時,當天晚上就找到被告尤信筑,當時被告尤信筑已離開本案詐欺集團1、2個月,被告尤信筑當時已經離開本案詐欺集團一陣子;被告尤信筑的角色與伊相同,都是被告蔣育翔領錢後轉交的對象,伊等再轉交給上手;被告尤信筑被打這件事後,上手有說,如果以後有案件,全部推給被告尤信筑,所以伊於警詢、偵訊時才說伊把錢交給被告尤信筑,但事實上伊沒有把錢交給被告尤信筑;被告蔣育本來和被告尤信筑配合,後來上手才要他跟伊配合,伊不知道原因等語(見本院42號卷二第285頁至第291頁)。 ㈤被告蔣育翔、陳宥宏2人之證述互相矛盾,且被告蔣育翔自承 與被告尤信筑有上開糾紛,而被告蔣育翔曾證稱其於109年8月23日、24日、26日、9月1日、21日、23日提領之款項交與被告尤信筑;於109年10月12日、14日之領取提款卡之行為 係被告尤信筑指示等語(見警卷五第4頁至第7頁;警卷七第25頁;偵卷十六第33頁至第41頁、第147頁、第153頁、第234頁;偵卷二十六第37頁至第45頁;偵卷二十八第42頁至第44頁),然此時被告尤信筑顯已非該詐欺集團成員,是無法 排除被告蔣育翔有挾怨報復而誣指被告尤信筑為上開犯行之可能,況被告陳宥宏亦證稱上手有要其誣陷被告尤信筑等語(見本院42號卷二第289頁)。是被告蔣育翔、陳宥宏對被 告尤信筑不利認定之證詞,難以採信為真實。又依上開說明,並非一旦加入詐欺集團,即對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之犯行即有認識而應一同負責,仍應調查是否對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依檢察官提出之前揭證據,僅能得知附表二編號5、17、22、30、31所示之款項係遭被告蔣育翔提 領,而除被告蔣育翔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尤信筑有收受被告蔣育翔提領之該等款項,亦無從證明被告尤信筑客觀上有參與該等犯行,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謀議,對於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為附表二編號5、17、22、30、31所示詐欺犯行一事有所認識等事實,又本案卷內並無證據 證明被告尤信筑具有指揮、監控犯罪組織內其餘成員之核心地位,則在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之情形下,自難徒以被告尤信筑曾參與、分擔本案詐欺集團之一部,率而認定其對於附表二編號5、17、22、30、31所示犯行亦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而同以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尚有未足,無從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有罪確信程度,自不得以此遽入人罪。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尤信筑涉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犯行,是因不能證明被告尤信筑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伍、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蔣育翔為如附表二編號7、22、58 、59所示犯行,與被告蔣育翔本案經起訴之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又被告戊○○為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犯行,與本案經 追加起訴部分為法律上同一罪,因而均函請本院併案審理云云。 二、就被告蔣育翔之移送併辦意旨所指如附表二編號7、22、58 、59所示被害人,與本案如其餘附表二各編號已論罪科刑部分之被害人並不相同,與本案非同一事實,而係屬數罪併罰之關係,是此移送併辦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既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三、就被告戊○○之移送併辦意旨所指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被害人 ,另經檢察官起訴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第1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47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賓、張富鈞、楊仕正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文賓、李毓珮、洪榮甫、李怡增、邱呂凱、洪淑姿、張智玲、許嘉龍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收受帳戶之時間、地點 證據 1 張靜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貸款廣告,張靜婷於109年9月1日某時瀏覽前開貸款廣告後,即填寫個人資料,之後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要求交付帳戶,以審核財力證明云云,張靜婷遂依指示,以右列方式,交付右列帳戶。。 蔣育翔於109年9月1日16時許,依陳宥宏指示,在嘉義市東區文心公園內,收受張靜婷向中國信託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向兆豐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存摺、提款卡等物。 張靜婷證述、帳戶個資檢視、金融機制通報聯防機制通報單、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保管條、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五9-12、21、76、79、93-103) 2 林冠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21時許,以臉書暱稱「容容」與林冠志聯絡,佯稱可出租帳戶,每月可獲利3萬元云云,致林冠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右列方式,交付右列帳戶。 蔣育翔於109年10月12日23時30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區大漢街上之全家便利超商外,收受林冠志向新光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林冠志證述、職務報告、蔣育翔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蒐證照片、贓證物認領保管單、LINE對話紀錄 (他卷一7-9、23-27、39-47、51、55-73、75-99) 3 林冠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4日上午,以臉書暱稱「容容」與林冠志聯絡,佯稱可出租帳戶,每月可獲利3萬元云云,林冠志因警方配合,佯稱願依指示交付帳戶,遂約定以右列方式,交付右列帳戶。 蔣育翔於109年10月14日20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OK便利超商前,收受林冠志向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惟收取後即為埋伏在場之警員查獲而未遂。 林冠志證述、職務報告、蔣育翔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蒐證照片、贓證物認領保管單、LINE對話紀錄 (他卷一7-9、29-33、39-47、51、55-73、75-99) 4 林宜澕 蔣育翔向林宜澕佯稱要辦理購車貸款,需要在帳戶內製造金流,致林宜澕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右列方式,交付右列帳戶。 蔣育翔於109年6月底某日,在臺中市西區民權路上的華南銀行前,收受林宜澕向華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林宜澕證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一3、23-27;偵卷一148;偵卷九43-46;偵卷四十六17-20) 5 黃韋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9時2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昭翰Jarry」與黃韋達聯絡,佯稱需提供帳戶以利貸款審核云云,致黃韋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右列方式,交付右列帳戶。 黃韋達於109年8月25日17時26分許,在中壢仁美郵局i郵箱,將其向臺灣企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彰化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寄送至臺中進化路郵局i郵箱,陳宥宏再於109年8月29日12時22分許,至該郵局領取上開提款卡。 黃韋達證述、郵件查詢、取簿時監視器畫面翻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簡訊及對話畫面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二十二33-39、75-101、111)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元) 提領人 證據 備註 1 陳立謙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Emily Pinegar」、通訊軟體LINE暱稱「冰冰冰冰」,向陳立謙佯稱可加入「盈昇服務」網站,操作期貨獲利云云,致陳立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7月3日20時42分、109年7月5日18時47分許,匯款3000元、3萬元至右列①、②帳戶。 ①黃詩婷向玉山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3日20時42分許 不詳 4萬200元(含不詳匯入款項) 不詳 陳立謙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查詢(警卷一55-57、46、65、69-70、77、105-118、133-137、153-158;警卷二75-78) ②林宜澕向華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5日23時23分許、6日24分、25分、30分許 不詳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900元(與編號7、58一同提領) 不詳 2 曾綉如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嘉明」,向曾綉如佯稱可加入金沙集團線上博彩金賭博網站,中獎後需繳稅始得領款云云,致曾綉如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7月3日17時34分、44分,以ATM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萬元至右列①帳戶,於109年7月7日12時14分、109年7月8日13時06分許,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19萬6882元、48萬元至右列②帳戶。 ①黃詩婷向玉山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3日17時41分、42分、54分許 不詳 4000元、3萬6000元(含不詳匯入款項)、1萬元 不詳 曾綉如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大溪分行匯款申請書2紙、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查詢、大里草湖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一59-63、67、73-74、91、95-101、121-137、265-277) ②丁○○向大里草湖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8日13時23分許 嘉義市火車站附近郵局臨櫃提款 200萬元(與編號10、54一同提領) 丁○○ 3 林雅畇 詐欺集團先於109年6月28日前某時在臉書網站上刊登徵人廣告,林雅畇於109年6月28日13時98分許,見該廣告而與通訊軟體LINE「慧慧」之人聯絡,對方佯稱需投入本金,掛網遊戲後即取得佣金云云,致林雅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7月2日21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林宜澕向華南銀行帳戶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2日21時32分、38許 不詳 2萬5000元、2萬元 不詳 林雅畇證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資料、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偵卷六39-45、55-63、97-117) 4 高淑娟 詐騙集團於109年5月30日某時許,以社交軟體WeDat暱稱「林彥」與高淑娟聯絡,佯稱係「澳門金沙投注網路平台」(網址:m.523rh.com)之IT技術人員,可以修改賭場賠率、需先繳交稅金等費用始得提領獲利云云,致高淑娟陷於錯誤,於依指示,於109年7月3日15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黃詩婷向玉山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3日15時55分許 不詳 2萬9500元 不詳 高淑娟證述、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22355號函附黃詩婷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澳門金沙投注網頁(偵卷三71-80、127-133、177、187) 5 李鈺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下午某時,假冒李合興蜜餞人員向李鈺惠撥打電話,佯稱因會計人員操作疏失,會每月自動扣款云云,隨後即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李鈺惠需取消設定,致使李鈺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8月10日18時9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魏妤芳向國泰世華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10日18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文金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蔣育翔 李鈺惠證述、李鈺惠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後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監視器畫面翻拍(警卷三31-37、97-99、115-131、偵卷十一45-57) 109年8月10日18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山陽店自動櫃員機 9900元 (與編號31一同提領) 109年8月8日18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崇德分行自動櫃員機 4萬4400元(與編號31一同提領) 6 董珮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6日晚間某時,假冒犀牛扣公司人員撥打電話給董珮螓,佯稱因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將董珮螓升級為高級會員,並產生升級費用云云,隨後即假冒富邦銀行人員,需按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頁面取消費用,致使董珮螓陷於錯誤,而接續於109年8月16日21時59分、22時0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3985元、8015元至右列①、②帳戶。 ①游俊家向第一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16日23時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崇大店自動櫃員機 2萬400元 蔣育翔 董珮螓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監視器畫面翻拍(警卷三61-71、101-109、115-131) ②游俊家向台灣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16日22時1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進店自動櫃員機 8000元 7 林宏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30日11時許,在網路聊天室以暱稱「許丹萱」結識林宏諭,並互相加LINE,「許丹萱」向林宏諭佯稱可投資美金,利用分析走勢獲利,並要求林宏諭在「盈昇資金控管」網站儲值,告知林宏諭何時可進場或退場云云,致林宏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7月5日19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林宜澕向華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此部分退併辦 8 陳儀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9日前某日,在臉書社團網站刊登搶單賺錢文章,陳儀婷遂於109年6月19日與臉書暱稱「靜怡」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對方佯稱可點擊網購平台提升銷量,賺取傭金云云,致陳儀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6月29日15時5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蔣育翔向元大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29日15時7分、17分、18分許 不詳 1萬5000元、2萬元、2萬元 不詳 9 黃美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2日14時30分許,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劍鋒」與黃美霞聯絡,佯稱其投資股票輸500萬元,父親身體不好,需要錢動手術云云,致黃美霞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3日10時33分許,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70萬元至右列帳戶。 黃詩婷向華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3日12時2分許 不詳 70萬元 不詳 黃美霞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1日營清字第1100018686號函附黃詩婷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偵卷十35-42、47、53、87、125-135) 10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3日以臉書暱稱「楊鵬凱」、LINE暱稱「獨看夕陽」聯絡乙○○,佯稱:其為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統計部經理,能提供百分之百會中獎的彩票號碼等語,乙○○下注後中頭獎2注,共港幣3000萬元云云,復於同年5月28日又假冒銀行來電稱:中頭獎必須繳納所得稅及海外手續費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7月3日9時57分、109年7月8日11時41分、109年7月14日11時59分許,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27萬元、40萬元、15萬元至右列①、②、③帳戶。 ①黃詩婷向華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3日10時39分許 不詳 27萬元 不詳 乙○○證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營清字第1090022493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大里草湖郵局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99816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109年7月8日、14日)、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卷四43-49、65-75、87-93、97-109、115-119、125-127、131-157) ②丁○○向大里草湖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8日13時23分許 嘉義火車站附近的郵局 200萬元(與編號2、54一同提領) 丁○○ ③戊○○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4日12時11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轉帳15萬元至林琨順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 賴永勝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CHEERS及LINE暱稱「若琳」帳號,向賴永勝佯稱可加入「Z.comtrade」外匯投資平台儲值金額並操作外匯獲利云云,致賴永勝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7月3日19時16分許、20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ATM轉帳方式,匯款4萬5000元及3萬元至右列帳戶。 黃詩婷向玉山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3日19時23分許、20時9分許 不詳 4萬5000元、3萬元 不詳 賴永勝證述、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西岐派出所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截圖及照片(警卷二22-31、75-78、125-135、177) 12 蔡玉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6日晚間,假冒讀冊生活網路平台會計,撥打電話給蔡玉琪,佯稱訂單有問題,會重複扣款云云,隨後假冒郵局人員打電話給蔡玉琪,請蔡玉琪至郵局櫃員機取消交易,致使蔡玉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8月6日19時57分許,轉帳2萬985元至右列帳戶。 洪原慶向玉山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6日20時10分許 統一超商美德店(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蔣育翔 蔡玉琪證述、玉山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監視器畫面翻拍(偵卷十二33-41、49-55) 13 楊家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6日某時撥打電話給楊家泯,表示楊家泯之前訂購物品,會重複扣款,需至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使楊家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8月8日19時12分許,轉帳1萬4920元至右列帳戶。 魏妤芳向國泰世華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8日19時19分許 全家超商漢文店(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 1萬4000元 蔣育翔 楊家泯證述、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偵卷十三35-43、51-55) 109年8月8日19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中清一店自動櫃員機 1000元 14 張鳳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6日12時36許,撥打電話給張鳳麟,張鳳麟辨識聲音為其姑媽,詐欺集團成員即順勢假冒為張鳳麟姑媽,要求張鳳麟重新加入LINE,並於同年月8日上午撥打電話向張鳳麟借款,致使張鳳麟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8日11時33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陳明燦向台新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8日13時24分、25分、26分、27分許 苗栗縣○○鄉○○路00號苗栗大湖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蔣育翔 張鳳麟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監視器畫面翻拍、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偵卷十四27-45、53-57) 15 吳敬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5日某時,以交友軟體Pairs暱稱「曉雅」、LINE暱稱「雯雯」、「雯」與吳敬中聯絡,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使吳敬中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6月22日21時48分許,匯款4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蔣育翔向元大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23日22時2分許、3分許、7分許 不詳 2萬元、2萬元、5000元 不詳 吳敬中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偵卷十九29-49、53-57) 16 李昱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6日前某日在591租屋平台刊登租屋訊息,李昱璆於109年5月26日晚間瀏覽前開租屋訊息,即LINE暱稱「劉曉惠」聯絡,「劉曉惠」向李昱璆佯稱:看屋要先預付訂金5000元云云,致李昱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6月29日16時57分許,匯款5000元。 蔣育翔向元大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29日17時1分許 不詳 1萬5000元(與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不詳 李昱璆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個案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偵卷十七29-42、45-69) 17 蔡佩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9日16時30分許,假冒蘆航網路商店人員撥打電話給蔡佩芬,佯稱因賣家誤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每月將扣款1萬2000元,要至原使用帳戶金融機構協助扣款云云,隨即冒充金融機構人員,撥打電話給蔡佩芬,佯稱要透過網路銀行操作取消扣款,致蔡佩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8月9日17時18分、39分許,匯款4萬9999元至右列帳戶。 蔣曜宇向烏日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9日17時31分、18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9800元、5萬100元(與編號22一同提領) 蔣育翔 蔡佩芬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烏日郵局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偵卷二十69-73、99-135) 18 賀文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晚間,假冒綠島之心人員撥打電話給賀文鈺,佯稱其台新銀行帳戶刷卡時多刷1筆云云,隨即假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賀文鈺,佯稱需至櫃員機做退刷動作,致賀文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9月1日20時59分、21時16分、21時23分許,匯款2萬9980元、2萬9985元、1萬7751元至右列帳戶。 張靜婷向中國信託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1日21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精田店自動櫃員機 3萬元 蔣育翔、陳宥宏 賀文鈺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證、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等截圖、googlemap提領地點圖、【0005-VW、2339-L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保管條等車輛資料(偵卷二十四81-101、123-130、165-217) 109年9月1日21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春店自動櫃員機 3萬元 109年9月1日21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墩富店自動櫃員機 1萬7000元 19 高昱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某時,假冒德瑞克床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高昱翔,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會自動升級為高級會員,會通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云云,隨即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高昱翔匯款至指定帳戶,致高昱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9月1日21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萬15元至右列帳戶。 張靜婷向中國信託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高昱翔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五47-50、53、59;偵卷二十四55-57) 20 郭庭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18時41分許,假冒綠島船公司人員撥打電話給郭庭佑,佯稱其109年7月4日去蘭嶼時,船票訂20張,要以分期付款方式解除云云,隨即冒充郵局人員撥打電話給郭庭佑,要郭庭佑依指示操作解除,致郭庭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9月1日20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17元,至右列帳戶。 張靜婷向兆豐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此部分免訴 21 姜秋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某時,假冒綠島之船運公司人員撥打電話給姜秋燕,佯稱因作業疏失,多訂5筆訂單,要指示解除云云,隨即冒充台灣企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姜秋燕,要姜秋燕至銀行櫃員機操作,致姜秋燕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1日21時52分許,匯款9018元,至右列帳戶。 張靜婷向兆豐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此部分免訴 22 林韋逸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9日16時撥打電話給林韋逸,佯稱係玉山銀行人員,因設定錯誤,須前往ATM操作解除云云,致林韋逸陷入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17時31分轉帳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蔣曜宇向烏日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此部分退併辦 23 葉文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5日某時,冒充網路商店員工,撥打電話給葉文妍,佯稱其先前購物因作業疏失而分為12期,要至網路銀行操作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葉文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8月25日20時38分、41分、44分、21時1分、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9989元、4萬9985元、2萬123元、4萬9989元、2萬9900元至右列帳戶。 葉加漢向中國信託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6日0時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中店自動櫃員機 7萬9000元 蔣育翔 葉文妍證述、監視器影像擷取提領相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監視器畫面翻拍(偵卷五23-29、89-91、95-106;偵卷二十一61-65) 109年8月25日20時44分、45分許 彰化縣秀水鄉全家便利商店秀水金興店 2萬元、2萬元 24 林蓮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9日15時42分許,撥打電話給林蓮秋,佯稱其係某臉書賣場人員,向林蓮秋表示其之前購買衣服,是否要加入臉書高級會員云云,之後即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要對林蓮秋銀行帳戶做停止扣款動作,要林蓮秋依其指示匯款,致林蓮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8月29日16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9123元至右列帳戶。 黃韋達向臺灣企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9日17時41分、42分、43分許 臺中市○○區○○○道0道000號臺灣企銀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3萬元、3萬元、4000元(與編號25及不詳匯入款項一同提領) 蔣育翔、陳宥宏 林蓮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交易明細查詢、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偵卷二十二45-53、59;偵卷二十三37、47-48) 25 劉招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8日某時,撥打電話給劉招娣,佯稱其係台新24小時網路銀行資訊部主任,表示劉招娣要連續2個月,每月扣款2399元,需依其指示匯款云云,致劉招娣陷於錯誤,接續於109年8月29日16時10分、15分許,匯款9萬9983元、4萬9989元至右列①帳戶;同日16時30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右列②帳戶。 ①黃韋達向彰化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9日16時32分、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蔣育翔、陳宥宏 劉招娣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十二61-64;偵卷二十三37-39、47-48、117–119、122-125、139) 109年8月29日16時52分、53分、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2萬元 ②黃韋達向臺灣企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9日17時41分、42分、43分許 臺市○○區○○道0道000號臺灣企銀西分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3萬元、3萬元、4000元(與編號24及不詳匯入款項一同提領) 26 蘇子閎 蘇子閎因急需用錢,即於109年9月17日11時40分許,與LINE暱稱「陸婉婷」、「張淑柔」聯絡,對方佯稱借款要先繳交公證費、履約保證費、所得稅金云云,致蘇子閎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9月21日9時56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張桂鳳向華南銀行台中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23日16時37分、38分、3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1000元、2萬9000元(與編號27一同提領) 蔣育翔 蘇子閎證述、監視器畫面翻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0日營清字第1100006868號函附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偵卷二十六65-71、107-129;核交卷一11-17) 27 陶靜儀 陶靜儀於109年9月18日某時,以LINE與暱稱「陸婉婷」之詐欺集團成員談論貸款之事,對方稱可幫忙代辦,但要先付手續費云云,致陶靜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9月21日14時48分許,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1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 張桂鳳向華南銀行台中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23日16時37分、38分、3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1000元、2萬9000元(與編號26一同提領) 蔣育翔 陶靜儀證述、監視器畫面翻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0日營清字第1100006868號函附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偵卷二十六73-75、107-121、131-137;核交卷一11-17) 28 翁秋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0日21時5分許,假冒東森購物會計部人員撥打電話給翁秋月,佯稱其先前在東森購物網站以信用卡購買洗衣機,因信用卡預刷問題,要看之聯徵資料,以確認是否為國泰世華信用卡云云,隨即假冒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翁秋月,告知翁秋月會有重複扣款問題,需至櫃員機查詢餘額云云,致翁秋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續於109年9月23日16時33分、36分、488分許,以ATM轉帳、無褶存款方式,匯款2萬9989元、2萬9985元、2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 張桂鳳向華南銀行台中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此部分免訴 29 林雨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2日18時1分許,假冒「拿破崙先生」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林雨潔,佯稱先前遭駭客入侵,造成10筆錯誤消費,之後又撥打電話給林雨潔表示系統已修復完成,需至網路銀行操作,以解除錯誤消費云云,致林雨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9月23日17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9123元至右列帳戶。 葉庭松向中國信託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23日17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豐信門市自動櫃員機 2萬9000元 蔣育翔 林雨潔證述、監視器畫面翻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交易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200號函附【葉庭松】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偵卷二十○000-000、153-159;核交卷一19-27) 30 賴暄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假冒網路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賴暄萓,向賴暄萓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有重複下單問題云云,請賴暄萓提供名下金融機構電話,隨即假冒合作金庫行員,向賴暄萓表示要將帳戶內之款匯入他人帳戶,以免遭重複扣款,致賴暄萓陷於錯誤,接續於109年8月8日15時38分、40分、41分許,匯款2萬9988元、2萬9988元、2萬123元至右列帳戶。 王譯醇向第一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8日15時48分、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北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3萬元、2萬元 蔣育翔 賴暄萓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竹田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商業銀行客戶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監視器翻拍照片18張(警卷三21-29、93-95、113-131) 31 許瀚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晚間,假冒Hito本舖人員,撥打電話給許瀚文,佯稱其先前購買衣服,但輸入錯誤要取消交易,並稱會有郵局人員確認帳戶是否扣款云云,之後即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給許瀚文,並指示許瀚文匯款至他人帳戶,致許瀚文陷於錯誤,於109文年8月10日18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4044元至右列帳戶。 魏妤芳向國泰世華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8日18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山陽店自動櫃員機 9900元(與編號5一同提領) 蔣育翔 許瀚文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監視器翻拍照片18張(警卷三39-47、97-99、111-131) 109年8月8日18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崇德分行自動櫃員機 4萬4000元(與編號5一同提領) 32 洪偉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6日晚間,假冒臉書電商撥打電話給洪偉喬,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約定轉帳,要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華泰銀行協助處理云云,隨後假冒華泰銀行人員要求洪偉喬至櫃員機取消設定,致洪偉喬陷於錯誤,接續於109年8月16日20時48分、21時0分、26分、30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70元、2萬9970元至右列帳戶。 游俊家向第一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16日20時53分、21時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北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9900元、3萬元 蔣育翔 洪偉喬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監視器翻拍照片18張(警卷三49-59、101-109、111-131) 109年8月16日21時3分、33分、43分、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文心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 109年8月16日21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樂樂店自動櫃員機 將1萬9900元轉至上開游俊家臺灣銀行帳戶 109年8月16日21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文心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自上開游俊家臺灣銀行帳戶提領1萬9900元 33 翁子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某時,假冒模玩立方手創工坊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翁子軒,佯稱因先前購物,工作人員疏失致誤設為多筆預約扣款云云,隨後又假冒台北富邦銀行人員撥打電話與翁子軒,需按其指示操作,致翁子軒陷於錯誤,而接續於109年8月21日19時41分、19時43分、20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9985元、4萬9989元,及現金存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林俊龍向台新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1日19時49分許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5萬元 蔣育翔 翁子軒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監視器翻拍照片18張(警卷三73-83、113-131) 34 閻學武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17時許,假冒網路店家撥打電話給閻學武,佯稱其先前購物,因廠商問題造成重複下單,並詢問有何金融機關帳戶云云,隨即假冒玉山銀行客服員撥打電話給閻學武,向其表示要至網路銀行操作,致閻學武陷於錯誤,而接續於109年8月24日18時15分、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9895元、4萬9895元,至右列帳戶。 簡保勝向中國信託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4日18時29分、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明店自動櫃員機 9萬9000元、6000元(含其他不詳人匯入之金額) 蔣育翔、陳宥宏 閻學武證述、台南德高厝郵局存摺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內容、統一超商內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偵卷二十八57-89) 35 廖芮琦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電商,於109年8月23日15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廖芮琦,佯稱其先前購買洗髮精,會升等為高級會員云云,之後即假冒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廖芮琦,需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廖芮琦陷於錯誤,接續於109年8月23日15時28分、32分、16時33分、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ATM轉帳方式,匯款4萬9985元、3萬1248元、2萬9985元、8985元至右列帳戶。 陳冠翔向台新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3日15時51分、52分、16時1分、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麗寶園區C棟2樓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蔣育翔、陳宥宏 廖芮琦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通話紀錄、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清單、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13張、麗寶商圈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七49-54、63-83、135-136、139-156) 109年8月23日16時40分、41分、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義里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1萬100元、8000元 36 朱輕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3日某時,假冒臉書網路商家撥打電話給朱輕輕,佯稱其先前購買褲子,會升等為高級會員,要解除設定,否則會被扣款云云,隨即假冒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朱輕輕,要朱輕輕至櫃員機操作匯款,致朱輕輕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8月23日16時20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陳冠翔向台新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3日16時32分、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1萬1000元 蔣育翔、陳宥宏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網頁資料、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清單、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13張、麗寶商圈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七85-92、95-102、139-156) 37 黃啟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假冒民宿業者撥打電話給黃啟睿,佯稱其先前訂房,因資料錯誤導致多訂房間云云,隨即假冒遠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黃啟睿,表示若要取消需操作轉帳,致黃啟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於109年10月11日19時41分許,匯款2萬129元至右列帳戶。 范暐銘向彰化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1日19時5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月眉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蔣育翔、陳宥宏 黃啟睿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查詢交易查詢截圖、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卷七55-57、105-115、137-156) 38 劉姵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1日,假冒民宿業者撥打電話給劉姵君,佯稱其先前訂房,因設定錯誤經銷商會從帳戶重複扣款云云,隨即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劉姵君,表示若要由網路銀行取消操作,致劉姵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10月11日19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 范暐銘向彰化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1日19時53分、20時3分、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商銀后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1萬元 蔣育翔、陳宥宏 劉姵君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市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查詢交易紀錄截圖(警卷七59-61、117-126、129-133、137-156) 39 邵姵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假冒網路電商撥打電話給邵姵蓉,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會升等為高級會員云云,隨即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邵姵蓉,請邵姵蓉轉帳,致邵姵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8月24日18時58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8123元至右列帳戶。 簡保勝向中國信託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4日19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中友店自動櫃員機 8000元 蔣育翔、陳宥宏 邵姵蓉證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查詢轉帳交易明細2紙、通話紀錄、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二十九61-75、81-83、92、97-101) 40 羅科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假冒臉書網路商家撥打電話給羅科竣,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填寫單位有誤,要解除設定,否則會被扣款云云,隨即假冒土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羅科竣,請羅科竣至提款機操作匯款,致羅科竣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8月24日17時25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萬4123元至右列帳戶。 劉欣怡向公館鶴岡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20時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台中商銀潭子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4000元 蔣育翔、陳宥宏 羅科竣證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卷三十67、89-99、171-178) 41 劉芸湘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晚間,假冒民宿業者撥打電話給劉芸湘,佯稱其先前訂房,因誤設為團體訂單云云,隨即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劉芸湘,表示若要取消需操作轉帳,致劉芸湘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10月12日20時32分、36分、39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7023元、7892元、1654元至右列帳戶。 方世英向國泰世華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20時45分、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潭子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1萬6000元 蔣育翔、陳宥宏 劉芸湘證述、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5紙、通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三十69、89-99、181、184-187、189、191-195、197-198) 42 羅湘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19時6分許,假冒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羅湘晴,佯稱其先購物誤設為高級會員云云,隨即即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羅湘晴,表示要由網路銀行取消操作,致羅湘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10月12日19時30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方世英向國泰世華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20時5分、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潭子分行自動櫃員機 6萬元、9900元(與編號43一同提領;含不詳匯入款項) 蔣育翔、陳宥宏 羅湘晴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銀查詢交易截圖、LINE對話內容、通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三十69、89-99、199、200-212) 43 施睿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16時48分許,假冒民宿業者撥打電話給施睿晉,佯稱其先前訂房重複下訂云云,隨即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施睿晉,表示若要取消需操作轉帳,致施睿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10月12日20時3分、11分許,以現金存款、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9985元、3萬6099元至右列帳戶。 方世英向國泰世華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20時5分、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潭子分行自動櫃員機 6萬元、9900元(與編號42及不詳匯入款項一同提領) 蔣育翔 、陳宥宏 施睿晉證述、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查詢交易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偵卷三十69、89-99、215-217、218-231) 109年10月12日20時12分、1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潭子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與編號44一同提領) 44 李茳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19時42分許,假冒民宿業者撥打電話給李茳琳,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個資外洩,須至網路銀行操作始能鎖住個資云云,致李茳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10月12日20時10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右列帳戶。 方世英向國泰世華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20時16分、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潭子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6000元(與編號43一同提領) 蔣育翔、陳宥宏 李茳琳證述、新竹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三十69、89-99、225-242) 45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15日某時,以臉書暱稱「小張」與丙○○聯絡,並佯稱:其係澳門永利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能提供百分之百會中獎的彩票號碼,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10日13時1分許,u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戊○○向中國信託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此部分退併辦 46 阮玉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3日23時許,以LINE暱稱「文震」與阮玉玲聯絡,對方佯稱其與海外朋友合作,簽賭香港六合彩,可合作投資,中獎後需繳交款項云云,致阮玉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8日12時40分許,匯款26萬元至右列帳戶。 丁○○向土地銀行大里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及領出而圈存 阮玉玲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土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華南銀行存摺封面、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109年8月24日大里字第1090002290號函附丁○○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偵卷三十二19、29-49、53-59、65、69) 47 李子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1日某時,以LINE暱稱「林鑫旺」與李子涵聯絡,佯稱其係香港稅務局工作,與他人合資購買一批勞力士錶,若賣出要將款項匯給李子涵,但需支付境外稅云云,致李子涵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7日14時16分許,匯款110萬元至右列帳戶。 丁○○向大里草湖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7日16時21分許 嘉義市火車站附近郵局臨櫃提款 137萬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丁○○ 李子涵證述、大里草湖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LINE對話紀錄、玉山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玉山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境外匯款申請書(偵卷三十三21-66) 48 鐘郁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30日某時,以LINE暱稱「陳君浩」與鐘郁芯聯絡,佯稱可投資醫療股款云云,致鐘郁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7日11時13分許,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 丁○○向土地銀行大里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7日12時9分許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臨櫃提款 210萬元(與編號55及其他不詳匯入款項一同領取) 丁○○、己○○ 鐘郁芯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109年08月11日大里字第1090002200號函附丁○○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9年12月2日中市警務分偵字第10900988821號函附土地銀行嘉義分行監視器光碟及畫面截圖(偵卷三十四53-37、67-83、113-119;核交卷二7-19) 49 陳金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8日12時許,撥打電話給陳金五,假冒為其友人,因急需用錢,向陳金五借款云云,致陳金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8日14時26分許,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15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 丁○○向土地銀行大里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及領出而圈存 陳金五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彰化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109年08月11日大里字第1090002200號函附丁○○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9年12月2日中市警務分偵字第10900988821號函附土地銀行嘉義分行監視器光碟及畫面截圖(偵卷三十四59-62、89-103、113-119;核交卷二7-19) 50 李婕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20時37分許撥打電話與李婕妤聯絡,佯稱其先前購物,因設定錯誤,每月需扣款云云,隨即冒充郵局人員撥打電話與李婕妤,佯稱需操作ATM自動櫃員機確認帳戶餘額,致李婕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文年8月21日21時26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9862元至右列帳戶。 尤翊瑋向華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1日21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東台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9800元 陳宥宏 李婕妤證述、【尤翊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卷三十六51-59、61-67) 51 盧佳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4日18時50分許某時,假冒台灣宿配網人員與盧佳恩聯絡,佯稱因系統疏失,而誤訂為團體票云云,隨即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盧佳恩,向盧佳恩表示要至網路銀行匯款,致盧佳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10月14日18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 黃春慧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9時9分、12分、13分、14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2萬、2萬元元、2萬元、2萬元(與編號52、53一同提領) 陳宥宏 盧佳恩證述、監視器畫面截圖、【黃春慧】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網銀APP轉帳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偵卷三十五35-37、47、49-65) 109年10月14日19時20分、21分許 臺中市○○○○道0段00號台灣企銀台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 52 邱承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4日18時10分許,假冒大海海景民宿服務人員與邱承佑聯絡,佯稱因誤植訂單10筆,會協助退款云云,隨即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邱承佑,要邱承佑依指示用網路銀行退款,致邱承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10月14日18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9989元至右列帳戶。 黃春慧向彰化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9時9分、12分、13分、14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2萬、2萬元元、2萬元、2萬元(與編號512、53一同提領) 陳宥宏 邱承佑證述、監視器畫面截圖、【黃春慧】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手機通話紀錄、網銀APP轉帳紀錄截圖(偵卷三十五39-41、47、49-50、67-82) 53 周嘉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4日18時35分許,假冒橘子椪柑民宿負責人與聯絡,佯稱其先前訂房,因系統錯誤所以設定為1天,需跟銀行聯絡取消云云,隨即冒充富邦銀行人員與周嘉馨聯絡,佯稱需依其指示操作,致周嘉馨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10月14日19時4分、9分、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9987元、3萬4123元、1萬123元至右列帳戶。 黃春慧向彰化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9時9分、12分、13分、14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2萬、2萬元元、2萬元、2萬元(與編號51、52一同提領) 陳宥宏 周嘉馨證述、監視器畫面截圖、【黃春慧】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網銀APP轉帳紀錄截圖(偵卷三十五7、43-44、49-50、83-88) 109年10月14日19時22分、23分許 臺中市○○○○道0段00號台灣企銀台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4000元、1萬元 54 陳迺昀 (原名:陳上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9日某時,以交友網站SKOUT、LINE暱稱與「徐志鵬」陳迺昀,並佯稱其係工程師,可投資澳門樂透云云,致陳迺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8日9時2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丁○○向大里草湖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8日13時23分許 嘉義市火車站附近某郵局臨櫃提款 200萬元(與編號2、10一同提領) 丁○○、己○○ 陳迺昀證述、郵局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三十七189、271-275、281-287) 55 吳玉芬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劉藝」、微信暱稱「MR 劉」與吳玉芬聯絡,佯稱可投資香港不動產投資,需繳納稅金、保證金、代辦費云云,致吳玉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7日11時21分許,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1萬4000元至右列帳戶。 丁○○向土地銀行大里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7日12時9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臨櫃提款 210萬元(與編號48及其他不詳匯入款項一同領取) 丁○○ 吳玉芬證述、手機資料翻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110年6月23日大里字第1100001555號函附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偵卷四十三33-35、41-62、65-66、79-80、85-87;核交卷二15-17) 56 吳莞葶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中旬某日起,以臉書、LINE暱稱「孫翔」與吳菀葶聯絡,佯稱其在香港做彩票工作,可購買彩票,需繳所得稅、保險云云,致吳莞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8日14時37分許,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3000元至右列帳戶。 丁○○向土地銀行大里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及領出而圈存 吳菀葶證述、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110年5月26日大里字第1100001291號函附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通知書、LINE對話訊息翻拍(偵卷四十三85-87;偵卷四十四25-33、35-41、45、51、55-71) 57 劉大溶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7日17時49分許,假冒網路電商撥打電話給劉大溶,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因誤設為批發訂單,會有銀行人員與其聯絡云云,隨即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劉大溶,請劉大溶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劉大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109年9月7日18時26分、29分、3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9989元、4萬9989元、4萬9988元至右列帳戶。 陳威嘉向苗栗通霄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7日18時44分、45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軍容門市自動櫃員機 2萬元、2萬元 陳宥宏 劉大溶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Email翻拍、詐欺車手陳宥宏提領熱點、監視器畫面翻拍、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四十五37-76) 109年9月7日18時59分、19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軍功郵局自動櫃員機 6萬元、5萬元 58 王聖允 詐騙集團於109年5月18日前某時,在591租屋網上以「房東陳小姐」名義刊登公寓出租之訊息,王聖允於109年5月18日見該訊息而與對方聯絡,對方佯稱需先匯款始得安排時間看屋云云,致王聖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5日22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轉帳3000元至右列帳戶。 林宜澕向華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此部分退併辦 59 龍麒元 詐騙集團於109年5月24日,以社交軟體WEDATE暱稱「LIN千慧」與龍麒元聯絡,佯稱可小額投資及繳保證金、取回款項之作帳、押金費云云,致龍麒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續於109年7月5日13時39分、41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3萬元、3萬元至右列帳戶。 林宜澕向華南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此部分退併辦 60 于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8日17時20分許,假冒PAMU耳機公司人員撥打電話給于哲,佯稱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于哲帳號被升等為高級會員,並請郵局人員說明云云,隨即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給于哲,請于哲至郵局櫃員機依指示方式操作,致于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9月8日18時14分許,匯款1萬8111元至右列帳戶。 林志昇向台東大同路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8日18時22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號臺中凱基銀行自動櫃員機 1萬8000元 陳宥宏 于哲證述、台東大同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卷六37-41、55-85) 61 徐妙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8日下午,假冒美白貼客服撥打電話給徐妙素,向徐妙素佯稱其之前訂購商品,因助理弄錯商品改為經銷商,之後即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徐妙素,要求徐妙素將帳戶內之款項匯出,以免被扣款,致徐妙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9月8日18時21分許,匯款1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林志昇向台東大同路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8日18時28分許 臺中市○○○路00號全家超商台中成功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陳宥宏 徐妙素證述、台東大同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卷六43-47、55-71、87-85) 62 陳大衛 詐騙集團於109年6月某時,以交友軟體BADOO暱稱「佳雅」與陳大衛聯絡,佯稱可小額投資及儲值、贖回款項及解凍金云云,致陳大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3日19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黃詩婷向玉山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3日19時15分許 不詳 10萬5000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不詳 陳大衛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轉帳紀錄、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查詢(偵卷五十一第37-42、46、62、66、82-83 、93-98) 63 潘宜璟 詐騙集團於109年6月某時,以LINE與潘宜璟聯絡,佯稱可協助購買樂透,需扣手續費云云,致潘宜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7月8日13時29分許,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丁○○向土地銀行大里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及領出而圈存 潘宜璟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五十41-49)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蔣育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 附表一編號2、4 蔣育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一編號3 蔣育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附表一編號5 陳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二編號1、3、5、6、12至14、17至19、23至27、29至44 蔣育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二編號18、24、25、34至44、50至53、57、60、61 陳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二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二編號2、10、46至49、54至56、63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二編號10、48、49、5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二編號8、15、16 蔣育翔幫助犯一般洗錢,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卷宗簡稱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31645號刑事偵查卷宗 警卷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9720975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 警卷二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52063號刑事偵查卷宗 警卷三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10年度4月5日份警偵字第1100008209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 警卷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650號偵查卷宗一 偵卷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50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900號偵查卷宗一 偵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900號偵查卷宗二 偵卷四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626號偵查卷宗 偵卷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696號偵查卷宗 偵卷六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64號偵查卷宗 偵卷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525號偵查卷宗 偵卷八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786號偵查卷宗 偵卷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411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786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031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837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4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四 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09000727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 警卷五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00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8468號偵查卷宗 他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490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902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655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八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767號偵查卷宗 偵卷十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14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08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90105937號刑事偵查卷宗 警卷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345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665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17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99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核交字第443號偵查卷宗 核交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27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0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190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八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00012733號刑事偵查卷宗 警卷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06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十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093號偵查卷宗 偵卷三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12月26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717339號刑事偵查卷宗 警卷八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51號偵查卷宗 偵卷三十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0號偵查卷宗 偵卷三十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13號偵查卷宗 偵卷三十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732號偵查卷宗 偵卷三十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核交字第3808號偵查卷宗 核交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853號偵查卷宗 偵卷三十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56號偵查卷宗 偵卷三十六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343號偵查卷宗一 偵卷三十七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343號偵查卷宗二 偵卷三十八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814號偵查卷宗 偵卷三十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16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29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十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28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十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62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十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953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十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27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十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21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十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97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十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389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