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一點利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陳存孝、陳宥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原 告 一點利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存孝 被 告 陳宥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9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