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正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7163號、第8230號、第11453號、第14050號、第15950號、 第18577號、第20706號、第23379號、第23745號、第23746號、 第24972號、第26367號、第29971號、第30755號、第34375號) ,被告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正義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提領利用,進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亦足供他人作為掩飾該犯罪所得去向之用,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08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賴俊瑋」之男子協議,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其後與不詳之人約定按月給付2萬元作為報 酬),由其擔任人頭並租借金融機構帳戶供「賴俊瑋」及不 詳之人使用,並當場交付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湳郵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正義 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件影本予「 賴俊瑋」,且依「賴俊瑋」要求,簽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以前揭陳正義郵局帳戶綁定作為金流代收帳戶使用,而與良義通有限公司(下稱良義通公司)、鈦霖有限公司(下稱鈦霖公司)、尼亞斯有限公司(下稱尼亞斯公司)、哲 毓有限公司(下稱哲毓公司)及雲麻胡有限公司(下稱雲麻胡 公司,起訴書漏載此公司)申請金流代收服務,上開各公司 再輾轉透過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取得如附表及「匯款帳戶(人頭)」欄所示各該虛擬帳戶作為交 易收款使用,而容任「賴俊瑋」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前揭金融帳戶作為代收詐欺他人財物,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嗣「賴俊瑋」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金融帳戶等帳戶資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及「匯款人(被害人)」 與「施用詐術」欄所示時、地,對各該被害人施以詐術(起 訴書漏載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遭詐欺部分),致其等誤信 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及「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與「匯款帳戶(人頭)」欄所示時、地,匯款至指定之虛擬帳戶。嗣因如附表及「匯款人(被害人)」欄所示 被害人發覺遭詐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徐婉萍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游淨源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周修任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陳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黃章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廖峻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涂恩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程湟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陳酩栩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劉瓊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吳姍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廖挺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李慶豐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張凱壹(原名 張明哲)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陳炯廷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胡碧玿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曾偉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林幸宜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黃維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邱庭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吳藝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賴宥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馮思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陳靜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江益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李政恩訴由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報告、張凱傑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謝伊婷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柯泳江(原名柯永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張雅雯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陳平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林詩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徐郁軒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柯乃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許嘉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里分局報告、劉安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廖昱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石銘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廖春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高儀馨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高千絢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本案被告陳正義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據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之證據調查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下列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 329、375頁),核與證人即良義通公司負責人張正義於警詢 及偵訊時、證人即雲麻胡公司負責人洪士雲、證人即鈦霖公司負責人劉錞霖、證人即尼亞斯公司負責人郭傑瑞、證人即哲毓公司負責人劉哲維、證人即告訴人徐婉萍、游淨源、周修任、陳禛、黃章瑋、廖峻緯、涂恩韶、程湟鈞、陳酩栩、劉瓊芝、吳姍潔、廖挺睿、李慶豐、張凱壹、陳炯廷、胡碧玿、曾偉明、林幸宜、黃維鈞、邱庭柔、吳藝玄、林詩茵、賴宥辰、馮思怡、陳靜怡、江益瑋、李政恩、張凱傑、謝伊婷、柯泳江、張雅雯、陳平助、徐郁軒、證人即被害人何秉賢、姜禮瑋、高玉霞、證人即告訴人柯乃箐、許嘉容、劉安風、廖昱雱、石銘豪、廖春達、高儀馨、高千絢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張正義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30號偵查卷宗(卷一,下稱8230號偵卷㈠)第 23-2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375號偵查 卷宗(下稱34375號偵卷)第43-46、133-137頁、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50號偵查卷宗(下稱14050號偵卷)第39-42頁、8230號偵卷㈠第27-30頁、34375號偵卷第47-50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746號偵查卷宗( 下稱23746號偵卷)第35-3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77號偵查卷宗(下稱18577號偵卷)第29-33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67號偵查卷宗(卷一, 下稱26367號偵卷㈠)第115-11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63號偵查卷宗(下稱7163號偵卷)第239-241頁 ;洪士雲部分: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卷一,案號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72912800號,下稱警卷㈠) 第3-23、25-35頁;劉錞霖部分:見8230號偵卷㈠第133-138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379號偵查卷宗( 下稱23379號偵卷)第37-45頁、26367號偵卷㈠第199-205頁; 郭傑瑞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972號偵查卷宗(下稱24972號偵卷)第29-31頁;徐婉萍部分:見7163號偵卷第43-44頁;游淨源部分:見7163號偵卷第47-48頁;周修任部分:見7163號偵卷第51頁;陳禛部分:見7163號偵卷第57-59頁;黃章瑋部分:見8230號偵卷㈠第207-210頁;廖峻緯部分:見8230號偵卷㈠第233-235頁;涂恩韶部分: 見8230號偵卷㈠第255-259、261-263頁;程湟鈞部分:見823 0號偵卷㈠第329-331頁;陳酩栩部分:見8230號偵卷㈠第353- 354頁;劉瓊芝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53號偵查卷宗(下稱11453號偵卷)第43-47頁;吳姍潔部 分:見18577號偵卷第45-47頁;廖挺睿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706號偵查卷宗(下稱20706號偵卷)第53-55頁;李慶豐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23379號偵查卷宗(下稱23379號偵卷)第165-166頁; 張凱壹部分:見23379號偵卷第183-184頁;陳炯廷部分:見23379號偵卷第199-203頁;胡碧玿部分:見23379號偵卷第225-227頁;曾偉明部分:見23379號偵卷第249-251頁;林幸宜部分:見23379號偵卷第271-275頁;黃維鈞部分:見23379號偵卷第301-305頁;邱庭柔部分:見23379號偵卷第337-340頁;吳藝玄部分:見23746號偵卷第27-28頁;林詩茵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972號偵查卷宗( 下稱24972號偵卷)第37-40頁;賴宥辰部分: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67號偵查卷宗(卷二,下稱26367號偵卷㈡)第75-78頁;馮思怡部分:見26367號偵卷㈡第99-10 3頁;陳靜怡部分:見26367號偵卷㈡第177-179頁;江益瑋部 分:見26367號偵卷㈡第191-194頁;李政恩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71號偵查卷宗(下稱29971號偵卷)第213-219頁;張凱傑部分:見29971號偵卷第301-302頁;謝伊婷部分:見29971號偵卷第251-254、255-256頁; 柯泳江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755號偵查卷宗(下稱30755號偵卷)第143-145頁;張雅雯部分:見30755號偵卷第211-212、213-214頁;陳平助部分:見30755號偵卷第165-167頁;徐郁軒部分:見34375號偵卷第113-115、117-119頁;何秉賢部分:見14050號偵卷第49-51頁;姜禮瑋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745號偵查卷宗(下稱23745號偵卷)第63-65頁;高玉霞部分:見警卷㈠第37-79頁;柯乃箐部分:見警卷㈠第41-43、45頁;許嘉容 部分:見警卷㈠第47-49頁;劉安風部分:見警卷㈠第51-54頁 ;廖昱雱部分:見警卷㈠第55-57、59-60頁;石銘豪部分:見警卷㈠第61-6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刑案偵查卷 宗(卷二,案號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72912800號,下稱警卷㈡)第143頁;廖春達部分:見警卷㈠第67-69頁;高儀馨部分 :見警卷㈠第71-72頁;高千絢部分:見警卷㈠第73-78頁】, 且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劉哲 維)1紙、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徐婉萍)1張、轉帳交易明 細翻拍照片(游淨源)1張、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網 頁截圖照片(周修任)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周修任)2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周修任)1張、轉 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陳禎)、臉書社群網站網頁截圖照片(陳禎)各1張、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7日派 管字第10908170004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 月21日派管字第10909210001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9年9月30日派管字第10909300003號函、派維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派管字第10910190007號函各1紙 、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哲毓 公司)6紙、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暨附件影本(含哲毓公司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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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0日派管字第10909100003號函各1紙、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鈦霖公司)6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何秉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秉賢)各1紙、雲麻胡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含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 錄單1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2紙)共3紙、客戶基本資料(陳正義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正義郵局帳戶)各1紙、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尼亞斯有限公司)7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玉霞)2紙、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玉霞)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高玉霞)17張、派 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6日派管字第10908060003號函1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9年7月16日合金前鎮 字第1090002462號函暨檢附派維爾有限公司向該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含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1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3紙)共5紙、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雲麻胡公司)6紙、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暨附件影本( 含雲麻胡公司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存款存摺封面影本、洪士雲身分證件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各1 紙、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1203500號函2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公司章程各1紙)共10 紙、訂單明細(雲麻胡公司)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 局燕巢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玉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玉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柯乃箐)、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柯乃箐)各1紙、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柯乃箐)7紙、交易明細截圖照片(柯乃箐)8張、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柯乃箐)17張、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6日派管字第109080600008 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30日派管字第10910300001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陳報單(柯乃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柯乃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柯乃箐)各1紙、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許嘉容)3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許嘉容)1紙、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許嘉容)2紙、派 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日派管字第10909020003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陳報單(許嘉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許嘉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許嘉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安風)各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劉安風)8紙、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安風)1紙、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劉安風)8張、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劉安風)31張、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2日派管字第10909220002號函、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劉安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劉 安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昱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廖昱雱)、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廖昱雱)、帳戶交易明細(廖昱雱)、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1日派管字第10909210006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廖昱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廖昱雱)各1紙【見7163號偵卷第41-42、45、49、55、55、55、61、61、63-64、65-66、67-68、69-70、71-81、83-100、101-108、109-119、121-122、123、125-126、127-128、129-133、135、137、139、141、143、145、147、149-151 、151-155、157-160、161-166、167、167、167、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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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1紙、歷史交易明細20紙)共2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石銘豪)8張、交易明細截圖照片(石銘豪)2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石銘豪)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廖春達)2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廖春達)、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廖春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廖春達)各1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9年10月12日合金前鎮字第1090003494號函暨檢附派維爾公司向該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合作金庫銀行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共2紙、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8日派管字第10911180001號函、雲麻胡公司向合作金庫 銀行北高雄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各1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廖春達)6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翻拍照片(廖春達)、臺幣活期存款明細截圖照片(廖春達)各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高儀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儀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儀馨)各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翻拍照片(高儀馨)1張、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公司基本資料(雲麻胡公司)、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1月12日派管字第11001120007號函、訂單明細(高儀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儀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儀馨)各1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千絢)2紙、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高千絢)、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0日派管字第10909300004號函各1紙、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雲麻胡公司)6紙、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吳姍潔)2張、存摺內頁影本(吳姍潔)2紙、網路轉帳畫面截圖照片(吳姍潔)2張、繳款證明影本(吳姍潔)4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吳姍潔)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吳姍潔)6張、詐騙網頁截圖照片(吳姍潔)2張、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吳姍潔)、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吳姍潔)、中國 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吳姍潔)、帳戶個人戶基本資料(張 嘉賢)、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30日派管字第10910300003號函各1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3594號函暨檢附良義通公司向該公 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含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紙、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8紙)共10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6日儲字第1100100540號函暨檢附陳正義郵局帳戶相關資料(含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紙)共3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吳姍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姍潔)各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姍潔)5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吳姍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吳 姍潔)、契客資料、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派管字第11012130001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4日派管字第10910140004號函各1紙、臉書即時通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廖挺睿)8張、臉書社群網站網頁截圖照片(廖挺睿)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挺睿)、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廖挺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廖挺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廖挺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廖挺睿)各1紙 、鈦霖公司向華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相關資料(含客戶資料整合查詢2紙、交易明細6紙)共8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營清字第1100010268號函暨檢附鈦霖公司向該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相關資料(含開戶身分證件影本2紙、印鑑卡影本1紙 、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1230200號函1紙、歷史交易明細3紙)共8紙、陳正義郵局帳戶之相關資料(含客戶基本資料1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紙)共3紙、帳 戶交易明細截圖照片(李慶豐)、網頁貼文截圖照片(李慶豐)各1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李慶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慶豐)、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慶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慶豐)、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7號函各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張明 哲)21張、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2日派管字第11001120005號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張明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明哲)、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明哲)、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張明哲)、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2號函各1紙、臉書社群網站網頁截圖照片(陳炯廷)1張、臉書即時通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陳炯廷)9張、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截 圖照片(陳炯廷)1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炯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炯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炯廷)、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4號函各1紙、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胡碧玿)2紙 、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胡碧玿)2紙、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胡碧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胡碧玿)各1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胡碧玿)2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胡碧玿)2紙、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5日派 管字第11001250003號函1紙、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曾偉 明)2張、臉書即通時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曾偉明)1張、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曾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偉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曾偉明)、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曾偉明)、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派管字第11004070005號函各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 照片(林幸宜)21張、臺幣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林幸宜)2 張、詐欺網頁截圖照片(林幸宜)4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陳報單(林幸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幸宜)各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幸宜)2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幸宜)2紙、繳款證明影本(黃維鈞)5張、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9日派管字第10912090003號函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 照片(黃維鈞)11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黃維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黃維鈞)各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維鈞)2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維鈞)1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維鈞)2紙、派維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003230003號函1紙、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邱庭柔)2張、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邱庭柔)5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邱庭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庭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邱庭柔)、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邱庭柔)各1紙【見警卷㈡第3-5、7、9-19、21、27-35、37、39-41、43-84、125-131、135-141、133-134、147、155-157、159、161、163、165-167、169、187、199-203、205、205、211、213、215、217、219-220、221-222、223 、263、265、267-269、271、273-274、311-321頁、18577 號偵卷第49、50-51、52、53、53、54-55、55、56、56、57、59、61-62、63-82、93-97、137、139、141-149、151、153、211-212、213-214頁、20706號偵卷第27-28、57-63、65、141-142、143、145、147、149頁、23379號偵卷第83-98、99-114、125-129、167、169、171、173、175、177、181-182、185-188、189-190、191、193、195、197、205-206 、207、208-216、217、219、221、223、229-230、231、233、235、237、239-241、243-245、253-254、255、259、257、261、263、265、267、277-278、279-284、284、284-285、287、289、293-295、293-297、307、309-310、311-316、323、325、327-329、331、333-335、341-342、343、345-354、355、357-358、359、360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姜禮瑋)4紙、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姜禮瑋)3張、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翻拍照片(姜禮瑋)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姜禮瑋)16張、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9年11月18日派管字第10911180003號函1紙、派維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暨附件影本(含鈦霖公司提供之劉 錞霖身分證件影本1紙、華南銀行新臺幣存款摺封面影本、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各1紙、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1230200號函2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2紙、公司章程2紙)共6紙、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鈦霖公司)6紙、派維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暨華南銀行新臺幣存款存摺封面影本(鈦霖公司)共4紙、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7日派管字第11005270006號函1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營清字第1100011090號函暨檢附鈦霖公司向該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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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雯)各1紙、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6日派管 字第10908060006號函1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徐郁軒)2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徐郁軒)2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徐郁軒)1紙、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截圖照片(徐郁軒)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徐郁軒)37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徐郁軒)5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徐郁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徐郁軒)各1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徐郁軒)2紙、派維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派管字第11004190004號函1紙在卷可稽(見29971號偵卷第141-146、197-200、221-222、223-224、225、225、227、228、229-238、239-240、241、243、245、247、257-258、259、261-263、265、267、269-285、287、289、291、293-295、299、303-304、305、307、307-309、311-312、313、315、317頁、30755號偵卷第147-148、149、149-152、153、155、157、159、168-169、171、173、175、177、181、201、205、215-216、217-218、219、221-238、241-250、239-241、250-259、269、271、273、279頁、34375號偵卷第65-66、121-123、137、143、143、139-141、145-181、187-195、203、207、209-211頁、本院卷第65-66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認。 ㈡近年來新聞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常利用包含實體帳戶與虛擬帳戶在內之人頭帳戶,作為詐騙錢財、恐嚇取財等犯罪工具,藉此逃避檢警查緝之情事,多所報導,政府亦大力宣導,督促民眾注意,主管機關甚至限制金融卡轉帳之金額,是交付帳戶資料予非親非故之人,該取得帳戶資料之人應係為謀非正當資金進出,而隱瞞其資金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不法使用,幾乎已成為人盡皆知之犯罪手法。是以一般人對於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所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抑或申設管領之虛擬帳戶,均能妥為保管,恐被他人得知帳戶或密碼後,有被冒領或其他非法使用之虞。則被告對於其申設使用之陳正義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本,作為金流代收使用而簽立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一旦交予他人,只能任人使用,即非己所能掌控,被告雖可能無法確知該不詳身分之他人將如何利用該帳戶資料,然其應可預見刻意使用陌生人之帳戶者,恐遭作為詐取財物工具之可能,卻仍將前開陳正義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本及所簽立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交予不詳身分之他人,而容任該項犯罪行為繼續實現,足徵被告對於他人使用前開陳正義郵局帳戶及相關虛擬帳戶之目的係藉由使用他人之帳戶,用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應有所認識及預見,是被告應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灼然甚明。從而,本案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前揭陳正義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本及「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交付予不詳身分之他人作為本案詐欺犯罪之用,被告雖未參與上開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告本案所為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行,應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係將其所管領之陳正義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本及「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使不詳詐欺正犯得以此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然未參與詐欺如附表及「匯 款人(被害人)」欄所示各該被害人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亦未參與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參前說明,應認被告顯係基於幫助不詳成年人詐欺他人財物、幫助他人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陳正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固有提供前揭陳正義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本及「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等資料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遂行,惟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時,即已知悉該詐欺集團之人數、詐欺方式而犯詐欺取財等事由,自無從論以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責,附此敘明。 ㈡被告係以1次交付前揭陳正義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 本及「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等資料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侵害如附表及「匯款人(被害人)」欄所示各 該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又針對被告前開所犯,係以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不詳之人詐取前揭被害人之財物及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 承本案提供前揭陳正義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本及「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等資料,幫助他人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該詐欺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洗錢等事實,堪認被告於審判中,對其幫助洗錢犯行業已自白,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提供前揭陳正義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本及「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等資料予他人方式,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使本案被害人受有匯入前開虛擬帳戶金額之損失,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所為於法有違,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見悔意,然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無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具體表現,兼衡被告過去曾有竊盜、強盜、詐欺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47頁 ,本案未構成累犯),素行不良,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擔任板模工人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詳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本院卷第35、37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㈥被告提供前揭陳正義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本及「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等資料予「賴俊瑋」使用,先經「賴俊瑋」以匯款方式取得1萬5,000元,復由不詳之人交付取得6萬元,共7萬5,000元作為報酬等情,業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82、328頁),且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 影本5紙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379-387頁),核屬被告因本案幫助洗錢等犯罪所得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