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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宜璇孫藝娜吳欣哲

原告
王榮輝
送達代收人
陳志隆
被告
陳專隊
被告
展翊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中交簡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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