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49號
- 原告
- 蘇綉雯(即江麗鶯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第5款亦有明定。查,原告江麗鶯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7月13日病逝,其法定繼承人蘇綉雯於115年7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雪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