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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簡佩珺湯有朋鄭咏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原   告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被   告
馬鳳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1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487 條第1 項、第492 條第1 項、第495 條第1 項與第50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馬鳳雀所涉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1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原告等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陳靖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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