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滄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原 告 林滄海 林均達 林泓陞 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昌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吳太平 林金盆 吳俊德 吳思瑩 陳添火 林錦女 陳芸廷 林政賢 陳美玲 林炘漢 林于婷 林辰豪 林進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 喜 律師 被 告 楊淑慧 謝孟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