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9號
- 原 告
-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建華
- 原 告
-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建華
- 被 告
- 馬鳳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1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487 條第1 項、第492 條第1 項、第495 條第1 項與第50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馬鳳雀所涉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1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原告等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