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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曹錫泓陳韋仁江健鋒

原告
吳偉民
送達代收人
陳昱龍律師
被告
許晋樺
被告
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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