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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曹錫泓林依蓉蔡汎沂

原告
萬澤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律師
被告
李隆晉

簡國晉

魏曉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87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李隆晉雖經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因被告李隆晉就被訴違反公司法等犯行,與被告簡國晉、魏曉晶為共同正犯,應與被告簡國晉、魏曉晶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就被告李隆晉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蔡汎沂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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