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原 告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被 告 馬鳳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1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487 條第1 項、第492 條第1 項、第495 條第1 項與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馬鳳雀所涉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1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原告等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靖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