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玉田、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黃河、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文燦、朱成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72號 原 告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 原 告 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河 原 告 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燦 原 告 朱成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江嘉瑜律師 被 告 楊淑慧 謝孟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