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吳孟潔、黃淑美、江文玉
- 法定代理人陳傳志
- 原告廖彥棋、黃祿芬、陳澤清、劉亞青、卓坤助
- 被告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風廷、陳傳志、丁元保、李宜庭、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呂紹華、藍霈津、陳怡頻、葉俞君、吳易純、賴詩云、許士洋、余振邦、陳昱君、曾柏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廖彥棋 黃祿芬 陳澤清 劉亞青 卓坤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被 告 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傳志 被 告 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傳志 被 告 陳風廷 陳傳志 被 告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華 藍霈津 陳怡頻 葉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風廷、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雖均未經起訴於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案件 審理,惟原告等主張其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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