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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1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何紹輔

原告
王汶嘉
被告
紀博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中午12時04分許辯論終結,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卷附之簡式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憑,惟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即庭後)之110年11月3日中午12時24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是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並無礙於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該案上訴並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權利,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5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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