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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6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孟潔黃淑美劉佳紋

原告
洪彥帛
被告
陳雪惠

黃苙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黃笠芸雖非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之起訴對象,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非法吸金犯行之共同行為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劉佳紋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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