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2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4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7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5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9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6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6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3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0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宇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576號、109年度偵字第30577號、110年度偵字第1523號、110年度偵字第4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5095號、110年度偵字第18035號、110年度偵字第18068號)及10次追加起訴(①110年度偵字第18 345、21041、21549、23208;②110年度偵字第14628號;③110年 度偵字第19251、26000、26013、27440號;④110年度偵字第3205 0 、32051、34298號;⑤110年度偵字第38210;⑥110年度偵字第3 4416號;⑦110年度偵字第34379號;⑧110年度偵字第494號;⑨111 年度偵字第802號;⑩111年度偵字第4310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 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其餘被訴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①110年度偵字第 18345、21041、21549、23208號;②110年度偵字第14628號;③11 0年度偵字第19251、26000、26013、27440號;④110年度偵字第3 2050 、32051、34298號;⑤110年度偵字第38210;⑥110年度偵字 第34416號;⑦110年度偵字第34379號;⑧110年度偵字第494號;⑨ 111年度偵字第802號;⑩111年度偵字第4310號追加起訴部分)均 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卯○○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其所擔任負責人 之公司金融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檢警追查,因此若任由他人使用由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公司金融帳戶,可能因此供作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之用,並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間之某時日,在不詳地點,以其所經營之「星宇宙開發社」名義,與庚○○(庚○○所涉幫助洗 錢等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49號判決判處罪刑)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並將其以「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臺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A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下簡稱「某甲」)使用,其等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卯○○知悉該詐欺集團成員屬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先由該 詐欺集團某成員以星宇宙開發社名義及A帳戶資料,向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睿聚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市○○○路0號2樓)、匯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下稱匯富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政麟科技實 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政麟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紅樂企業社(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2 樓之3)、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金恆通公司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6)、台灣萬事達金 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萬事達公司」;址設基隆市○○路 000○0號16樓之1)、銳雄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銳雄公司 」;址設嘉義市○區○○○村00號1樓)、板點有限公司(下簡 稱「板點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8樓),申請為 睿聚公司等商號之特約商店,使睿聚公司等商號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或向超商申請代碼代收款服務,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寅○○等47人施用 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各該方式將款項匯至虛擬帳戶或以超商代碼繳費(對應之終端實體帳戶均為A帳戶 )而詐欺得逞。嗣因附表編號1至5、7、9、15、23、25、30、35、38、39、46所示之寅○○等15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 ,因睿聚公司等配合警方辦案,遂就各該匯入虛擬帳戶或以超商代碼代繳之款項暫行止付未撥款至A帳戶,致未落入該 詐欺集團成員之掌控而未能洗錢得逞,其餘部分則經睿聚公司等商號將取得之款項轉入A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 該等款項分別轉帳至指定帳戶而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9、11至15、18至28、30至47所示告訴人各訴由附表「提告單位」欄所示警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人之證述可佐:證人即告訴人寅○○(見偵30576卷第29- 33頁)、未○○(原名:劉丁瑋;見偵30576卷第35-37頁)、 午○○(見偵30577卷第29-32頁)、申○○(見偵1523卷第107- 109頁)、子○○(見偵1523卷第153-165頁)、戌○○(見偵46 79卷第63-65頁)、酉○○(見偵4679卷第75-76頁)、辰○○( 見偵4679卷第77-79頁)、辛○○(見偵4679卷第81-83頁)、 證人即被害人丁○○(見偵4679卷第85-89頁)、證人即告訴 人己○○(見偵4679卷第91-94頁)、癸○○(原名:張育銓; 見偵4679卷第95-97頁)、甲○○(見偵4679卷第99-100頁) 、壬○○(見偵4679卷第103-105頁)、乙○○(見偵15095卷第 25-29頁)、證人即被害人戊○○(見偵18035卷第67-70頁) 、巳○○(見偵18068卷第25-33頁)、證人即紅樂企業社負責 人洪浩倫(見偵1523卷第67-85頁)、證人即告訴人夏烽振 (見偵18345卷第57-59頁)、簡廷諭(見偵21041卷第29-35頁)、陳宏瑋(見偵21549卷第73-74頁)、趙宜瑄(偵23208卷第53-55頁)、陳聖文(見偵14628卷第73-74頁)、彭才瑞(見偵14628卷第89-90頁)、劉家昇(見偵14628卷第125-126頁)、李俊億(見偵19251卷第63-65頁)、莊焜毓(見偵19251卷第67-70頁)、張彩潔(見偵19251卷第71-72頁)、莊喬崴(見偵19251卷第73-80頁)、證人即被害人徐柏松(見偵19251卷第81-83頁)、證人即告訴人林玟瑞(見偵19251卷第85-93頁;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15-16頁)、莊 孟學(見偵19251卷第95-96頁)、蔡沂澄(見偵26000卷第59-61頁)、黃种齊(見偵26013卷第115-119頁)、曾常洪(見偵27440卷第57-59頁)、陳卉羚(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19-25頁)、陳恩羚(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29-30頁)、劉芊禎(臺中地檢偵18329卷第31-35頁)、張銘惠(見臺中地檢偵18358卷第29-33、37-38頁)、盧建程(見臺 中地檢偵19245卷第35-37頁)、洪倉宸(臺中地檢偵19478 卷第45-46頁)、鍾閔瑞(見雲林地檢偵27379卷第31-32頁 )、證人即銳雄公司負責人石藝文(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3-10頁;雲林地檢偵1313卷第21-23、103-105、355-357頁、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3-9頁;見偵34416卷㈠第373-3 79頁)、證人即告訴人羅志峯(見臺中地檢偵32030卷第165-167頁)、古○岑(見新竹地檢偵6278卷第31-33頁)、張登 強(見偵34416卷㈠第133-139頁)、李○明(見偵34379卷第1 01-109頁)、黃建仁(見偵474卷第241-244頁)、李冠蓓(見偵802卷第101-104頁)、證人即板點公司名義負責人阮采羚(見偵802卷第77-79頁)、證人即板點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添財(見偵802卷第85-87頁)、證人即告訴人游世蔚(見偵4310卷第39-42頁)。 ㈡且有下列書證在卷可稽:睿聚公司109年7月6日睿總字第1090 600034號函及附件商家上傳登記資料(附表編號1①寅○○部分 ;見偵30576卷第39-42頁)、睿聚公司109年7月31日睿總字第1090700035號函及附件商家上傳登記資料(附表編號2未○ ○部分;見偵30576卷第45-47頁)、睿聚公司109年9月1日睿 總字第1090800034號函及附件商家上傳登記資料(110附表 編號1②-⑧寅○○部分;見偵30576卷第49-51頁)、告訴人未○○ 之相關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7-11便利商店繳費收據3紙、告訴人未○○持用之行動 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30576卷第65、67、81、125-129頁)、告訴人寅○○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寅○○持用之行動電話FA CEBOOK、LINE擷取畫面、告訴人寅○○持用之網路銀行帳號資 料及交易紀錄頁面、全家、7-11便利商店繳費收據共5紙( 見偵30576卷第69-71、83-89、93-99、101-121頁)、職務 報告書(見偵30576卷第211頁)、告訴人午○○之相關報案資 料: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午○○、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告訴人午○○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紙、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午○○與暱稱「 Du」、「許建雄」對話內容、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2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0577卷第33-38、40、77-93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7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90713113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3午○○部分;見偵30577卷第95、97-106頁)、睿聚公司109年 7月20日睿總字第1090700014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3①、②午 ○○部分;見偵30577卷第107-109頁)、告訴人申○○之相關報 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偵1523卷第113-117、127、135、143-145頁)、睿聚公司109年9月29日睿總字第1090900030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4申○○部分;見偵1523卷第123-125頁)、告訴人 子○○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子○○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 見偵1523卷第171-179、225-235、265-277、281-287、293-323頁)、睿聚公司109年11月5日睿總字第109110006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5子○○部分;見偵1523卷第189-193頁)、匯 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匯字第0109072101號函(附表編號6①-③部分;見偵4679卷第121頁)、告訴人戌○○之相關 報案資料(附表編號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戌○○持用之行動 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3紙(見偵4679卷第123-135頁)、睿聚公司109年8月27日睿總字第1090800030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7酉○○部分;見偵4679卷第227-229頁)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8月28日作心詢字第1090826116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7酉○○部分;見偵4679卷第235-237頁 )、告訴人酉○○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安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告訴人酉○ ○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4679卷第241-253頁) 、匯富公司109年10月7日匯字第0109100701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8辰○○部分;見偵4679卷第255頁)、告訴人辰○○之相 關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理刑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告訴人辰○○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4679卷第25 7-281頁)、睿聚公司109年10月7日睿總字第10911000002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9辛○○部分;見偵4679卷第283-286頁)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9月18日作心詢字第1090914113號函及附件(110金訴524起訴書附表編號10辛○○部分;見偵 4679卷第287、289頁)、告訴人辛○○之相關報案資料: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辛○○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 明細查詢1紙(見偵4679卷第291-299、301-303頁)、匯富 公司109年10月7日匯字第0109100701號函(附表編號10丁○○ 部分;見偵4679卷第305頁)、被害人丁○○之相關報案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丁○○持用之行動電話 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偵4679卷第307-323頁)、政麟公司109年11月19日政字第0109111901號函(附表編號11己○○部分;見偵4679卷第325頁)、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109年8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5356號函及附件(附 表編號11己○○部分;見偵4679卷第327-331頁)、告訴人己○ ○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己○○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 細查詢1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見偵4679卷第333-343頁)、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匯字第0109121501號函(起訴書附表編號12癸○○部分;見偵4679卷第345頁 )、告訴人癸○○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癸○○持用 之行動電話Instagram、LINE擷取畫面(見偵4679卷第347-351、355-366頁)、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1月16日(109)星展帳發(明)字第00234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3甲○○部分;見偵4679卷第367-371頁)、匯富公 司109年11月18日匯字第0109111801號函(附表編號13甲○○ 部分;見偵4679卷第373頁)、告訴人甲○○之相關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3紙告訴人甲○○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467 9卷第375-377、381-406頁)、匯富公司109年12月5日匯字 第0109121501號函(附表編號14壬○○部分;見偵4679卷第40 7頁)、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1月16日(109)星展帳發(明)字第00219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4壬○○部分;見偵4679卷第409-413頁)、告訴人壬○○之相關 報案資料: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壬○ ○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4679卷第455、457-45 9頁)、告訴人乙○○之相關報案資料:告訴人乙○○持用之行 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告訴人乙○○申辦之遠東商業銀行帳戶金 融卡正反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5095卷第31-111、117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3號函(110金訴524起訴書 附表編號15乙○○部分;見偵15095卷第81頁)、紅樂企業社1 09年10月27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94277703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5乙○○部分;見偵15095卷第85-87頁)、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台灣萬事達公司(見偵15095卷第121頁)、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紅樂企業社(見偵15095卷第123頁)、被害人戊○ ○之相關報案資料:7-11便利商店繳費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8035卷第73、75-76、117-121頁)、統一超商股 份有限公司代收服務部109年10月16日函(附表編號16戊○○ 部分;見偵18035卷第79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12月4 日(109)萬字第809號函(附表編號16戊○○部分;見偵1803 5卷第83頁)、紅樂企業社109年12月9日南市警歸偵字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6戊○○部分;見偵18035卷第87 -89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1月22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00269號書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6戊○○部分 ;見偵18035卷第95-99頁)、被害人巳○○之相關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巳○○持用之行 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紙、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8068卷第35-36、79-83、91、109-111頁)、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2月24日(109)星展帳發(明)字第00322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7巳○○部分;見偵18068 卷第37-41頁)、匯富公司110年1月28日匯字第0110012801 號函(附表編號17巳○○部分;見偵18068卷第43頁)、睿聚 公司110年9月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9號函及附件(附表編 號2未○○、3午○○部分;見本院金訴524卷⑴第245-248頁)、 睿聚公司110年9月14日睿總字第1100100051號函(附表編號2未○○、3午○○部分;見本院金訴524卷⑴第251-252頁)、金 恆通公司110年9月10日函(見本院金訴524卷⑴第259頁)、告訴人夏烽振之相關報案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 、告訴人夏烽振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8345卷第71-82、113-116頁)、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109年11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4744號函及附件 (附表編號18夏烽振部分;見偵18345卷第83-87頁)、政麟公司109年12月2日政字第0109120201號函(附表編號18夏烽振部分;見偵18345卷第89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9年11月19日經中三字第10934530540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8夏 烽振部分;見偵18345卷第93-96頁)、告訴人簡廷諭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6紙、告訴人簡廷諭之 金融帳戶、告訴人簡廷諭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21041卷第41-48、53-63、101-109、113-114頁)、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10年2月3日(110)星展帳發(明)字第028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9簡廷諭部分;見 偵21041卷第133-138頁)、匯富公司110年3月3日匯字第0110030301號函(附表編號19簡廷諭部分;見偵21041卷第139 頁)、告訴人陳宏瑋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㈡7-11便利商店之繳費收據4紙、㈢告訴人 陳宏瑋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21549卷第79-80、87、149-171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2月29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996號函及附件(附表編 號21趙宜瑄部分;見偵23208卷第37-41頁)、告訴人趙宜瑄之相關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偵23208卷第51、57、61、67、71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銳雄公司(見偵23208卷第79-80頁)、紅樂企業 社109年11月25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900971421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23彭才瑞部分;見偵14628卷第59-63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9號函(附表編號22陳聖文部分;見偵14628卷第65頁)、告訴人陳聖文之相 關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全家、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收據共4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4628卷第71、75、79-83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10月30 日(109)萬字第733號函(附表編號23彭才瑞部分;見偵14628卷第87頁)、告訴人彭才瑞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彭才瑞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4628卷第91-97、99-103、107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11月13日(109)萬字第755號函(附表編號24劉家昇部分;見偵14628 卷第113頁)、金恆通公司109年10月30日函及附件(附表編號24劉家昇部分;見偵14628卷第117-119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4日全管字第2394號函及附件( 附表編號24劉家昇部分;見偵14628卷第121、123頁)、告 訴人劉家昇之相關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收據2紙、告訴人劉家昇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14628卷第129-135、139-141頁)、金恆通公司110年11月12 日函(見本院金訴779卷第145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10年11月18日(110)萬字第1944號函(見本院金訴779卷第147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海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見本院金 訴779卷第151-152頁)、告訴人李俊億之相關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告訴人李俊億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 見偵19251卷第111-115、119-127頁)、告訴人莊焜毓之相 關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4紙台北 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莊焜毓、帳號000000000000號、G-mail電子郵件-告訴人莊焜毓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連繫紀錄(見偵19251卷第129-135、138、140-142頁)、告訴人張彩潔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7-11便利商店繳費收據1紙(見偵19251卷第143-149頁)、告訴人莊喬崴之相關報案資料:彰 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莊喬崴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便利商店繳費收據(見偵19251卷第155-166頁)、告訴人莊喬崴繳費資料明細表(見偵19251卷第167-169頁)、被害人徐柏松之相關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徐柏松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國泰世華銀 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金融卡影本(見偵19251卷第171-185、187、191-195頁)、告訴人林玟瑞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告訴人林 玟瑞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19251卷第 207-215、223-229頁)、告訴人莊孟學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 莊孟學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19251卷第231-241頁)、金恆通公司109年12月28日函(附表編號28莊喬崴 部分;見偵19251卷第243頁)、金恆通公司傳送予烏日分局之E-mail(附表編號27張彩潔部分;見偵19251卷第247-248頁)、匯富公司110年1月13日匯字第0110011301號函(附表編號29徐柏松部分;見偵19251卷第249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061號函(附表編號30林玟瑞部分;見偵19251卷第251頁)、匯富公司109年12月28日匯 字第0109122801號函(附表編號31莊孟學部分;見偵19251 卷第253頁)、睿聚公司109年8月17日睿總字第1090800015 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25李俊億部分;見偵19251卷第255-258頁)、匯富公司109年10月8日匯字第0109100801號函(附表編號26莊焜毓部分;見偵19251卷第259頁)、彰化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銳雄公司( 附表編號32蔡沂澄部分;見偵26000卷第109-115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 蔡沂澄(見偵26000卷第117-121頁)、告訴人蔡沂澄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告訴人蔡沂澄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3紙(見偵26000卷第125-127、133、137、149-155頁)、銳雄公司110年4月29日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32蔡沂澄部分;見偵26000卷第157-162頁)、告訴人黃种齊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商店繳費資料查詢、便利商店列印之繳費聯1紙、告訴人黃种齊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26013卷第123、151-153、165-181頁)、告訴人曾常洪之相關 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曾常洪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偵27440卷第61-73頁)、星展(台灣)商 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2月16日(109)星展帳發(明)字第00303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34曾常洪部分;見偵27440卷第75-76頁)、匯富公司110年1月27日匯字第0110012701 號函(附表編號34曾常洪部分;見偵27440卷第77頁)、金 恆通公司110年11月12日函(見本院金訴857卷第183頁)、 台灣萬事達公司110年11月18日(110)萬字第1944號函(見本院金訴857卷第185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2月23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988號函(附表編號30林玟瑞部分;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19-23頁)、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銳雄科技有限公司(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 25-26頁)、告訴人林玟瑞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份、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29-31、35、39、43、47 、51、55、57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33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2月9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1251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35陳卉羚部分;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3 5-43頁)、告訴人陳卉羚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影本-帳 號000000000000號、郵政儲金金融卡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告訴人陳卉羚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47-49、53、 57、61-74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資訊-銳雄公司於109年12月16日匯出92315元(見雲林地檢偵1313卷第25頁)、告訴人林玟瑞匯出款項明細表(見雲林地檢偵1313卷第27頁)、銳雄公司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立合約書人:星宇宙開發社、銳雄科技有限公司;見雲林地檢偵1313卷第29-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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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新竹地檢偵8937卷第15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38號函(古○岑部分;見新竹地檢偵8937卷第21頁)、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0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93805376號函(見新竹地檢偵8937卷第23-2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害人蔡沂澄部分;見新竹地檢偵8937卷第109-110頁)、IBON繳費購買點數明細-被害人羅志峯購買之點數(見臺中地檢偵32030卷第83、84 頁)、金恆通公司函文(羅志峯繳款部分;見臺中地檢偵32030卷第85頁)、告訴人羅志峯之相關報案資料: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羅志峯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聯絡人、LINE對話擷取畫面(見臺中地檢偵32030卷第168-174、191-194頁 )、金恆通公司111年1月18日函(羅志峯部分;見本院金訴1167卷第55頁)、告訴人張登強之相關報案資料: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登強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聯絡人、對話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4416卷㈠第129、131、 147-151、163-167頁)、銳雄公司提出之廠商收款明細(見偵34416卷㈠第383頁)、銳雄科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立合約書人:星宇宙開發社、銳雄公司;見偵34416卷㈠第 389-392頁)、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0年3月24日彰嘉義 字第1100115號函及附件(見偵34416卷㈡第427、429頁)、經濟部109年6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933336220號函及附件( 見偵34416卷㈡第431-441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銳雄公司(見偵34416卷㈡第443-44 7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4月14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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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蔚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擷取畫面(見偵4310卷第45-55、69-71、83-87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5月17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4106號函及附件(見偵4310卷第115、117頁)、銳雄公司110年6月21日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4310卷第121頁)。 ㈢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直接自該帳戶提領、或自該帳戶轉匯至其他帳戶後再行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而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本案被告卯○○ 為星宇宙開發社負責人,其透過簽署前揭金流整合服務合約書而將A帳戶資料及身分證件交予某甲使用時,主觀上認識 該等資料可能遭不法分子用以作為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已如前述,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上開資料,以利詐欺、洗錢犯行之實行,應成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又本案被害人等因遭受詐騙而各將受騙款項匯至睿聚公司等所提供如附表所示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後,尚需經由睿聚公司等將該等受騙款項撥付至星宇宙開發社所申設之A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始能加以提領或轉匯,然A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既均已在本案實施行騙之犯罪行為人掌控之中,則在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騙款項匯至睿聚公司等所取得對應之實體帳戶即A帳戶之虛擬帳戶後,迄至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該等受騙款項遭到警示圈存之前,即已進入詐欺犯罪者管領力之支配範圍,處於隨時可供詐欺犯罪者要求撥款以領出之狀態,顯已達詐欺取財既遂;然因附表編號1至5、7、9、15、23、25、30、35、38、39、46所示寅○○等15人部分,因該等受騙款終因遭睿聚公司等予以凍結圈存而未匯入A帳戶內致因而洗錢未遂。 ㈢核被告就附表編號6、8、10至14、16至22、24、26至29、31至34、36、37、40至45、47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 表編號1至5、7、9、15、23、25、30、35、38、39、46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㈣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①110年度 偵字第18345、21041、21549、23208追加起訴被害人夏烽振、簡廷諭、陳宏瑋、趙宜瑄被害部分;②110年度偵字第1462 8號追加起訴被害人陳聖文、彭才瑞、劉家昇被害部分;③11 0年度偵字第19251、26000、26013、27440號追加起訴被害 人李俊億、莊焜毓、張彩潔、莊喬崴、徐柏松、林玟瑞、莊孟學、蔡沂澄、黃种齊、曾常洪被害部分;④110年度偵字第 32050 、32051、34298號追加起訴被害人林玟瑞、陳卉羚、陳恩羚、劉芊禎、張銘惠、盧建程、洪倉宸、鍾閔瑞被害部分;⑤110年度偵字第38210追加起訴被害人羅志峯、古○岑被 害部分;⑥110年度偵字第34416號追加起訴被害人張登強被害部分;⑦110年度偵字第34379號追加起訴被害人李○明被害 部分;⑧110年度偵字第494號追加起訴被害人黃建仁被害部分;⑨111年度偵字第802號追加起訴被害人李冠蓓被害部分;⑩111年度偵字第4310號追加起訴被害人游世蔚被害部分, 均與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審判不可分關係【詳下㈥所論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上開第10次追加起訴屬重複起訴乙節,詳如後述公訴不受理部分)。 ㈤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又如行為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經查,被告固於偵查中供稱:與證人庚○○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 約書後,我並沒有將A帳戶資料交出去,該帳戶由我使用, 我是做代收代付,由我將匯入A帳戶內之款項領出來交給證 人庚○○,我再依約定收取手續費等語,而對此證人庚○○則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會簽那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是因為我在監獄服刑而認識之賴立偉所介紹的,他說綽號「白虎」之人在做博奕,需要做金流,簽1份我可以拿到新臺幣 (下同)元5000元報酬,該合約我簽的時候是空白的,我還有交付我的身分證及英才郵局帳戶資料給「白虎」,我根本不認識被告,被告不曾將A帳戶資料交給我過,也沒有領錢 交給我過,我根本沒見過被告等語【見本院卷⑶第44-53頁】 ,是被告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核與證人庚○○之證 述相左,而本件遍查卷證資料,並無任何相關共犯之證述、對話紀錄或其他類此證據足以補強被告前揭供詞;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翻異前詞而供稱: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後,A帳戶資料我就交出去了,我從來都沒有提領贓款 交付他人等語,是本院自無從單以被告先前不利於己之供述而為其不利之認定。從而,本件既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不詳詐欺者事前同謀之犯意聯絡,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詐術之實施、對詐騙所得款項進行提領或轉帳等構成要件行為,故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與不詳詐欺者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被告提供A 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提供其身分證影本供他人向睿聚公司等商號申請成為特約商店,使詐騙集團成員就詐得款項得以層轉匯出,以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仍係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應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之幫助犯論處。又被告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提供A帳戶資料、身分證影本等各行為僅 接觸某甲1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證 明被告於前揭幫助行為時,即已知悉該詐欺集團之人數、犯罪手法而犯詐欺取財等事由,自無從論以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責。公訴意旨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容有未洽,惟此二者基 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卷⑶第43頁】,而無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㈥被告各以一提供A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洗錢,或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未遂等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或幫助洗錢未遂罪處斷。又被告1 次提供A帳戶等資料,幫助該詐欺 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47人之財物,而觸犯48個幫助洗錢既遂或未遂罪(附表編號30部分,因告訴人林玟瑞先後2次遭以不同方式詐騙,應為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以附表編號28之告訴人莊喬崴遭詐騙之金額32萬5000元最高,情節較重)。 ㈦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 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㈧又被告前雖曾因強盜、詐欺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 、10月確定,嗣該2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7年9月1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8年7月3日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刑之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檢察官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亦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意旨,無從認定為累犯並加重其刑,僅將被告之上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 事由。 ㈨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加重處罰,固 不以該成年人明知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人或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教唆、幫助、利用兒童及少年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以及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85年9月22日出生,於行為時為成年人,而附表編號42、44所示告訴人古○岑、李○明則分別係92年12 月、94年6月出生, 於遭詐騙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此有其等之年籍資料附卷可參。然被告僅是提供A帳戶資料及個人身分證件, 而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如附表編號42、44所示犯行施以助力,被告既未曾接觸告訴人古○岑、李○明,且卷內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對於其等未滿18歲之少年得以預見,是就附表編號42、44部分,均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 之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㈩爰審酌被告任意將A帳戶資料及身分證影本提供予他人作為財 產犯罪使用,使附表所示被害人等47人均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該等詐欺所得真正去向、所在得以獲得隱匿或產生遭隱匿之危險,所生危害非輕;並考量本件被害人等47人各受損失之金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業與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附表編號1、3、4、7、8、13、20部分均調解成 立;參本院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23號、1074號調解程序筆錄;見本院金訴524卷⑴第157-158、349-350頁】;兼衡其 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在工程公司從事焊接、送貨之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需資助媽媽,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本院卷⑶第147-1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本案犯行共取得5501元之報酬,此經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⑵第245-247頁;本院 卷⑶第147頁】,然被告已與附表編號1、3、4、7、8、13、2 0之告訴人寅○○等人調解成立,業如前述,而其中單就附表 編號1告訴人寅○○部分,被告係以15萬元與告訴人寅○○調解 成立,且已全數給付完畢,有本院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23號調解程序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金訴524卷⑴第157至158頁;卷⑶第161頁】,是被告已賠償之金 額大於其本件之犯罪所得,已達剝奪被告之犯罪所得之立法意旨,是如本件如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5501元再予以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經查,如附表編號6、8、10至14、16至22、24、26至29、31至34、36、37、40至45、47所示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款項,係由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業經認定如前,是該等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至附表編號1至5、7、9、15、23、25、30、35、38、39、46所示被害人遭騙款項,因遭睿聚公司等予以凍結圈存而未尚匯入A帳戶,自亦無從依上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卯○○於109年5月25日前某日,加入證人庚○○及其他身分 不詳至少3人以上成員共組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該集團提 領贓款之車手,以其經營之「星宇宙開發社」名義與證人庚○○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並將其以「星宇宙開發社 卯○○」名義申辦之A帳戶及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提供予上揭詐欺集團使用,並負責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被害人遭詐騙而層轉至A帳戶內之款項,或負責轉帳至指 定帳戶,或提領各該款項交付予證人庚○○或上開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之人。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㈡被告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與該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 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6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彩球投資訊息予告訴人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6日23時5分許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2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該虛擬帳號所屬之代收款項公司將該筆金額轉匯至A帳戶內,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上開公訴意旨一㈠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而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參與犯罪組織」,則係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而言。且既曰參與,自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觀上有受他人邀約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倘欠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僅單純與該組織成員共同實行犯罪或提供部分助力,則至多祇能依其所參與實行或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0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經查,公訴意旨認定被告卯○○另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無非係以前述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惟查,被告固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A帳戶資料及其身分證影本交付某甲,藉此幫助詐騙份 子取得供詐欺取財及洗錢所用之犯罪工具,已詳如前述。然而,卷內並無被告與某甲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聯絡或對話等證據資料,可證被告對於某甲是否有其他同夥、如何實施詐術、如何分配詐得款項等節有所悉,難認被告對某甲與其共犯是否為3人以上之加重要件有所認識等情,均詳如前述 ,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自難認其有加入該犯罪組織成為成員之認識與意欲,至多僅能依其所參與或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 ㈢綜上,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被告有加入犯罪組織成為成員之認識與意欲,自不能僅以被告對某甲或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提供助力之行為,即率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另是就被告被訴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開公訴意旨一㈡詐騙告訴人丑○○部分: 告訴人丑○○有於前揭時、地,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前揭方式詐 騙,並依指示將上開款項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事實,業經告訴人丑○○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4679卷第67-73頁) ,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丑○○持用之行動 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偵4679卷第137至219頁)。然依卷存事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筆款項確係撥付至A帳戶對應之虛擬帳戶內,且本件亦 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不詳詐欺者事前同謀之犯意聯絡,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詐術之實施、對詐騙所得款項進行提領或轉帳等構成要件行為,本院尚無從認定被告與不詳詐欺者有對告訴人丑○○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以,公訴人此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另以: ㈠第1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0年度偵字第18345、21041、215 49、23208號):被告加入證人庚○○及其他身分不詳至少3人 以上成員共組之詐欺犯罪組織後(不在本案追加起訴範圍內),擔任該集團提領贓款之車手,以其經營之「星宇宙開發社」名義與證人庚○○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將其以 「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申辦之A帳戶及其本人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提供予上揭詐欺集團使用。嗣被告加入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 及及被告交付之A帳戶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向政 麟公司、匯富公司、金恆通公司及銳雄公司,申請為政麟公司等商號之特約商店,使政麟公司等商號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超商代碼代收付貨款服務,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再分別①於109年6月間,以LINE暱稱「可愛到膨脹的芸」,傳送不實之瑪雅博弈網站投資訊息予告訴人夏烽振,佯以賭博百家樂可獲取高額利潤,致告訴人夏烽振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14日晚間6時1分許,轉帳6000元至政麟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政麟公司再將6000元轉帳至A帳戶;②於109年10月20日,以LINE暱稱「阿芯」,傳送不實之虛擬貨幣投資訊息予告訴人簡廷諭,佯以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取利潤,致告訴人簡廷諭陷於錯誤,先後於109年10月29日中午12時6分許、12時7分許、12時24分許 、12時26分許、109年10月30日中午12時18分許、中午12時25分許,各轉帳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3萬元、3萬 元,至匯富公司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申辦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匯富公司再將16萬元轉帳至A帳戶;③於109 年10月12日,以LINE暱稱「MARK」,傳送不實之外匯投資訊息予告訴人陳宏瑋,佯以投資外匯可獲取利潤,致告訴人陳宏瑋陷於錯誤,先後於109年10月27日晚間6時9分許、6時10分許、6時11分許、6時12分許,在苗栗縣○○鎮○○里0鄰000○0 號「統一超商和田門市」,以繳費代碼AB0000000DF021號、AB0000000DF022號、AB0000000DF023號、AB0000000DF024號,各繳納6000元、6000元、6000元、2000元予金恆通公司,金恆通公司再將2萬元轉帳至A帳戶;④於109年11月8日,在臉書理財網站,張貼投資廣告,告訴人趙宜瑄不察,與上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可獲取利潤,致告訴人趙宜瑄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8日某時,轉帳1000元至銳雄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銳雄公司再將1000元轉帳至A帳戶。被告再依上 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轉帳至指定之帳戶,或提領該帳戶各該筆款項,交付予證人庚○○或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 。 ㈡第2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0年度偵字第14628號):被告加 入前揭詐欺集團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 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及被告交付之A帳戶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分別向紅樂企業社及金恆通公司申請代收特約商店,再經由金恆通公司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超商代碼代收付貨款服務,或由紅樂企業社經由台灣萬事達公司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超商代碼代收付貨款服務。嗣即分別為下列犯行:①於109年5月16日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許小茜」之暱稱,傳送訊息向告訴人陳聖文佯稱:可破解線上博弈遊戲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聖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09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同日18時4分許 、同日18時4分許、同日18時5分許,以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代碼00GM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該繳費代碼係經由紅樂企業社向 台灣萬事達公司申請),分別前往全家便利商店仁武五和店及萊爾富便利商店仁武澄清店列印繳費單後,各繳款2萬元 (4次,合計8萬元),而由台灣萬事達公司收取前開款款項後,匯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部分款項紅樂企業社尚未撥款);②於109年9月8日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王威傑」之暱 稱,傳送訊息向告訴人彭才瑞佯稱:可註冊水舞娛樂城網站,由專人代操百家樂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才瑞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8日下午3時48分,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帳號係經由紅樂企業 社向台灣萬事達公司申請),再由台灣萬事達公司將前開款項匯入紅樂企業社之前開中信銀行帳戶(此部分款項紅樂企業社尚未撥款);③於109年8月31日晚間9時30分許前某時, 在臉書網站刊登出售二手iPhone 11手機之不實訊息,嗣使 用臉書網站線上通訊軟體以「溫雨」之暱稱,傳送訊息向告訴人劉家昇佯稱:願以1萬6000元之代價出售二手iPhone 11手機云云,致告訴人劉家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109年8月30日22時46分、同年109年8月31日12時3分許,以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代碼00GMPZ0000000000、00AB2JB38YFF0004(該繳費代碼係分別經由紅樂企業社 向台灣萬事達公司申請,及經金恆通公司申請),前往全家便利商店繳費各8000元(2次),合計1萬6000元,分別由台灣萬事達公司及金恆通公司代收8000元款項,台灣萬事達公司再將8000元款項匯入紅樂企業社之前開中信銀行帳戶。嗣紅樂企業社及金恆通公司再將前開款項匯入A帳戶,由被告 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交付證人庚○○。 ㈢第3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0年度偵字第19251、26000、260 13、27440號):被告加入前揭詐欺集團後,即與該集團其 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及被告交付之A帳戶 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向睿聚公司、匯富公司、金恆通公司、萬事達公司及銳雄公司,申請為睿聚公司等商號之特約商店,使睿聚公司等商號向銀行虛擬帳號、超商代碼代收付貨款服務,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再以如下列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告訴人李俊億、莊焜毓、張彩潔、莊喬崴、林玟瑞、莊孟學、蔡沂澄、黃种齊、曾常洪、被害人徐柏松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為下列附表所示匯款(均匯款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睿聚公司等商號向銀行申請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帳號),睿聚公司等商號再將取得之款項轉入A帳戶,或依該詐欺集團成員藉由金恆通公司向超商申請 之繳費代碼,繳費至金恆通公司之銀行帳戶,金恆通公司再將款項轉帳至A帳戶,被告再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 轉帳至指定之帳戶,或提領該帳戶各該筆款項,交付予證人庚○○或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繳費時間 金額 虛擬帳號、繳費(超商)代碼 1 李俊億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晚間6時30分許,以不實之博弈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李俊億,致告訴人李俊億陷於錯誤而轉帳金錢。 109年7月22日晚間8時28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 莊焜毓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6日,以不實之馬雅國際娛樂城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莊焜毓,致告訴人莊焜毓陷於錯誤,而轉帳金錢。 109年7月5日晚間11時15分許 2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7日晚間凌晨0時54分許 3萬5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7日晚間6時14分許 1萬5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7日晚間11時54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3 張彩潔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不實之博弈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張彩潔,致告訴人張彩潔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在統一超商繳費。 109年11月1日晚間11時28分許 1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4 莊喬崴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底某日下午5時許,以不實之聚寶聯合國際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莊喬崴,致告訴人莊喬崴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在便利商店繳費。 109年10月27日晚間9時49分許 2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0月28日晚間8時10分許 2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0月28日晚間8時17分許 2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晚間11時5分許 5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晚間11時30分許 1萬元 代碼00AB0000000DF040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0分許 2萬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3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2分許 2萬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4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4分許 2萬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5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6分許 2萬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6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7分許 2萬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7 109年10月31日下午5時57分許 1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0月31日晚間9時15分許 2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0月31日晚間9時20分許 2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2日晚間8時33分許 1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3日晚間8時14分許 2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3日晚間8時15分許 2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3日晚間9時11分許 1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6日晚間7時8分許 2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6日晚間7時9分許 2萬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6日晚間7時15分許 2萬元 代碼00AB0000000DF049 5 徐柏松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5日下午2時許,以不實之博弈投資訊息,詐欺被害人徐柏松,致被害人徐柏松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 109年10月6日晚間6時48分許 1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6 林玟瑞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底某日,以不實之A8頂級娛樂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林玟瑞,致告訴人林玟瑞陷於錯誤而轉帳。 109年12月30日晚間10時39分許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31日凌晨2時15分許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31日晚間7時27分許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31日晚間8時46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7 莊孟學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8日晚間8時許,以不實之夢想垂釣者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莊孟學,致告訴人莊孟學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 109年9月18日晚間6時45分許 1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8 蔡沂澄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以不實之網站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蔡沂澄,致告訴人蔡沂澄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 109年11月23日晚間6時23分許 3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晚間10時5分許 9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6日下午3時53分許 1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6日下午4時9分許 1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 9 黃种齊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以不實之博奕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黃种齊,致告訴人黃种齊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在OK便利商店繳費 109年10月24日晚間11時2分許 1000元 代碼AB0000000DF04400 10 曾常洪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以不實之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曾常洪,致告訴人曾常洪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 109年10月5日下午1時54分許 1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㈣第4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0年度偵字第32050 、32051、34 298號):被告加入前揭詐欺集團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隱匿、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及被告交付之A帳戶資料、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向銳雄公司、睿聚公司、金恆通公司、萬事達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申請為銳雄公司等商號之特約商店,使銳雄公司等商號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收受款項及向超商代碼代收付貨款服務,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再以如下列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告訴人林玟瑞、陳卉羚、劉芊禎、張銘惠、盧建程、洪倉宸、鍾閔瑞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下列附表所示之轉帳、繳費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銳雄公司等商號向銀行申請如下列附表所示之虛擬帳號,銳雄公司等商號再將取得之款項轉入A帳戶,或依該詐欺集團成員藉由金恆通 公司向超商申請之繳費代碼,繳費至金恆通公司之銀行帳戶,金恆通公司再將款項轉帳至上開臺灣企銀帳戶,被告再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繳費時間 金額(新臺幣 ) 虛擬帳號 、繳費(超商)代碼 1 林玟瑞 告訴人林玟瑞自109年12月13日起,在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星匯投資娛樂平臺購買基金,並依指示轉帳金錢。 109年12月13日上午10時6分許 4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6分許 6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上午11時8分許 2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上午11時51分許 4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中午12時9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下午3時9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2 陳卉羚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1月20日起,以LINE暱稱「LUNA」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陳卉羚,致告訴人陳卉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金錢,且該詐欺集團為取信於告訴人陳卉羚,指示陳星宇於109年11月23日下午3時5分許,轉帳3823元至告訴人陳卉羚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1日上午8時35分許 3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3日下午3時49分許 8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3日下午4時34分許 1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3 劉芊禎 自109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傳送不實之天富金融理財訊息予告訴人劉芊禎,致告訴人劉芊禎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 109年11月10日晚間9時23分許 1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4 張銘惠 於109年11月8日,傳送不實之天富金融理財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張銘惠,致告訴人張銘惠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 109年11月8日晚間10時46許 1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5 盧建程 於109年6月2日,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盧建銘,致告訴人盧建銘陷於錯誤而轉帳。 109年6月9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0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 6 洪倉宸 於109年8月12日,傳送不實之水舞娛樂城投資訊息予告訴人洪倉宸,致告訴人洪倉宸陷於錯誤而轉帳。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5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 0000000000號 7 鍾閔瑞 於109年10月15日,以不實之博奕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鍾閔瑞,致告訴人鍾閔瑞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在爾富便利商店繳費。 109年11月27日晚間6時24分許 6000元 代碼AB00 00000DF03F ㈤第5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0年度偵字第38210):被告加入 前揭詐欺集團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罪 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及被告交付之A帳戶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向金恆通公司、萬事達公司、紅樂企業社申請為特約商店,使金恆通公司、萬事達公司向超商申請代碼代收付貨款服務,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別①自109年11月14日起,以 LINE暱稱「林湧宣」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羅志峯,致告訴人羅志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11月21日晚間9時23分許、9時24分許、9時24分許、9時25分許、9時25分許、9時26分許、9時27分許,以該詐欺集團成員藉由金恆通公司向統一超商申請之繳費代碼AB0000000DF088、AB0000000DF089、AB0000000DF08A、AB0000000DF08B、AB0000000DF08C、AB0000000DF08D、AB0000000DF090,各繳納1000元(共7次 )至金恆通公司之銀行帳戶,金恆通公司再將款項匯款至A 帳戶,被告再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轉帳至指定之帳戶;②自109年7月18日起,以LINE暱稱「莘」「霓」,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古○岑,致告訴人古○岑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109年7月25日21時1分許、22時34分許、22時34分 許、8月4日17時36分許、17時36分許、17時36分許、8月5日16時30分許,以該詐欺集團成員藉由萬事達公司向統一超商申請之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 」、「0000000P00000000」、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 」、「0000000P00000000」,各繳納5000元、5360元、6000元、6000元 、6000元、4000元、4000元【代碼及金額順序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見本院卷⑶第42-43頁】至萬事達公司之銀行帳戶, 萬事達公司再將款項匯款至紅樂企業社即不知情之證人洪浩倫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證人洪浩倫復將取得之款項匯款至A帳戶,被告再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轉帳 至指定之帳戶。 ㈥第6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0年度偵字第34416號):被告加 入前揭詐欺集團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 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被告先將A帳戶交付詐騙集團成員 使用,再由其向銳雄公司申請代收特約商店,再經由銳雄公司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遂於109年12月9日0時42分,使用通信軟體LINE,以暱稱「柚柚」與告訴人 張登強聯絡,佯稱:可加入「賺錢賺飽飽」群組,玩金融遊戲云云,致告訴人張登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月15日23時11分匯款1000元至銳雄公司虛擬帳號,銳雄公司收取前開款款項後轉匯入A帳戶,被告自A帳戶內提領款項,再交付證人庚○○。 ㈦第7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0年度偵字第34379號):被告加 入前揭詐欺集團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 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被告將A帳戶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使 用,再由其向金恆通公司申請代收特約商店,再經由該公司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遂於109年10月16 日某時,使用通信軟體LINE,以暱稱「李姵嘉」與告訴人李○明聯絡,佯稱:可至「雲層國際」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告訴人李○明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於110 年10月23日,到便利商店繳付各繳付2萬元、1萬元至金恆通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S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 通公司收取前開款款項後轉匯入A帳戶,被告自A帳戶內提領款項,再交付證人庚○○。 ㈧第8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0年度偵字第494號):被告加入 前揭詐欺集團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罪 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及被告交付之A帳戶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向銳雄公司申請為特約商店,使銳雄公司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收受款項,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另自109年12月2日起,透過LINE暱稱「蟲蟲」、「怡臻Alice」傳送不實之虛擬貨 幣投資訊息予告訴人黃建仁,致告訴人黃建仁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5日,轉帳新臺幣3000元至銳雄公司向彰化銀行所申請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銳雄公司並將取得之 款項匯款至A帳戶,被告再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 指定之帳戶。 ㈨第9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1年度偵字第802號):被告加入前揭詐欺集團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 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並使用被告交付之A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向板點公司以「星宇宙開發社」名義申請第三方代收付特約電商,板點公司再輾轉向台灣萬事達公司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代收特約商店,台灣萬事達公司遂將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交付給板點公司,板點公司再轉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隨後,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Analysis」帳號及通信軟體LINE以「AI人工智慧(娛樂推廣公司)」暱稱,向告訴人李冠蓓佯稱:在「瑪雅平台」投資可以獲得報酬,且可兌換現金云云,致告訴人李冠蓓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9 年6月15日22時47分,使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戶名李冠蓓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萬元至虛擬帳戶,然此部 分金額已於案發後為台灣萬事達公司圈存,尚未遭領出。 ㈩第10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11年度偵字第4310號):被告加 入前揭詐欺集團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 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星宇宙開發社卯○○名義及被告交付之A帳戶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向銳雄公司以「星宇宙開發社」名義申請第三方代收付特約電商,銳雄公司再輾轉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下稱系爭虛擬帳戶)後再轉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隨後,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信軟體LINE以「JOJO」暱稱,向告訴人游世蔚佯稱:在網路平台上投資可以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游世蔚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9年12月9日22時56分,匯款3000元至系爭虛擬帳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既認定被告卯○○提供A 帳戶資料及其身分證影本 ,使詐騙集團成員持以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寅○○等47人, 並使詐得款項得以層轉匯出,以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而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提供助力,被告1 次提供A 帳戶資料等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寅○○等47之財物,而觸犯48個幫助洗錢既遂或未遂罪 ,為想像競合犯,業經說明如前,是原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17部分)之效力,已擴及於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附表 編號18至47所示犯行,故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8至47所示被害人被害部分,先後為前揭10次追加起訴,即俱屬重複起訴,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均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毓珮、楊仕正、林俊杰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永豐、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張雅如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是否提告 詐騙方式 轉帳或繳費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款項是否撥付 提告單位 1 寅○○ 有提告 寅○○於109年6月15日見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之投資廣告,其將對方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傳送不實之彩票投資訊息予寅○○,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轉帳、繳費。 ①109年6月15日14時36分許 ①10,000元 ①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6日睿總字第1090600034號函;見偵30576卷第39-41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②109年6月15日19時48分許 ②20,000元 ②全家便利商店繳費代碼RPPP32ZRF893RH 未撥付 (參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日睿總字第1090800034號函;見偵30576卷第49-51頁) ③109年6月15日19時48分許 ③20,000元 ③全家便利商店繳費代碼RPPP32ZRF893RS ④109年6月15日19時48分許 ④20,000元 ④全家便利商店繳費代碼RPPP32ZRF893RZ ⑤109年6月15日20時4分許 ⑤20,000元 ⑤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Y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Y030060,應予更正) ⑥109年6月15日20時6分許 ⑥20,000元 ⑥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Y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Y030064,應予更正) ⑦109年6月16日19時16分許 ⑦20,000元 ⑦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Y030296 ⑧109年6月16日19時2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9時16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⑧1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⑧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Y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Y030299,應予更正) 2 未○○(原名:劉丁瑋)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2日以暱稱「陳可歆」透過Instagram社群網站與未○○聯絡,並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未○○,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繳費。 ①109年6月12日20時17分許 ①10,000元 ①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Y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6128Y029400,應予更正) 未撥付 (參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9號函;見本院金訴524卷㈠第245-247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②109年6月12日20時17分許 ②10,000元 ②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Y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Y029398,應予更正) ③109年6月12日21時20分許 ③5,000元 ③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Y00000000 3 午○○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初先以暱稱「du」透過「探探」網路交友平台與午○○聯絡,嗣於109年5月20日傳送投資平台網址予午○○,午○○將其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午○○,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①109年5月25日14時57分許 ①5,000元 ①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9號函;見本院金訴524卷㈠第245-247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②109年5月25日15時52分許 ②6,000元 ②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 申○○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1日先以暱稱「若語」透過網路交友平台與申○○聯絡,申○○將對方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09年7月22日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申○○,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7月22日16時57分許 25,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9日睿總字第1090900030號函;見偵1523卷第123-12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5 子○○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以Instagram社群網站傳送外幣投資之訊息予子○○,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美金投資獲利訊息予子○○,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①109年7月23日21時50分許 ①13,600元 ①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5日睿總字第109110006號函;見偵1523卷第189-19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②109年7月24日17時46分許 ②16,200元 ②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③109年7月26日17時3分許 ③10,000元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④109年7月26日21時8分許 ④20,000元 ④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⑤109年7月29日8時53分許 ⑤50,000元 ⑤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⑥109年7月30日21時32分許 ⑥33,200元 (起訴書誤載為33,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⑥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⑦109年8月2日19時4分許 ⑦50,000元 ⑦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 戌○○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30日在YOUTUBE網路影音平台播放投資訊息,並將LINE之ID張貼於影片下方,戌○○將其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09年7月3日傳送不實之百家樂遊戲投資訊息予戌○○,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①109年7月3日10時30分許 ①5,000元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匯字第0109072101號函;見偵4679卷第121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②109年7月3日12時28分許 ②5,000元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③109年7月3日12時50分許 ③10,000元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7 酉○○ 有提告 酉○○於109年7月7日瀏覽網路時,見詐欺集團成員張貼投資獲利之訊息,其將對方加入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09年7月15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博弈遊戲投資訊息予酉○○,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7月15日22時3分許 5,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睿聚科技有限公司109年8月27日睿總字第1090800030號函;見偵4679卷第227-229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8 辰○○ 有提告 辰○○於109年9月14日見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張貼之投資訊息,其將對方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世界彩票投資訊息予辰○○,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9月14日23時41分許 14,000元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0月7日匯字第0109100701號函;見偵4679卷第255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9 辛○○ 有提告 辛○○於109年7月19日見網友分享投資獲利之訊息,其連結該網址並註冊為會員,並將對方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代客操作投資獲利之訊息予辛○○,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7月19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7日睿總字第10911000002號函;見偵4679卷第283-285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0 丁○○ 未提告 丁○○於109年8月21日見詐欺集團成員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張貼投資獲利之廣告,其點擊進入並將對方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09年9月3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丁○○,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9月10日15時41分許 20,000元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0月7日匯字第0109100701號函;見偵4679卷第305頁) 11 己○○ 有提告 己○○於109年7月8日見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張貼之遊戲投資方案,其將對方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遊戲投資訊息予己○○,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7月10日16時55分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政字第0109111901號函;見偵4679卷第325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2 癸○○(原名:張育銓) 有提告 張育銓於109年10月21日見詐欺集團成員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張貼之投資廣告,其將對方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彩票投資訊息予張育銓,致張育銓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0月26日18時18分許 3,000元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匯字第0109121501號函;見偵4679卷第345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3 甲○○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初先以暱稱「芯琳」透過Instagram社群網站與甲○○聯絡,並於109年10月16日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甲○○,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①109年10月26日10時1分許 ①50,000元 ①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18日匯字第0109111801號函;見偵4679卷第373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②109年10月26日10時7分許 ②50,000元 ②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③109年10月27日21時48分許 ③21,000元 ③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④109年10月29日15時7分許 ④50,000元 ④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4 壬○○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5日以暱稱「妮妮」與壬○○加為LINE好友後,即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博弈投資訊息予壬○○,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0月15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5日匯字第0109121501號函;見偵4679卷第407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5 乙○○ 有提告 乙○○於109年8月17日瀏覽臉書社群網站時,見詐欺集團成員刊登遊戲網站之廣告,其連結該廣告中之LINE ID將其加入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遊戲投資訊息予乙○○,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8月17日18時58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8時56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中信銀行,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未撥付 (參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27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94277703號函;見偵15095卷第85-8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16 戊○○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先以暱稱「欣欣」透過「WOOTALK」交友軟體與戊○○聯絡,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傳送不實之百家樂遊戲網站訊息予戊○○,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繳費。 ①109年7月24日19時57分許 ①1,000元 ①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已撥付 (參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109)萬字第809號函、紅樂企業社109年12月9日南市警歸偵字0000000000號函;見偵18035卷第83、87-88頁) ②109年8月3日14時27分許 ②1,000元 ②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③109年8月3日15時許 ③3,000元 ③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17 巳○○ 未提告 巳○○於109年10月8日見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之投資廣告,其將對方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巳○○,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0月30日13時59分許 2,000元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匯字第0110012801號函;見偵18068卷第43頁) 18 夏烽振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先透過「WOOTALK」網路交友平台與夏烽振聯絡,並以暱稱「可愛到膨脹的芸」與夏烽振互加LINE好友後,即傳送瑪雅國際博弈網站之LINE ID予夏烽振,經夏烽振將其加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09年7月14日傳送不實之百家樂賭博網站投資訊息予夏烽振,並佯稱加入百家樂賭博可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夏烽振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7月14日18時1分許 6,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2月2日政字第0109120201號函;見偵18345卷第89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19 簡廷諭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0日先以暱稱「黃芯宜」透過「Wippy」網路交友平台與簡廷諭聯絡,後以暱稱「阿芯」與簡廷諭互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傳送不實之虛擬貨幣投資訊息予簡廷諭,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取利潤云云,致簡廷諭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①109年10月29日12時6分許 ①30,000元 ①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匯字第0110030301號函;見偵21041卷第139頁) 花蓮警察局玉里分局 ②109年10月29日12時7分許 ②30,000元 ②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③109年10月29日12時24分許 ③30,000元 ③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④109年10月29日12時26分許 ④10,000元 ④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⑤109年10月30日12時18分許 ⑤30,000元 ⑤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⑥109年10月30日12時25分許 ⑥30,000元 ⑥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0 陳宏瑋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先以暱稱「小嗨」透過「kinder」網路交友平台與陳宏瑋聯絡,後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小嗨」即向陳宏瑋佯稱伊之LINE好友「MARK」為投資分析師,如跟隨「MARK」介紹之投資方案投資將可獲利,並將「MARK」之LINE ID傳送予陳宏瑋,經陳宏瑋將「MARK」加入好友後,「MARK」即以LINE傳送不實之外匯投資訊息予陳宏瑋,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取利潤云云,致陳宏瑋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繳費。 ①109年10月27日18時9分許 ①6,000元 ①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21 已撥付 (參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本院110年9月10日中院平刑成110金訴640字第1100061249號函文;見本院金訴640卷第12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②109年10月27日18時10分許 ②6,000元 ②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22 ③109年10月27日18時11分許 ③6,000元 ③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23 ④109年10月27日18時12分許 ④2,000元 ④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24 21 趙宜瑄 有提告 趙宜瑄見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之投資廣告,其於109年11月8日連接該廣告刊登之投資平台網址與對方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趙宜瑄佯稱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致趙宜瑄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1月8日某時 1,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銳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6日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23208卷第3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22 陳聖文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5月16日起先後以Instagram暱稱「林茜兒」、LINE暱稱「許小茜」與陳聖文聯絡,佯稱可透過加入「聚寶聯合國際」網站成為會員,經由破解線上博弈遊戲而獲利云云,致陳聖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繳費。 ①109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①20,000元 ①全家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GMPZ0000000000 未撥付 (參偵14628卷第5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②109年9月10日18時4分許 ②20,000元 ②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GMPZ0000000000 ③109年9月10日18時4分許 ③20,000元 ③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GMPZ0000000000 ④109年9月10日18時5分許 ④20,000元 ④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GMPZ0000000000 23 彭才瑞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8日某時以LINE暱稱「王威傑」與彭才瑞聯絡,佯稱可透過加入「水舞娛樂城」網站成為會員,由專人代為操作百家樂賭博即可獲利云云,致彭才瑞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9月8日15時48分許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紅樂企業社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年11月25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900971421號函文;見偵14628卷第59-6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24 劉家昇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二手iPhone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劉家昇於109年8月30日22時46分前某時瀏覽該訊息後,以Messenger與暱稱「溫雨」聯絡,「溫雨」佯稱願以1萬6千元代價販售二手iPhone 11行動電話予劉家昇云云,致劉家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之繳費。 109年8月30日22時46分許 8,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GMPZ0000000000 已撥付 (參紅樂企業社覆本院110年11月24日中院平刑成110金訴779字第1100077933號函文;見本院金訴779卷第169-17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25 李俊億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18時30分許,先以Messenger暱稱「邱惠君」與李俊億聯絡,嗣再以暱稱「柔娜Zona」與李俊億互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傳送不實之博弈網站投資訊息予李俊億,並佯稱加入該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李俊億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投資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7月22日20時28分許 30,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7日睿總字第1090800015號函;見19251卷第255-257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26 莊焜毓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暱稱「哲也」為群主在LINE社群刊登不實之投資獲利訊息,莊焜毓於109年7月5日前某時(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瀏覽該訊息後主動與「哲也」聯絡,「哲也」佯稱可代其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莊焜毓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馬雅國際娛樂城網址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①109年7月5日23時15分許 ①20,000元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0月8日匯字第0109100801號函;見偵19251卷第259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②109年7月7日0時19分許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時54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35,000元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③109年7月7日18時16分許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8時14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③15,000元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④109年7月7日23時54分許 ④50,000元 ④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7 張彩潔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暱稱「seya0428」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刊登不實之投資獲利訊息,張彩潔於109年11月1日22時許瀏覽該訊息後主動與「seya0428」聯絡,「seya0428」佯稱至「聚寶聯合國際」網站註冊及投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張彩潔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繳費。 109年11月1日23時28分許 1,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已撥付 (參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本院中院平刑成110金訴779、857字第1100075379號函文;見本院金訴857卷第183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28 莊喬崴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7日前某日(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底某日17時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以Instagram與莊喬崴聯絡,嗣再以暱稱「湘寧」與莊喬崴互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傳送不實之「聚寶聯合國際」網站投資訊息予莊喬崴,並佯稱加入該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致莊喬崴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繳費。 ①109年10月27日21時49分許 ①20,000元 ①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已撥付 (參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本院中院平刑成110金訴779、857字第1100075379號函文;見本院金訴857卷第183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②109年10月28日20時10分許 ②20,000元 ②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③109年10月28日20時17分許 ③20,000元 ③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④109年10月30日23時5分許 ④5,000元 ④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⑤109年10月30日23時30分許 ⑤10,000元 ⑤全家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AB0000000DF040 ⑥109年10月31日13時10分許 ⑥20,000元 ⑥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AB0000000DF003 ⑦109年10月31日13時12分許 ⑦20,000元 ⑦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AB0000000DF004 ⑧109年10月31日13時14分許 ⑧20,000元 ⑧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AB0000000DF005 ⑨109年10月31日13時16分許 ⑨20,000元 ⑨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AB0000000DF006 ⑩109年10月31日13時17分許 ⑩20,000元 ⑩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AB0000000DF007 ⑪109年10月31日17時57分許 ⑪10,000元 ⑪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⑫109年10月31日21時15分許 ⑫20,000元 ⑫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⑬109年10月31日21時20分許 ⑬10,000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⑬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⑭109年11月2日20時33分許 ⑭10,000元 ⑭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⑮109年11月3日20時14分許 ⑮20,000元 ⑮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⑯109年11月3日20時15分許 ⑯10,000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⑯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⑰109年11月3日21時11分許 ⑰10,000元 ⑰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⑱109年11月6日19時8分許 ⑱20,000元 ⑱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⑲109年11月6日19時9分許 ⑲20,000元 ⑲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⑳109年11月6日19時15分許 ⑳20,000元 ⑳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AB0000000DF049 29 徐柏松 未提告 徐柏松於109年10月5日14時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之博弈遊戲網站訊息,其連結該訊息下方之LINE ID與暱稱「薇欣」互加LINE好友後,「薇欣」即傳送不實之「RLAZA」博弈網站網址予徐柏松,並佯稱登入該網站把玩金球遊戲,贏者即可獲利云云,致徐柏松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0月6日18時48分許 1,000元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13日匯字第0110011301號函;見偵19251卷第249頁) 30 林玟瑞 有提告 林玟瑞於109年12月13日某時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所張貼之博弈投資廣告,其點擊該廣告後進入「星匯投資娛樂平台」投資網站,見該網站所刊登「加入成為會員儲值即可換取點數投資,投資報酬率可達5成」等說明,因而陷於錯誤,依該網站之操作說明註冊成為會員及為右列編號①至⑥之轉帳。其另於109年12月間某日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之投資獲利廣告,連結該訊息下方LINE ID與暱稱「Dora」互加好友後,「Dora」即傳送不實之「A8頂級娛樂」投資網站訊息予林玟瑞,並佯稱加入該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林玟瑞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為右列編號⑦至⑩之轉帳。 ①109年12月13日10時6分許 ①4,000元 ①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證人石藝文於110年1月30日警詢稱已圈存該等款項(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3-10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②109年12月13日10時26分許 ②6,000元 ②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③109年12月13日11時8分許 ③20,000元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④109年12月13日11時51分許 ④30,000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應予更正)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⑤109年12月13日12時9分許 ⑤30,000元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⑥109年12月13日15時9分許 ⑥50,000元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⑦109年12月30日22時39分許 ⑦3,000元 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8日(110)萬字第1944號函;見本院金訴857卷第185頁) ⑧109年12月31日2時15分許 ⑧5,000元 ⑧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⑨109年12月31日19時27分許 ⑨5,000元 ⑨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⑩109年12月31日20時46分許 ⑩20,000元 ⑩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31 莊孟學 有提告 莊孟學於109年9月18日18時45分許前某時(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時許,應予更正)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之不實之博弈遊戲網站訊息,其連結該訊息下方之LINE ID並依指示至「RLAZA」博弈網站申請帳號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先後以暱稱「妍玲」、「逸瀟」與其互加LINE好友,向其佯稱登入該網站把玩金球遊戲即可獲利云云,致莊孟學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登入該網站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9月18日18時45分許 1,000元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匯字第0109122801號函;見偵19251卷第253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32 蔡沂澄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先後以Instagram、LINE與蔡沂澄互加為好友後,即傳送不實之投資網站訊息予蔡沂澄,並佯稱加入該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致蔡沂澄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為右列之轉帳。 ①109年11月23日18時21分許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8時23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①3,000元 ①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銳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4月29日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26000卷第15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②109年11月25日22時5分許 ②9,000元 ②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③109年12月16日15時53分許 ③10,000元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④109年12月16日16時9分許 ④10,000元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3 黃种齊 有提告 黃种齊於109年10月24日前某時(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1月10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之博弈網站投資訊息,其連結該訊息下方之Instagram ID並依指示與對方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傳送不實之「聚寶聯合國際」博弈網站訊息予黃种齊,並佯稱登入該網站押注單數或雙數數字,贏者即可獲利云云,致黃种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繳費。 109年10月24日23時2分許 1,000元 OK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44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AB0000000DF0440,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已撥付 (參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本院中院平刑成110金訴779、857字第1100075379號函文;見本院金訴857卷第18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34 曾常洪 有提告 曾常洪於109年10月2日下午4時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19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刊登之投資廣告,其連結該廣告下方之LINE ID與對方互加為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傳送不實之「RLAZA」投資網站網址予曾常洪,並佯稱至該網站註冊及儲值,即可代其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曾常洪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0月5日13時54分許 1,000元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7日匯字第0110012701號函;見偵27440卷第77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35 陳卉羚 有提告 陳卉羚於109年11月20日21時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刊登之「兼職工作」廣告訊息,其點擊進入該廣告與暱稱「Elaine筱婷」互加LINE好友後,「Elaine筱婷」即傳送LINE暱稱「LUNA」之ID與不實之「添好運娛樂城」投資網站網址予陳卉羚,並佯稱依「LUNA」指示加入該投資網站儲值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卉羚因而陷於錯誤,與「LUNA」聯絡後依其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其間詐欺集團成員為取信於陳卉羚,且於109年11月23日15時5分許,由星宇宙企業社之台灣企銀帳戶轉出3,823元至陳卉羚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09年11月21日8時35分許 ①3,000元 ①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證人石藝文110年3月16日警詢筆錄;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7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②109年11月23日15時49分許 ②8,000元 ②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③109年11月23日16時34分許 ③10,000元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6 劉芊禎 有提告 劉芊禎於109年10月3日12時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之投資廣告訊息,其點擊該廣告進入「理財一把罩」臉書粉絲專頁後,該集團成員即先透過臉書訊息與劉芊禎聯絡,嗣再以暱稱「世鴻」與劉芊禎互加LINE好友後,「世鴻」即傳送不實之「天富金融理財平台」投資網站網址予劉芊禎,並佯稱加入該投資網站儲值即可投資比特幣、乙太幣、美金而獲利云云,致劉芊禎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1月10日21時23分許 1,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銳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24日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18329卷第4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37 張銘惠 有提告 張銘惠於109年11月8日17時50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之投資廣告訊息,其點擊進入該廣告與暱稱「世鴻」互加LINE好友後,「世鴻」即傳送不實之「天富金融理財平台」投資網站網址予張銘惠,並佯稱加入該投資網站儲值即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張銘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1月8日22時46分許 1,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銳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18358卷第6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38 盧建程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1日20時14分先以暱稱「RONG」透過Instagram社群網站與盧建程聯絡,嗣再以暱稱「WENDY」與盧建程互加LINE好友後,即傳送不實之「MERRILL」、「RUNJIN FEX INVEST」、「WK智能科技」投資網站網址予盧建程,並佯稱加入上開網站儲值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盧建程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上開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6月9日20時16分許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時17分許,應予更正) 5,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見偵19245卷第43-4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39 洪倉宸 有提告 洪倉宸於109年8月12日某時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之投資廣告,其連結該廣告之網址與暱稱「王威傑」互加LINE好友後,「王威傑」即傳送不實之「水舞娛樂城」投資平台網址予洪倉宸,並佯稱加入該投資平台,每匯款1萬元即可獲利25萬元云云,致洪倉宸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投資平台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8月19日14時45分許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紅樂企業社覆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09年11月18日警蘭偵字第1090031141B號函文;見偵19478卷第69-70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40 鍾閔瑞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5日某時,以暱稱「甯甯」與鍾閔瑞互加LINE好友後,即傳送不實之「FT博弈投資網站」網址予鍾閔瑞,並佯稱加入該網站儲值即可下標買幣獲取利潤云云,致鍾閔瑞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投資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繳費。 109年11月27日18時24分許 6,000元 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3F 已撥付 (見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本院中院平刑成110金訴1090、1167、1231字第1110003202號函文;見本院金訴1090卷第7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41 羅志峯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4日以暱稱「林潔」透過臉書社群軟體傳送投資訊息予羅志峯,嗣再以暱稱「林湧宣」與羅志峯互加LINE好友後,「林湧宣」即向羅志峯佯稱加入「FSL」投資網站成為會員並儲值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羅志峯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繳費。 ①109年11月21日21時23分許 ①1,000元 ①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88 已撥付 (參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本院中院平刑成110金訴1090、1167、1231字第1110003202號函文;見本院金訴1167卷第5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②109年11月21日21時24分許 ②1,000元 ②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89 ③109年11月21日21時24分許 ③1,000元 ③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8A ④109年11月21日21時25分許 ④1,000元 ④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8B ⑤109年11月21日21時25分許 ⑤1,000元 ⑤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8C ⑥109年11月21日21時26分許 ⑥1,000元 ⑥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8D ⑦109年11月21日21時27分許 ⑦1,000元 ⑦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AB0000000DF090 42 古○岑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以Instagram社群軟體傳送投資訊息予古○岑,嗣再以暱稱「莘」、「霓」與古○岑互加LINE好友後,「莘」、「霓」即向古○岑佯稱加入「信德公司」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古○岑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繳費。 ①109年7月25日21時1分許 ①5,000元 ①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已撥付 (參紅樂企業社覆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9年11月10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93805376號函文;見偵8937卷第23-2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②109年7月25日22時34分許 ②5,360元 ②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③109年7月25日22時34分許 ③6,000元 ③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④109年8月4日17時36分許 ④6,000元 ④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⑤109年8月4日17時36分許 ⑤6,000元 ⑤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⑥109年8月4日17時36分許 ⑥4,000元 ⑥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⑦109年8月5日16時30分許 ⑦4,000元 ⑦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P00000000 43 張登強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9日0時42分許以暱稱「yozih」透過「緣圈」交友網站與張登強聯絡,嗣再以暱稱「柚柚」與張登強互加LINE好友,並將張登強拉進「賺錢賺飽飽」之LINE群組後,「柚柚」即向張登強佯稱加入「FSL Ai Trading」平台,由他人以跑投資程式之方式代為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張登強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2月15日23時11分許 1,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漏載帳號,應予補充) 已撥付 (參證人石藝文之110年4月16日警詢筆錄;見偵34416卷㈠第375-376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44 李○明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6日以暱稱「李姵嘉」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與李○明聯絡,雙方並互加LINE好友後,「李姵嘉」即向李○明佯稱加入「雲層國際」投資網站成為會員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李○明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繳費。 ①110年10月23日20時50分許 (追加起訴書漏載20時50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①20,000元 ①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已撥付 (參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本院中院平刑成110金訴1090、1167、1231字第1110003202號函文;見本院金訴1231卷第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②110年10月23日20時51分許 (追加起訴書漏載20時51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②10,000元 ②統一便利商店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 45 黃建仁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日以暱稱「蟲蟲」、「怡臻Alice」、「詔書Louis」先後透過LINE與黃建仁聯絡,並將黃建仁拉進LINE之投資群組,向黃建仁佯稱加入「FT交易所」投資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依指示選擇該網站之投資方案下單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建仁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2月5日某時 3,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已撥付 (參銳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7月5日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494卷第14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46 李冠蓓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5日前某時日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李冠蓓瀏覽該訊息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臉書暱稱「Analysis」、LINE暱稱「AI人工智慧(娛樂推廣公司)」先後透過Messenger、LINE與李冠蓓聯絡,向李冠蓓佯稱加入「瑪雅平台」投資網站成為會員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李冠蓓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6月15日22時47分許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未撥付 (參板點有限公司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0年5月17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93322號函文;見偵802卷第181-18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47 游世蔚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9日10時30分以暱稱「JOJO」透過LINE與游世蔚聯絡,「JOJO」向游世蔚佯稱加入「友.JT」投資網站成為會員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游世蔚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註冊及為右列之轉帳。 109年12月9日22時56分許 3,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已撥付 (參銳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6月21日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4310卷第121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備註: 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4628號)意旨另認附表編號24所示告訴人劉家昇所匯入之款項尚有1筆繳費時間為109年8月31日12時3分許、繳費金額為8000元、繳費代碼為00AB2JB38YFF0004,亦係由代收款項公司將該筆金額轉匯至A帳戶內;然依卷附金恆通公司覆本院中院平刑成110金訴779、857字第1100075379號函文及海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海科公司)覆本院中院平刑成110金訴779字第110007934號函文(見本院金訴779卷第145、201頁)所示,該筆款項顯係匯入金恆通公司所屬金融帳戶後,再由其下游代收款項之海科公司將該筆款項撥付至案外人吳孟杰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非撥付至A帳戶,故本院自無從論列該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