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張浩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0983 、10984 、109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浩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即具保人張浩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自行繳納後予以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限制住居書、歸案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7 至229 、235 、237 、239 、241 、243 頁)。而被告於110 年12月14日行審理程序時,經本院合法傳喚,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0 年12月14日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 年12月24日函暨檢附拘票與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 年1 月6 日函暨檢附拘票與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本院卷第281至284、291至301、311至323、325、32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