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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72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宗儒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冷安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冷安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冷安瑋自民國111年8月6日晚間9時許起,在臺中市「臺中公園」附近之某間餐酒館內飲用調酒,至翌日(7日)凌晨3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3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與向上路交岔路口時,因疑似使用行動電話為警攔查,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日凌晨3時5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始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冷安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速偵卷第29至32、67至68頁)。

(二)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駕車當事人權利告知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攔查及酒測過程照片、證號查詢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速偵卷第27、37至45、55至57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政府長期透過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途徑加以強力宣導下,未能恪遵酒駕禁令,明知酒後駕車具有相當之社會危害性,竟心存僥倖,捨棄等待體內酒精完全代謝、指定駕駛、酒後代駕或搭乘計程車、公眾交通工具等替代方案,於飲酒後騎乘普通輕型機車行經市區道路,對其他用路人之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危險,幸未發生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之實害,即經員警攔檢查獲,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未曾因刑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可,以及被告遭查獲後坦承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本案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參速偵卷第29頁之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付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72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