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劉麗瑛、簡志宇、吳孟潔
- 原告張志正、張璨麟、張凱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張志正 張璨麟 張凱婷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氏琳 法定代理人 張志正 張詹燕珠 上四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陳俊整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0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01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被告陳俊整無罪在案,然原告等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或不受理諭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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