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萬澤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何英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萬澤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 許家豪律師 被 告 李隆晉 簡國晉 魏曉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87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李隆晉雖經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因被告李隆晉就被訴違反公司法等犯行,與被告簡國晉、魏曉晶為共同正犯,應與被告簡國晉、魏曉晶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就被告李隆晉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