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范志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文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張博鍾律師 被 告 張志嘉 張書豪 蘇育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淑莉 蘇駿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