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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林依蓉鄭百易呂超群

  • 當事人
    謝明陽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陽 選任辯護人 陳瑞斌律師 顏偉哲律師 潘思澐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615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14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陽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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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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