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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玉聰吳珈禎林芳如

原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賢燿
送達代收人
吳冠燁
被告
楊凱傑

黃嘉政

黃百興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案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中表示刑案部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仍聲請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準此,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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