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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林芳如
  • 法定代理人
    林沛縈、陳淑惠

  • 當事人
    林香君品益交通有限公司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香君 被 告 品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沛縈 被 告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被告高佳宏、許柏威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 交易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被告高佳宏、許柏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該案告訴人即原告林香君撤回告訴,由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337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 品益交通有限公司、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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