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155號
- 原告
- 源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雲
- 原告
- 陳朝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春榮律師
- 被告
- 陳國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