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鄭宥軒、廖勇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86號 原 告 鄭宥軒 被 告 廖勇勝 金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朱芷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92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