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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簡芳潔林秉賢姚佑軍

原告
楊捷安
被告
江昀翰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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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關雅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97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6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姚佑軍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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