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許逸群、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吳美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原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逸群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代 表 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 被 告 吳美紅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