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禾沅實業有限公司、王毓翔、趙星輝、潤鈦鑫有限公司、謝燕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 告 禾沅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毓翔 被 告 趙星輝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即臺中○ ○○○○○○○○) 被 告 潤鈦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燕姣 上列被告趙星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緝字第87號), 經原告對被告趙星輝及被告潤鈦鑫有限公司(代表人謝燕姣)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